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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发表情包了,还洋洋得意呢,我都累了。1.我说你键盘说你不懂装懂,你还没回复我呢,怎么,选择性失明了?2.这里,我看见你说你司没法裁员,我回复公司怎么会没辙,无非是2n+1,你回复说是某些国企风格宁愿养着(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国企)我回复你没说你是国企,而且国企也能开人你回复,不是讨论大企业嘛,你这说的央企(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大企业,和央企)我回复,大企业和央企在劳动权益保护上不能混为一谈你回复,央企就不是大企业吗,说到大企业就不能提央企(注意,这里你开始诡辩,完全不知道你的逻辑点)我回复,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大企业和小企业做对比,央企和民企做对比(试图理清你的逻辑)你回复,上面一开始提的大企业,央企能不能算在内(请注意,大企业是你提的,央企也是你提的,你这时候问我,能不能算在内)我新回复你,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央企和大还是小它没任何关系,小央企一样保护劳动权益,央企对应的是民企的概念如果你还看不懂,那我只能说,建议别硬抬杠
别发表情包了,还洋洋得意呢,我都累了。
1.我说你键盘说你不懂装懂,你还没回复我呢,怎么,选择性失明了?
2.这里,
我看见你说你司没法裁员,
我回复公司怎么会没辙,无非是2n+1,
你回复说是某些国企风格宁愿养着(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国企)
我回复你没说你是国企,而且国企也能开人
你回复,不是讨论大企业嘛,你这说的央企(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大企业,和央企)
我回复,大企业和央企在劳动权益保护上不能混为一谈
你回复,央企就不是大企业吗,说到大企业就不能提央企(注意,这里你开始诡辩,完全不知道你的逻辑点)
我回复,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大企业和小企业做对比,央企和民企做对比(试图理清你的逻辑)
你回复,上面一开始提的大企业,央企能不能算在内(请注意,大企业是你提的,央企也是你提的,你这时候问我,能不能算在内)
我新回复你,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央企和大还是小它没任何关系,小央企一样保护劳动权益,央企对应的是民企的概念
如果你还看不懂,那我只能说,建议别硬抬杠
我都给你案号了,你怎么不就这那个案号说我不懂装懂呢?
我都给你案号了,你怎么不就这那个案号说我不懂装懂呢?
别发表情包了,还洋洋得意呢,我都累了。1.我说你键盘说你不懂装懂,你还没回复我呢,怎么,选择性失明了?2.这里,我看见你说你司没法裁员,我回复公司怎么会没辙,无非是2n+1,你回复说是某些国企风格宁愿养着(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国企)我回复你没说你是国企,而且国企也能开人你回复,不是讨论大企业嘛,你这说的央企(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大企业,和央企)我回复,大企业和央企在劳动权益保护上不能混为一谈你回复,央企就不是大企业吗,说到大企业就不能提央企(注意,这里你开始诡辩,完全不知道你的逻辑点)我回复,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大企业和小企业做对比,央企和民企做对比(试图理清你的逻辑)你回复,上面一开始提的大企业,央企能不能算在内(请注意,大企业是你提的,央企也是你提的,你这时候问我,能不能算在内)我新回复你,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央企和大还是小它没任何关系,小央企一样保护劳动权益,央企对应的是民企的概念如果你还看不懂,那我只能说,建议别硬抬杠
别发表情包了,还洋洋得意呢,我都累了。
1.我说你键盘说你不懂装懂,你还没回复我呢,怎么,选择性失明了?
