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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认为细则第十八天有上位法依据从这个部门规章立法目的看,显然是与其赖以解释细化的某条例一致,就是对经营者施加经营场所的卫生义务,譬如烘焙裱花的专间要求呀,消毒要求呀等等,那么你首先要论证第十八条的禁烟义务是不是与《条例》第三条的义务要求一致《条例》第三条是: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那么,公共场所吸烟,有没有违反国务院疾控部门制定的标准?如果并不违反,显然细则就是违法的,就目前所见的法律看,显然公共场所吸烟,并不违反
很难认为细则第十八天有上位法依据
从这个部门规章立法目的看,显然是与其赖以解释细化的某条例一致,就是对经营者施加经营场所的卫生义务,譬如烘焙裱花的专间要求呀,消毒要求呀等等,那么你首先要论证第十八条的禁烟义务是不是与《条例》第三条的义务要求一致
《条例》第三条是: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
那么,公共场所吸烟,有没有违反国务院疾控部门制定的标准?如果并不违反,显然细则就是违法的,就目前所见的法律看,显然公共场所吸烟,并不违反
有没有违反你自己都不清楚你就质疑人家规定?条例由卫生部起草经国务院发布,立法程序不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有没有违反你自己都不清楚你就质疑人家规定?条例由卫生部起草经国务院发布,立法程序不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有没有违反你自己都不清楚你就质疑人家规定?条例由卫生部起草经国务院发布,立法程序不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什么叫做我自己不清楚,在没有个案审查或者人大、国务院释明之前,当然都只是合理质疑,另外你以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就金瓯无缺了吗?否则为什么还会有合宪性的事后审查这玩意?
什么叫做我自己不清楚,在没有个案审查或者人大、国务院释明之前,当然都只是合理质疑,另外你以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就金瓯无缺了吗?否则为什么还会有合宪性的事后审查这玩意?
有没有违反你自己都不清楚你就质疑人家规定?条例由卫生部起草经国务院发布,立法程序不会进行合法性审查?
另外不嫌冒昧的说一句,我国的法律实践里面,法律条文之间的有序衔接,彼此呼应,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系,还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建设,上下位法的冲突很多是熟视无睹视若未见的,在很多时候人们根本不在意下位法是不是增加了义务扩大了义务主体,甚至根本想不到那里去,更有甚者用道德价值判断代替法律的事实判断
另外不嫌冒昧的说一句,我国的法律实践里面,法律条文之间的有序衔接,彼此呼应,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系,还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建设,上下位法的冲突很多是熟视无睹视若未见的,在很多时候人们根本不在意下位法是不是增加了义务扩大了义务主体,甚至根本想不到那里去,更有甚者用道德价值判断代替法律的事实判断
另外不嫌冒昧的说一句,我国的法律实践里面,法律条文之间的有序衔接,彼此呼应,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系,还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建设,上下位法的冲突很多是熟视无睹视若未见的,在很多时候人们根本不在意下位法是不是增加了义务扩大了义务主体,甚至根本想不到那里去,更有甚者用道德价值判断代替法律的事实判断
另外不嫌冒昧的说一句,我国的法律实践里面,法律条文之间的有序衔接,彼此呼应,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体系,还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建设,上下位法的冲突很多是熟视无睹视若未见的,在很多时候人们根本不在意下位法是不是增加了义务扩大了义务主体,甚至根本想不到那里去,更有甚者用道德价值判断代替法律的事实判断
别上价值,就事说事。
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别上价值,就事说事。
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别上价值,就事说事。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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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上价值,就事说事。
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
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
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别上价值,就事说事。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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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上价值,就事说事。
细则是对经营者的要求,未对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设定处罚,但因二手烟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倒是要进行处罚,所以细则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换言之,你在公共场所抽烟,卫健委没办法直接规范你的行为,但可以通过经营场所的空气卫生质量要求进行规范间接调整你的行为,没毛病。
所以我前面说过,人们对大量违反上位法增设义务的行为熟视无睹,根本不觉有异,譬如这里,压根就没有认真论证过抽一根烟还是抽多少烟,会导致违反条例第三条的卫生标准,就直接来了一句“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好家伙,你还真直接啊
所以我前面说过,人们对大量违反上位法增设义务的行为熟视无睹,根本不觉有异,譬如这里,压根就没有认真论证过抽一根烟还是抽多少烟,会导致违反条例第三条的卫生标准,就直接来了一句“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好家伙,你还真直接啊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
