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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典型的只有结论没有逻辑咯首先 标准是什么?譬如每立方厘米的含不良物质的量,这是一个规范数字,抛开标准刷流氓要不得其次,具有开放性的场合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那么举重以明轻,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饭店消费,他随便呼出一口空气里面的带菌成分岂不更加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了,为什么卫生部不一刀切禁止各种传染病毒携带者堂食就餐?再者,在10平米的开放性场合抽了一根烟,空气质量不合格了,在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细了一根烟,是否这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空气质量依然不合格?强词夺理没有用,请你就空气质量的各种指标进行论证,譬如带菌数目,pm10,一氧化碳含量等等,目前卫生部有一个《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但是很可惜,这里面恰恰不直接适用于公共餐厅
这就是典型的只有结论没有逻辑咯
首先 标准是什么?譬如每立方厘米的含不良物质的量,这是一个规范数字,抛开标准刷流氓要不得
其次,具有开放性的场合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那么举重以明轻,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饭店消费,他随便呼出一口空气里面的带菌成分岂不更加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了,为什么卫生部不一刀切禁止各种传染病毒携带者堂食就餐?
再者,在10平米的开放性场合抽了一根烟,空气质量不合格了,在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细了一根烟,是否这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空气质量依然不合格?
强词夺理没有用,请你就空气质量的各种指标进行论证,譬如带菌数目,pm10,一氧化碳含量等等,目前卫生部有一个《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但是很可惜,这里面恰恰不直接适用于公共餐厅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有论证,二手烟有什么成分都能研究得清清楚楚,不然还禁什么烟啊,你倒是去问人家啊,你让我来给你证明?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有论证,二手烟有什么成分都能研究得清清楚楚,不然还禁什么烟啊,你倒是去问人家啊,你让我来给你证明?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有论证,二手烟有什么成分都能研究得清清楚楚,不然还禁什么烟啊,你倒是去问人家啊,你让我来给你证明?
第一 我当然知道,因为论证不出来,没有公共餐厅的空气指标标准
第二 你逻辑很烂,倒果为因,因为禁烟了,所以事先肯定研究明白了,这就是你的逻辑
第三 我当然要问你,因为你无逻辑支持一条立法技术低下的违法法条还振振有词
第一 我当然知道,因为论证不出来,没有公共餐厅的空气指标标准
第二 你逻辑很烂,倒果为因,因为禁烟了,所以事先肯定研究明白了,这就是你的逻辑
第三 我当然要问你,因为你无逻辑支持一条立法技术低下的违法法条还振振有词
第一 我当然知道,因为论证不出来,没有公共餐厅的空气指标标准第二 你逻辑很烂,倒果为因,因为禁烟了,所以事先肯定研究明白了,这就是你的逻辑第三 我当然要问你,因为你无逻辑支持一条立法技术低下的违法法条还振振有词
第一 我当然知道,因为论证不出来,没有公共餐厅的空气指标标准
第二 你逻辑很烂,倒果为因,因为禁烟了,所以事先肯定研究明白了,这就是你的逻辑
第三 我当然要问你,因为你无逻辑支持一条立法技术低下的违法法条还振振有词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你的逻辑看上去不是很好。这不叫定义,这叫列举。是几个可能常见会被认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情况。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这几个侵权要件的立法内核变了吗?另外,我通过司法考试了,不用靠百度。从法条上说,现行民法典第999条、1020条第五款,都完全可以对抗你说的“侵犯肖像权”的武断结论;从判例上说,你去裁判文书网上看看有多少判例,会不会支持你说的这种侵犯肖像权的主张。
你的逻辑看上去不是很好。这不叫定义,这叫列举。是几个可能常见会被认为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情况。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这几个侵权要件的立法内核变了吗?
另外,我通过司法考试了,不用靠百度。从法条上说,现行民法典第999条、1020条第五款,都完全可以对抗你说的“侵犯肖像权”的武断结论;从判例上说,你去裁判文书网上看看有多少判例,会不会支持你说的这种侵犯肖像权的主张。
你通过司法考试就是这种水平?民法通则第100条到民法典第1019条,居然说侵权要件没有变?这不是对民事侵权的定义是什么?
另外为了公共利益的例外性豁免,不是你这样瞎扯的,否则肖像权保护形同虚设,任何侵权行为都可以用公共利益主张豁免,首先要保持谦抑而不是随意扩张所谓公共利益,其次你得论证这里面有公共利益或者与之相当的价值利益,请问在不禁烟的餐厅吸烟触犯哪门子公共利益?
你通过司法考试就是这种水平?民法通则第100条到民法典第1019条,居然说侵权要件没有变?这不是对民事侵权的定义是什么?
另外为了公共利益的例外性豁免,不是你这样瞎扯的,否则肖像权保护形同虚设,任何侵权行为都可以用公共利益主张豁免,首先要保持谦抑而不是随意扩张所谓公共利益,其次你得论证这里面有公共利益或者与之相当的价值利益,请问在不禁烟的餐厅吸烟触犯哪门子公共利益?
抽烟的人是这样的,一点B脸都不要的。
抽烟的人是这样的,一点B脸都不要的。
主任给自己挂个号吧
主任给自己挂个号吧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是你逻辑不对。因为二手烟污染空气这是常识问题,进而导致空气质量不合格这是大概率事件,我认为细则起草者有就这方面做过专门论证是合乎逻辑的,再者,细则能通过施行,我也可以推定上述观点是成立的。倒是你,应该是你去了解立法背景,去找二手烟的相关数据来论证细则的问题,现在倒成了我跟你证明什么了?
或者我们从“空气质量不合格”这个词看,不合格,前提是有一个“格”作为判断标准,你的“格”是什么,一拍脑袋就出来的常识吗
或者我们从“空气质量不合格”这个词看,不合格,前提是有一个“格”作为判断标准,你的“格”是什么,一拍脑袋就出来的常识吗
什么叫做我自己不清楚,在没有个案审查或者人大、国务院释明之前,当然都只是合理质疑,另外你以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就金瓯无缺了吗?否则为什么还会有合宪性的事后审查这玩意?
什么叫做我自己不清楚,在没有个案审查或者人大、国务院释明之前,当然都只是合理质疑,另外你以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就金瓯无缺了吗?否则为什么还会有合宪性的事后审查这玩意?
照你这么说,所有的细则都是合法性存疑了啊,你这质疑就停在文字游戏层面,有点眼高手低了。
照你这么说,所有的细则都是合法性存疑了啊,你这质疑就停在文字游戏层面,有点眼高手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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