2.这里,
我看见你说你司没法裁员,
我回复公司怎么会没辙,无非是2n+1,
你回复说是某些国企风格宁愿养着(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国企)
我回复你没说你是国企,而且国企也能开人
你回复,不是讨论大企业嘛,你这说的央企(注意,这里你第一次出现大企业,和央企)
我回复,大企业和央企在劳动权益保护上不能混为一谈
你回复,央企就不是大企业吗,说到大企业就不能提央企(注意,这里你开始诡辩,完全不知道你的逻辑点)
我回复,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大企业和小企业做对比,央企和民企做对比(试图理清你的逻辑)
你回复,上面一开始提的大企业,央企能不能算在内(请注意,大企业是你提的,央企也是你提的,你这时候问我,能不能算在内)
我新回复你,在劳动权益保护上,央企和大还是小它没任何关系,小央企一样保护劳动权益,央企对应的是民企的概念
如果你还看不懂,那我只能说,建议别硬抬杠
另外,我建议你去看我回复的背景,我回复的那个人的潜在观点是大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普遍会用手段整治想要辞退的员工,我回复的本意是现在的大企业很少会直接用违法手段,举的是一个过于向劳动者妥协的例子,这不是正常的回复吗,你后面张口说我诡辩,闭口说我不讲道理,不就是因为那个案例的观点我跟你相左吗
另外,我建议你去看我回复的背景,我回复的那个人的潜在观点是大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普遍会用手段整治想要辞退的员工,我回复的本意是现在的大企业很少会直接用违法手段,举的是一个过于向劳动者妥协的例子,这不是正常的回复吗,你后面张口说我诡辩,闭口说我不讲道理,不就是因为那个案例的观点我跟你相左吗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2019)沪0115民初78149号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以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以被告累计旷工达93.25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对被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从2019年1月2日起陆续将相应的病历、病情证明单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向原告方申请休病假,原告的人事亦与被告有沟通回复。从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当时被告已初步履行了向原告申请休病假的请假手续,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照片,且被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上述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单原件亦反映其确有需休病假的事实,且经过医院认证被告的病情证明单均是真实的,并非原告所述的存在虚假病假的情形,因此在原告已知晓被告请休病假,且被告已初步履行了请休病假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上述病假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以及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且存在虚假病假的情形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至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告发送的《休假制度补充规定》中明确具体请假流程,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的病假申请单是事后提交的,但鉴于被告在2019年3月17日前即处于病休期间,被告在病休期间采取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原告提供相应病假证明文件照片请休病假的做法,可认定被告已初步履行了请休病假的手续。该方式与原告《休假制度补充规定》也并无明显违背。由此可见,被告并非旷工,被告处于病休期,原告以被告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而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事由,与事实不符。据此,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56.76元,被告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被告关于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主张并未高于法定标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仲裁裁决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2019)沪0115民初78149号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以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以被告累计旷工达93.25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对被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从2019年1月2日起陆续将相应的病历、病情证明单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向原告方申请休病假,原告的人事亦与被告有沟通回复。从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当时被告已初步履行了向原告申请休病假的请假手续,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照片,且被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上述病历、医疗费发票、病情证明单原件亦反映其确有需休病假的事实,且经过医院认证被告的病情证明单均是真实的,并非原告所述的存在虚假病假的情形,因此在原告已知晓被告请休病假,且被告已初步履行了请休病假手续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上述病假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以及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且存在虚假病假的情形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意见,本院难以采纳。至于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告发送的《休假制度补充规定》中明确具体请假流程,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的病假申请单是事后提交的,但鉴于被告在2019年3月17日前即处于病休期间,被告在病休期间采取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原告提供相应病假证明文件照片请休病假的做法,可认定被告已初步履行了请休病假的手续。该方式与原告《休假制度补充规定》也并无明显违背。由此可见,被告并非旷工,被告处于病休期,原告以被告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而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的事由,与事实不符。据此,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956.76元,被告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被告关于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主张并未高于法定标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仲裁裁决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2020)沪01民终8350号
本院认为,泰坦公司认为杨伊系虚构病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期。泰坦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支付杨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应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也应当予以补发。泰坦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沪01民终8350号
本院认为,泰坦公司认为杨伊系虚构病假,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期。泰坦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支付杨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相应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也应当予以补发。泰坦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第二,关于病假的审批权问题,现行有效的规定-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二点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请注意,是审核批准
“病假未批准是否算旷工”成最大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病假未获单位批准,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公司提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手册,职工的任何休假都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且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同意,如果职工申请病假不符合请假手续或未及时履行手续,均构成旷工。同时,医院的病情记录记载为“建议休息”,并非硬性要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病假。因此,杨某未经过批准就擅自休假,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了旷工。
对此,章律师从病假的特殊性以及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上进行了全面反驳。首先,从病假申请流程来看,每次就诊前,杨某都通过邮件或微信,提前告知上级主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取得病情证明单,随后将书面病假申请与病情证明单、挂号单等原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完全符合病假申请的正常程序。
