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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说的是同事,不是我怂。第二,一般大企业对于这种事经验之多,在协议合同可能都隐藏着对公司有利的,很多人都无法辨别。第三,谁怪法律不保护劳动者了?脑补倒是一套一套的
首先我说的是同事,不是我怂。第二,一般大企业对于这种事经验之多,在协议合同可能都隐藏着对公司有利的,很多人都无法辨别。第三,谁怪法律不保护劳动者了?脑补倒是一套一套的
哥,合同法里面对合同是有约定的,对于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可以不被法律认可的,更何况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严格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除非是员工真的不行或者犯了严重错误,要不然公司想免费裁员几乎不可能。你说的什么隐藏对公司有利的条款就是来搞笑的
哥,合同法里面对合同是有约定的,对于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可以不被法律认可的,更何况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严格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除非是员工真的不行或者犯了严重错误,要不然公司想免费裁员几乎不可能。你说的什么隐藏对公司有利的条款就是来搞笑的
哥,合同法里面对合同是有约定的,对于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可以不被法律认可的,更何况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严格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除非是员工真的不行或者犯了严重错误,要不然公司想免费裁员几乎不可能。你说的什么隐藏对公司有利的条款就是来搞笑的
哥,合同法里面对合同是有约定的,对于那些明显不公平的条款是可以不被法律认可的,更何况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严格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除非是员工真的不行或者犯了严重错误,要不然公司想免费裁员几乎不可能。你说的什么隐藏对公司有利的条款就是来搞笑的
我啥时候说免费裁员了?一般正常情况是赔偿的,但是你要是闹事儿,公司就和你刚,直接法务对接,你休想的一分钱。
我啥时候说免费裁员了?一般正常情况是赔偿的,但是你要是闹事儿,公司就和你刚,直接法务对接,你休想的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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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是不是南山那家必胜客?
这个公司是不是南山那家必胜客?
如果合同内有“工作地点不固定”类似这一条就不行。
如果合同内有“工作地点不固定”类似这一条就不行。
我们以前的合同就是中国境内
我们以前的合同就是中国境内
不给补偿不主动离职,不签任何离职有关的书面文件,工作三年至少有三个月工资补偿,能不能得到补偿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公司的态度。
不给补偿不主动离职,不签任何离职有关的书面文件,工作三年至少有三个月工资补偿,能不能得到补偿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公司的态度。
说的轻松 你耗不过公司的
说的轻松 你耗不过公司的
你到现在都没看懂我的回复。并且我那个例子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反驳你。还有,当了10年民庭法官出来当律师不是值得骄傲的而是啥我就不多说了,都是圈子里混的基层法官为啥出来干律师都有数。10年法院没教会你别的就教会了你居高临下和盛气凌人。做法官你是前辈,如果你要教我做法官我洗耳恭听,做律师我是前辈,当然你要不愿听没关系就当我放了个屁。最后,我没有让你对楼主负责,而不要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下定论,这是非常愚蠢的事情。愿意在网上给人普法肯定是好事,但普法是普适性的而不是针对性的,应该是“法律如何如何规定”而不是“你应该如何如何做”。
你到现在都没看懂我的回复。并且我那个例子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不是反驳你。还有,当了10年民庭法官出来当律师不是值得骄傲的而是啥我就不多说了,都是圈子里混的基层法官为啥出来干律师都有数。10年法院没教会你别的就教会了你居高临下和盛气凌人。做法官你是前辈,如果你要教我做法官我洗耳恭听,做律师我是前辈,当然你要不愿听没关系就当我放了个屁。最后,我没有让你对楼主负责,而不要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下定论,这是非常愚蠢的事情。愿意在网上给人普法肯定是好事,但普法是普适性的而不是针对性的,应该是“法律如何如何规定”而不是“你应该如何如何做”。
你是哪个红圈所的小喽啰还看不起基层出来的员额???
你是哪个红圈所的小喽啰还看不起基层出来的员额???