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很简单,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因为在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场合,我不说场所的全部,起码二手烟的周围空气肯定不合格,所以直接让经营者在公共场所不抽烟这是相当务实的。
很简单,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因为在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场合,我不说场所的全部,起码二手烟的周围空气肯定不合格,所以直接让经营者在公共场所不抽烟这是相当务实的。
所以我前面说过,人们对大量违反上位法增设义务的行为熟视无睹,根本不觉有异,譬如这里,压根就没有认真论证过抽一根烟还是抽多少烟,会导致违反条例第三条的卫生标准,就直接来了一句“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好家伙,你还真直接啊
所以我前面说过,人们对大量违反上位法增设义务的行为熟视无睹,根本不觉有异,譬如这里,压根就没有认真论证过抽一根烟还是抽多少烟,会导致违反条例第三条的卫生标准,就直接来了一句“直接对经营者要求禁止室内吸烟,这没有超出条例的权限范围”,好家伙,你还真直接啊
我有常识。我知道在公共场所抽烟,肯定会污染周围的空气,肯定对他人造成不适。而如果出现这个不适,还不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那我只能说这个标准在糊弄鬼呢。
我有常识。我知道在公共场所抽烟,肯定会污染周围的空气,肯定对他人造成不适。而如果出现这个不适,还不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那我只能说这个标准在糊弄鬼呢。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导致空气卫生不合格你得有标准吧,不管是修订前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你首先得有一个根据条例第三条授权这些部门制定的标准,你才能就这个标准谈抽烟违反了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那么,请你出示这个标准,我们一条条对着看,抽多少根烟违反了这里面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或者其他”
另外你知道不知道违反细则第十八条,它根本就没有对应的责任后果,你用哪一条处罚经营者?建议你翻遍细则帮我找出来,我会感谢你
没有设定直接责任后果,这就是起草人的聪明和务实之处。
没有设定直接责任后果,这就是起草人的聪明和务实之处。
很简单,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因为在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场合,我不说场所的全部,起码二手烟的周围空气肯定不合格,所以直接让经营者在公共场所不抽烟这是相当务实的。
很简单,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因为在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场合,我不说场所的全部,起码二手烟的周围空气肯定不合格,所以直接让经营者在公共场所不抽烟这是相当务实的。
这就是典型的只有结论没有逻辑咯
首先 标准是什么?譬如每立方厘米的含不良物质的量,这是一个规范数字,抛开标准刷流氓要不得
其次,具有开放性的场合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那么举重以明轻,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饭店消费,他随便呼出一口空气里面的带菌成分岂不更加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了,为什么卫生部不一刀切禁止各种传染病毒携带者堂食就餐?
再者,在10平米的开放性场合抽了一根烟,空气质量不合格了,在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细了一根烟,是否这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空气质量依然不合格?
强词夺理没有用,请你就空气质量的各种指标进行论证,譬如带菌数目,pm10,一氧化碳含量等等,目前卫生部有一个《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但是很可惜,这里面恰恰不直接适用于公共餐厅
这就是典型的只有结论没有逻辑咯
首先 标准是什么?譬如每立方厘米的含不良物质的量,这是一个规范数字,抛开标准刷流氓要不得
其次,具有开放性的场合只要抽一口烟就会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那么举重以明轻,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饭店消费,他随便呼出一口空气里面的带菌成分岂不更加造成空气卫生不合格了,为什么卫生部不一刀切禁止各种传染病毒携带者堂食就餐?
再者,在10平米的开放性场合抽了一根烟,空气质量不合格了,在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细了一根烟,是否这1万平米的开放性场合空气质量依然不合格?
强词夺理没有用,请你就空气质量的各种指标进行论证,譬如带菌数目,pm10,一氧化碳含量等等,目前卫生部有一个《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但是很可惜,这里面恰恰不直接适用于公共餐厅
我有常识。我知道在公共场所抽烟,肯定会污染周围的空气,肯定对他人造成不适。而如果出现这个不适,还不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那我只能说这个标准在糊弄鬼呢。
我有常识。我知道在公共场所抽烟,肯定会污染周围的空气,肯定对他人造成不适。而如果出现这个不适,还不属于卫生质量不合格,那我只能说这个标准在糊弄鬼呢。
造成不适的现象多了。譬如一个狐臭症状的人用餐,你会不会不适?譬如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餐厅用餐,你会不会不适?请你用你的常识回答,这些现象有没有污染空气?
造成不适的现象多了。譬如一个狐臭症状的人用餐,你会不会不适?譬如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餐厅用餐,你会不会不适?请你用你的常识回答,这些现象有没有污染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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