其次,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决定劳动者是否需要休息,而不是由公司进行病情的实质审核,更不可能由公司单方认定虚假病情。
再次,劳动者拥有生命健康权,且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取得病假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
最后,章律师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收到合法病假单、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批准,而不应在缺乏专业诊断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个别人员的标准评判劳动者的病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上,不能成为单方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借口。因此,杨某不存在所谓“未及时履行病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存在“旷工”之说。
当事人律师的案后分析
“病假未批准是否算旷工”成最大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病假未获单位批准,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公司提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手册,职工的任何休假都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且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同意,如果职工申请病假不符合请假手续或未及时履行手续,均构成旷工。同时,医院的病情记录记载为“建议休息”,并非硬性要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病假。因此,杨某未经过批准就擅自休假,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了旷工。
对此,章律师从病假的特殊性以及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上进行了全面反驳。首先,从病假申请流程来看,每次就诊前,杨某都通过邮件或微信,提前告知上级主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取得病情证明单,随后将书面病假申请与病情证明单、挂号单等原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完全符合病假申请的正常程序。
其次,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决定劳动者是否需要休息,而不是由公司进行病情的实质审核,更不可能由公司单方认定虚假病情。
再次,劳动者拥有生命健康权,且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取得病假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
最后,章律师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收到合法病假单、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批准,而不应在缺乏专业诊断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个别人员的标准评判劳动者的病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上,不能成为单方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借口。因此,杨某不存在所谓“未及时履行病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存在“旷工”之说。
当事人律师的案后分析
“病假未批准是否算旷工”成最大争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病假未获单位批准,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公司提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手册,职工的任何休假都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且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同意,如果职工申请病假不符合请假手续或未及时履行手续,均构成旷工。同时,医院的病情记录记载为“建议休息”,并非硬性要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病假。因此,杨某未经过批准就擅自休假,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了旷工。对此,章律师从病假的特殊性以及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上进行了全面反驳。首先,从病假申请流程来看,每次就诊前,杨某都通过邮件或微信,提前告知上级主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取得病情证明单,随后将书面病假申请与病情证明单、挂号单等原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完全符合病假申请的正常程序。其次,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决定劳动者是否需要休息,而不是由公司进行病情的实质审核,更不可能由公司单方认定虚假病情。再次,劳动者拥有生命健康权,且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取得病假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最后,章律师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收到合法病假单、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批准,而不应在缺乏专业诊断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个别人员的标准评判劳动者的病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上,不能成为单方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借口。因此,杨某不存在所谓“未及时履行病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存在“旷工”之说。当事人律师的案后分析
“病假未批准是否算旷工”成最大争议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病假未获单位批准,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公司提出,根据公司制定的职工手册,职工的任何休假都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且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同意,如果职工申请病假不符合请假手续或未及时履行手续,均构成旷工。同时,医院的病情记录记载为“建议休息”,并非硬性要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批准病假。因此,杨某未经过批准就擅自休假,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了旷工。
对此,章律师从病假的特殊性以及规章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上进行了全面反驳。首先,从病假申请流程来看,每次就诊前,杨某都通过邮件或微信,提前告知上级主管,并根据公司要求,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取得病情证明单,随后将书面病假申请与病情证明单、挂号单等原件邮寄给被申请人,完全符合病假申请的正常程序。
其次,病假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公司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病假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决定劳动者是否需要休息,而不是由公司进行病情的实质审核,更不可能由公司单方认定虚假病情。
再次,劳动者拥有生命健康权,且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也符合《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取得病假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
最后,章律师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收到合法病假单、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当批准,而不应在缺乏专业诊断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个别人员的标准评判劳动者的病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基础上,不能成为单方滥用用工自主权的借口。因此,杨某不存在所谓“未及时履行病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更不存在“旷工”之说。
当事人律师的案后分析
我说了,我是律师,执业第六年了,关于病假问题,司法实践有三种观点,并且说了哪种是主流,也给你列了法规的规定。
然而你就抓着其中一个非主流的观点不放,固执的认为这个观点就是主流。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我说了,我是律师,执业第六年了,关于病假问题,司法实践有三种观点,并且说了哪种是主流,也给你列了法规的规定。
然而你就抓着其中一个非主流的观点不放,固执的认为这个观点就是主流。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我说了,我是律师,执业第六年了,关于病假问题,司法实践有三种观点,并且说了哪种是主流,也给你列了法规的规定。然而你就抓着其中一个非主流的观点不放,固执的认为这个观点就是主流。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我说了,我是律师,执业第六年了,关于病假问题,司法实践有三种观点,并且说了哪种是主流,也给你列了法规的规定。
然而你就抓着其中一个非主流的观点不放,固执的认为这个观点就是主流。那我还能说什么呢?
谁是主流可以讨论,但是你直接自认自己的是主流,还借着自己从业人员的身份攻击我说我大放厥词,是不是?
谁是主流可以讨论,但是你直接自认自己的是主流,还借着自己从业人员的身份攻击我说我大放厥词,是不是?
谁是主流可以讨论,但是你直接自认自己的是主流,还借着自己从业人员的身份攻击我说我大放厥词,是不是?
谁是主流可以讨论,但是你直接自认自己的是主流,还借着自己从业人员的身份攻击我说我大放厥词,是不是?