冲突。因为你在没有见过楼主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妄下结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严谨是第一要务。并且假如你说的是大概率情况也就算了,恰恰相反你说的情况并不常见,而你的信誓旦旦会给楼主一个错误的认识,很有可能导致楼主无意义维权或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走错了路。律师和法官完全不同,法官是居中的仲裁者,中立公正就好;律师是当事人信任的代理人,要对当事人负责。所以对待当事人的纠纷不能简单地搬运法条,而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对于意义不明的条款要查阅判例了解目前主流观点;最重要的是,切勿妄下结论。一个案子的胜败诉由多方原因决定,但律师的错误判断永远是最致命的问题。最后看你自称离婚律师,我也主攻过几年婚姻家庭方向,多说几句:法官讲究法理情,但律师特别是婚姻家庭律师要做到情理法。这里情是共情之心,理是说理能力,法是法律功底。以共情之心迅速和当事人拉近关系,以说理能力给当事人分析案情扭转当事人错误的错误认识建立信任关系,最后通过法律功底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律师是个服务行业,永远不要盛气凌人不要居高临下,当事人的信任是律师最宝贵的财富。
冲突。因为你在没有见过楼主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妄下结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严谨是第一要务。并且假如你说的是大概率情况也就算了,恰恰相反你说的情况并不常见,而你的信誓旦旦会给楼主一个错误的认识,很有可能导致楼主无意义维权或者在维权的过程中走错了路。律师和法官完全不同,法官是居中的仲裁者,中立公正就好;律师是当事人信任的代理人,要对当事人负责。所以对待当事人的纠纷不能简单地搬运法条,而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对于意义不明的条款要查阅判例了解目前主流观点;最重要的是,切勿妄下结论。一个案子的胜败诉由多方原因决定,但律师的错误判断永远是最致命的问题。最后看你自称离婚律师,我也主攻过几年婚姻家庭方向,多说几句:法官讲究法理情,但律师特别是婚姻家庭律师要做到情理法。这里情是共情之心,理是说理能力,法是法律功底。以共情之心迅速和当事人拉近关系,以说理能力给当事人分析案情扭转当事人错误的错误认识建立信任关系,最后通过法律功底帮助当事人完成诉讼。律师是个服务行业,永远不要盛气凌人不要居高临下,当事人的信任是律师最宝贵的财富。
。。。照你这种标准,遇到这种帖子那别人都不能评论了......你是不是搞错了什么,这里是论坛不是律师事务所。LZ发帖也只是发问寻求建议而非有偿寻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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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评论,但不要以一个专业人员的身份特别肯定的去给对方行为指导。就像很多人来论坛问疾病问题,假如一个jr以行医多年的医生身份特别确定的说:你这个症状很正常没事儿不用管自己就好了。然后楼主信以为真没有去治疗最后病重。你也觉得医生jr没问题吗?当然你可以说来问病的人脑子不好,有病不去医院来论坛,但回答的人就没问题吗?论坛当然可以自由发言,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去发言还是要谨慎。
可以评论,但不要以一个专业人员的身份特别肯定的去给对方行为指导。就像很多人来论坛问疾病问题,假如一个jr以行医多年的医生身份特别确定的说:你这个症状很正常没事儿不用管自己就好了。然后楼主信以为真没有去治疗最后病重。你也觉得医生jr没问题吗?当然你可以说来问病的人脑子不好,有病不去医院来论坛,但回答的人就没问题吗?论坛当然可以自由发言,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去发言还是要谨慎。
我啥时候说免费裁员了?一般正常情况是赔偿的,但是你要是闹事儿,公司就和你刚,直接法务对接,你休想的一分钱。
我啥时候说免费裁员了?一般正常情况是赔偿的,但是你要是闹事儿,公司就和你刚,直接法务对接,你休想的一分钱。
我知道的刚法务的恰恰是拿钱最多的,不闹事的屁都拿不到
公司就希望你这种人,不闹事,免费滚蛋最好了我知道的刚法务的恰恰是拿钱最多的,不闹事的屁都拿不到
公司就希望你这种人,不闹事,免费滚蛋最好了可以评论,但不要以一个专业人员的身份特别肯定的去给对方行为指导。就像很多人来论坛问疾病问题,假如一个jr以行医多年的医生身份特别确定的说:你这个症状很正常没事儿不用管自己就好了。然后楼主信以为真没有去治疗最后病重。你也觉得医生jr没问题吗?当然你可以说来问病的人脑子不好,有病不去医院来论坛,但回答的人就没问题吗?论坛当然可以自由发言,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去发言还是要谨慎。
可以评论,但不要以一个专业人员的身份特别肯定的去给对方行为指导。就像很多人来论坛问疾病问题,假如一个jr以行医多年的医生身份特别确定的说:你这个症状很正常没事儿不用管自己就好了。然后楼主信以为真没有去治疗最后病重。你也觉得医生jr没问题吗?当然你可以说来问病的人脑子不好,有病不去医院来论坛,但回答的人就没问题吗?论坛当然可以自由发言,但以专业人员的身份去发言还是要谨慎。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你去排着看他的回复别只看那一条。他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我就是在反驳他的观点,他根本不正面回复。你看我回他的专业讨论他不正面回复,回复的都是攻击性的东西,一直强调自己十年法官,有啥意义?我们在讨论专业而不是论资排辈。我回复他的专业问题他哪条回复了?哦回复了一个啥pua的,我就笑了,这真是个十年法院转律师的人吗?太不专业了。就如何解释工作条件这个问题你猜他现在明白了不?他根本听不进去别人的观点,我见过太多这种在机关单位混久了的人了,高傲自大目中无人但又没有匹配的能力。一副怨天尤人的样子,郁郁不得志仕途不顺真的不是自己的问题吗?然后辞职逃避,最骚的是他一直引以为豪。还是那个问题,就如你所说,如果他只是简单的陈述法律不做法律判断自然没问题,我也很赞成这种普法方式,但他是在没有了解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法律判断,并且还非常武断的给lz做出了法律建议,你认为这没问题?最后,你是法律工作者吗?
