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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张口就来了,堤防怎么了?堤顶路就是正常道路,只是会限高限重。我就是水利局的,这种乡村段就没听说过交付了还封闭的,不然修了干嘛?只为防汛?有钱烧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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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主摔倒被轧身亡,获刑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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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死人的不是无罪吗
难道不是前面说万分之几,后面再说百分之几,导致的计算错误吗
两点论和重点论,美食博主给你讲杂酱面怎么做好吃点,你纠结他说用勺子吃面这事
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该是直接改判才对。事实认定不清或证据不足可改可发,程序违法才是应当发回重审
机动车禁止进入,机动车违规进入,这就是过失。你扯两边都违规,但是两者具备的潜在危害可不相同。而且这里政府曾经组织过骑行活动,很可能只禁了机动车并没有禁止骑行。你扯什么实验什么的,涉事司机车速52km/h,但是涉事路段限速标志是15,也就是说,就算这条路开放通行了,司机也是严重超速,这本身就是过失。不要扯其他的了,安心去坐牢赎罪。
你说的超速不超速的不还是交通法的范畴,适不适合交通法都你说了呗
不相信官方蓝底白字的通告 相信这种自媒体?
笑死,这数据难道不是他观点的论据之一吗?打比喻都不会,他说杂酱面要多少克糖,结果是按毫克为单位放的。就这水平还两点论重点论
是的,三十加五十,等于一个人用头以时速八十公里向你的轮胎撞去。
50km的时速,再好的车,再快的反应也得至少15米才能刹住,这种客观条件已经不足以做出不出事的假设了
我觉得你这个解释最科学,就是自己心里接受不了,想甩锅给别人。。。但眼睛不瞎的人都看得出来,司机踏马也很无辜啊
司机就是纯倒霉,但凡考过驾照都知道50km时速降到能够一脚刹停需要多少距离。正常车子都要接近20米,还得是看到的瞬间刹车已经踩到底了。客观上就没有规避的条件
很多情况下,为了让被告上诉,所以初判会比较重,要不然被告一下子认了,其实更不好
不会,只有纯民事可能这么搞一下,涉及刑事的,中院翻案的很少
禁止机动车通行,并不适用交通法。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