(°_°)我从来没有自认为自己观点是主流,是你认为你观点是对的,我只是阐述我认为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什么。你要不认可,觉得你自己的才是主流,那你就继续杠呗。。
再说了,我和你讨论什么啊。。律师和法官也分很多的,劳动法是个专门的领域,我们同行里如果不是主做这个领域的,我们找同事都是“请教“,而不是"讨论"问题,有啥可讨论的,总不能看两眼法规和案例就觉得自己会了吧
法律是实践的学问
(°_°)我从来没有自认为自己观点是主流,是你认为你观点是对的,我只是阐述我认为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什么。你要不认可,觉得你自己的才是主流,那你就继续杠呗。。
再说了,我和你讨论什么啊。。律师和法官也分很多的,劳动法是个专门的领域,我们同行里如果不是主做这个领域的,我们找同事都是“请教“,而不是"讨论"问题,有啥可讨论的,总不能看两眼法规和案例就觉得自己会了吧
法律是实践的学问
(°_°)我从来没有自认为自己观点是主流,是你认为你观点是对的,我只是阐述我认为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什么。你要不认可,觉得你自己的才是主流,那你就继续杠呗。。再说了,我和你讨论什么啊。。律师和法官也分很多的,劳动法是个专门的领域,我们同行里如果不是主做这个领域的,我们找同事都是“请教“,而不是"讨论"问题,有啥可讨论的,总不能看两眼法规和案例就觉得自己会了吧法律是实践的学问
(°_°)我从来没有自认为自己观点是主流,是你认为你观点是对的,我只是阐述我认为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是什么。你要不认可,觉得你自己的才是主流,那你就继续杠呗。。
再说了,我和你讨论什么啊。。律师和法官也分很多的,劳动法是个专门的领域,我们同行里如果不是主做这个领域的,我们找同事都是“请教“,而不是"讨论"问题,有啥可讨论的,总不能看两眼法规和案例就觉得自己会了吧
法律是实践的学问
你别找补了,你喷我说我大放厥词,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又换了一套说辞?再说你回复了那么长一堆内容,现在没法反驳我的案例又开始说不跟我非专业人士多说,那你之前长篇大论干什么呢?
你别找补了,你喷我说我大放厥词,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又换了一套说辞?再说你回复了那么长一堆内容,现在没法反驳我的案例又开始说不跟我非专业人士多说,那你之前长篇大论干什么呢?
来,你把证明发出来看看,没有你就是造谣,属于违法犯罪
来,你把证明发出来看看,没有你就是造谣,属于违法犯罪
我发给你看干嘛 脑子有毛病?
我发给你看干嘛 脑子有毛病?
你别找补了,你喷我说我大放厥词,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又换了一套说辞?再说你回复了那么长一堆内容,现在没法反驳我的案例又开始说不跟我非专业人士多说,那你之前长篇大论干什么呢?
你别找补了,你喷我说我大放厥词,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又换了一套说辞?再说你回复了那么长一堆内容,现在没法反驳我的案例又开始说不跟我非专业人士多说,那你之前长篇大论干什么呢?
我找补你啥啊,我说了,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
我再说一次,对于自己不懂的领域,保持谦卑。别看了点新闻公众号就觉得自己懂了
我找补你啥啊,我说了,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
我再说一次,对于自己不懂的领域,保持谦卑。别看了点新闻公众号就觉得自己懂了
我找补你啥啊,我说了,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我再说一次,对于自己不懂的领域,保持谦卑。别看了点新闻公众号就觉得自己懂了
我找补你啥啊,我说了,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
我再说一次,对于自己不懂的领域,保持谦卑。别看了点新闻公众号就觉得自己懂了
你保持谦卑了?你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也没办法反驳,就会用专业身份压人,现在又变成我爱怎么想怎么想了,合着你不是用专业知识来讲道理来的
你保持谦卑了?你让我找案例我找了你也没办法反驳,就会用专业身份压人,现在又变成我爱怎么想怎么想了,合着你不是用专业知识来讲道理来的
这真的虎扑特色。且不说劳动法的规定,作为一个家庭,这孩子的父亲去哪了?即便认同这种假设,妈妈恶意休产假,包括各种入职休产假,父亲不也是直接受益人么,然而所有在虎扑的讨论中,父亲都是完全隐身的。包括各种伏地魔的帖子,虽然最大收益人是男的,但错的都是女的。怎么,女性完全退出工作,作为男性的附着,男的就会家庭和谐,事业有成,皆大欢喜?
这真的虎扑特色。
且不说劳动法的规定,作为一个家庭,这孩子的父亲去哪了?即便认同这种假设,妈妈恶意休产假,包括各种入职休产假,父亲不也是直接受益人么,然而所有在虎扑的讨论中,父亲都是完全隐身的。包括各种伏地魔的帖子,虽然最大收益人是男的,但错的都是女的。
怎么,女性完全退出工作,作为男性的附着,男的就会家庭和谐,事业有成,皆大欢喜?
资本宁愿违法也愿意承担违法成本 就是不愿意让你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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