你去排着看他的回复别只看那一条。他根本不是你说的那样。我就是在反驳他的观点,他根本不正面回复。你看我回他的专业讨论他不正面回复,回复的都是攻击性的东西,一直强调自己十年法官,有啥意义?我们在讨论专业而不是论资排辈。我回复他的专业问题他哪条回复了?哦回复了一个啥pua的,我就笑了,这真是个十年法院转律师的人吗?太不专业了。就如何解释工作条件这个问题你猜他现在明白了不?他根本听不进去别人的观点,我见过太多这种在机关单位混久了的人了,高傲自大目中无人但又没有匹配的能力。一副怨天尤人的样子,郁郁不得志仕途不顺真的不是自己的问题吗?然后辞职逃避,最骚的是他一直引以为豪。还是那个问题,就如你所说,如果他只是简单的陈述法律不做法律判断自然没问题,我也很赞成这种普法方式,但他是在没有了解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法律判断,并且还非常武断的给lz做出了法律建议,你认为这没问题?最后,你是法律工作者吗?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你这例子举得完全不恰当,逻辑也不对......你真是律师吗?不管实际情况怎么样,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确实是定死的啊,层主只是把相关情况的法律例举出来而已,提供现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的法律依据。这跟你说的医生这种情况完全不同吧,如果他列的法律规章有哪条不适用现在LZ提供的情况你可以反驳。但是举些歪理反驳完全是扯淡,看对话我感觉你才是居高临下的一方
还有说我是歪理的,不是你看不懂的东西就是歪理...既然是歪理,为啥那个小律师完全不正面回复?老强调资历干嘛?来怼我的观点不就完了?一直抓着我举销售的例子,他根本就没看懂我那段话,我说的销售的例子不是去反驳他而是在叙述一种薪资模式。反驳他是前一句。但他一直在和我强调销售不可能去仲裁。。。我啥时候说销售会去仲裁了?那个人根本就不看明白我的回复就开始攻击我,这不是目中无人盲目自信是啥?还有再回到案子本身,lz的公司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要求lz从广州去深圳工作,这种短距离的变更工作地点,首先要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变更条款(外包公司基本都会约定,外包的特性),其次要看法官对于短距离的工作地点变更能否构成“对员工造成较大影响”的认定,最后还得看区位因素(这种需要法官主观解释的法条一般是同区位的法院观点相同(一般有行政因素),也就是说要去查当地法院的判例)。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他呢?直接就判断你l这构成了单位不提供工作条件,可以辞职要求补偿,建议仲裁,还去教训lz。我就不懂了,谁给他的自信去下判断?
还有说我是歪理的,不是你看不懂的东西就是歪理...既然是歪理,为啥那个小律师完全不正面回复?老强调资历干嘛?来怼我的观点不就完了?一直抓着我举销售的例子,他根本就没看懂我那段话,我说的销售的例子不是去反驳他而是在叙述一种薪资模式。反驳他是前一句。但他一直在和我强调销售不可能去仲裁。。。我啥时候说销售会去仲裁了?那个人根本就不看明白我的回复就开始攻击我,这不是目中无人盲目自信是啥?还有再回到案子本身,lz的公司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要求lz从广州去深圳工作,这种短距离的变更工作地点,首先要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变更条款(外包公司基本都会约定,外包的特性),其次要看法官对于短距离的工作地点变更能否构成“对员工造成较大影响”的认定,最后还得看区位因素(这种需要法官主观解释的法条一般是同区位的法院观点相同(一般有行政因素),也就是说要去查当地法院的判例)。这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逻辑,他呢?直接就判断你l这构成了单位不提供工作条件,可以辞职要求补偿,建议仲裁,还去教训lz。我就不懂了,谁给他的自信去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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