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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摆这个也没啥用,实际发生冲突有视频谁还看这个
你摆这个也没啥用,实际发生冲突有视频谁还看这个
外面那么多专业刑事律师都说大概率过世致死,就你懂完了,果然专业还得看虎扑老哥
你先把字打准确了吧
你先把字打准确了吧
这不死刑天理难容,最起码都无期徒刑
这不死刑天理难容,最起码都无期徒刑
现在判死刑很慎重的,除非特别恶劣的
现在判死刑很慎重的,除非特别恶劣的
想多了,现在除非是那种彻底疯狂的,很难死的
想多了,现在除非是那种彻底疯狂的,很难死的
那那个人贩子余华英也不死刑吗
那那个人贩子余华英也不死刑吗
想多了,现在除非是那种彻底疯狂的,很难死的
想多了,现在除非是那种彻底疯狂的,很难死的
他不就是吗?
他不就是吗?
虎扑:不同意死刑你就是米粉
对啊,很极端
对啊,很极端
抖音上很多律师都分析了,死不了。话又说回来,这小伙儿可惜了,何必呢。
抖音上很多律师都分析了,死不了。话又说回来,这小伙儿可惜了,何必呢。
没什么可惜的,和徐聪聪两个嘴臭王线下见面了而已
没什么可惜的,和徐聪聪两个嘴臭王线下见面了而已
抖音上没一个说死刑的,虎扑里没一个说不死的
抖音上没一个说死刑的,虎扑里没一个说不死的
该死,单法律不一定判死。
该死,单法律不一定判死。
从法律专业谈小米su7车主后续实在是看了太多非法律专业听说过两个词就乱按帽子,就当10年从业+本硕法学免费科普了。该事件中我们分两方面分别研判,伤人致死和冲撞店铺和摩托车,因为这是两个不连续的行为,不能前嘴吸收后者,至于行为是否连续如何判断这里不展开介绍,可参考相关文献。伤人致死:1. 刑法二段论先评价客观方面,即su7车主致死他人,在客观方面该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备法益侵害性2. 主观方面,根据视频截图,车主所持刀具为自己提前准备,非抢夺他人/制止他人持刀不法侵害/周围环境随机拾取,因此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所持刀具是否为管制刀具还是一般家用刀具在所不问(因为有预备性),主观存在伤害动机。下一步来到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这里分三点(默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精神病等阻却事由):2.1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论何种防卫,首先要求主观上在制止他人对他人/自身的不法侵害(我国目前实际判例不支持防卫认识不要说,这里赘述),本例中车主手持预备刀具赴会,且在他人无明显肢体不法侵害下(视频只有骂战,没有对车主肢体冲突),主动亮出刀具威胁,因此不可能是正当/假想防卫。而且造成结果明显高于被害人锁喉行为,因此可能有争议的点是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以我个人经验来看,大概率不构成任何防卫)2.2紧急避险: 不成立,不赘述2.3意外事件: 法律中“意外”非普通大众语文中理解所谓“意外”,要求嫌疑人不具备预见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这一点本案中可以从认识因素推翻,持刀上街不可能认识不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会是意外事件阻却。因此在客观方面存在违法侵害性的前提下,主观方面是否具备防卫过当是可能发生的争议,但无论是否判为防卫过当,su7车主在法律层面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罪名(该部分含我个人观点):防卫过当致死: 很小概率,目前没有提前预备刀具,并主动亮明刀具,对方没有持械情况下,被判为防卫的实例。这里可以参考“于欢案”,于欢在对方办公室随机摸到刀具,且对方十多人(后被定为涉黑主案25年)存在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行为,一审无期二审五年。本案中不存在对方涉黑组织团伙,su7车主存在主观伤害性,车主持械对方未持械,结合目前判例很难定为防卫性质。过失致人死亡(大概率):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过于自信”(携刀不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大概率属于该罪名。故意伤害致死(小概率): 故意伤害要求主观具有严重不法伤害,亮明刀具后,未主
从法律专业谈小米su7车主后续
实在是看了太多非法律专业听说过两个词就乱按帽子,就当10年从业+本硕法学免费科普了。
该事件中我们分两方面分别研判,伤人致死和冲撞店铺和摩托车,因为这是两个不连续的行为,不能前嘴吸收后者,至于行为是否连续如何判断这里不展开介绍,可参考相关文献。
伤人致死:
1. 刑法二段论先评价客观方面,即su7车主致死他人,在客观方面该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备法益侵害性
2. 主观方面,根据视频截图,车主所持刀具为自己提前准备,非抢夺他人/制止他人持刀不法侵害/周围环境随机拾取,因此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所持刀具是否为管制刀具还是一般家用刀具在所不问(因为有预备性),主观存在伤害动机。
下一步来到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这里分三点(默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精神病等阻却事由):
2.1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论何种防卫,首先要求主观上在制止他人对他人/自身的不法侵害(我国目前实际判例不支持防卫认识不要说,这里赘述),本例中车主手持预备刀具赴会,且在他人无明显肢体不法侵害下(视频只有骂战,没有对车主肢体冲突),主动亮出刀具威胁,因此不可能是正当/假想防卫。而且造成结果明显高于被害人锁喉行为,因此可能有争议的点是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以我个人经验来看,大概率不构成任何防卫)
2.2紧急避险: 不成立,不赘述
2.3意外事件: 法律中“意外”非普通大众语文中理解所谓“意外”,要求嫌疑人不具备预见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这一点本案中可以从认识因素推翻,持刀上街不可能认识不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会是意外事件阻却。
因此在客观方面存在违法侵害性的前提下,主观方面是否具备防卫过当是可能发生的争议,但无论是否判为防卫过当,su7车主在法律层面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罪名(该部分含我个人观点):
防卫过当致死: 很小概率,目前没有提前预备刀具,并主动亮明刀具,对方没有持械情况下,被判为防卫的实例。这里可以参考“于欢案”,于欢在对方办公室随机摸到刀具,且对方十多人(后被定为涉黑主案25年)存在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行为,一审无期二审五年。本案中不存在对方涉黑组织团伙,su7车主存在主观伤害性,车主持械对方未持械,结合目前判例很难定为防卫性质。
过失致人死亡(大概率):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过于自信”(携刀不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大概率属于该罪名。
故意伤害致死(小概率): 故意伤害要求主观具有严重不法伤害,亮明刀具后,未主
他的行为和过失无关,只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另外,法不是你一人学过,也不是学过就专业
他的行为和过失无关,只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另外,法不是你一人学过,也不是学过就专业
带刀子肯定不是正常人。潜在就是犯罪分子。虽然看起来扎人是无意失手。但你想想他拿着啥?这种刀子比砍刀还家伙呢。
带刀子肯定不是正常人。潜在就是犯罪分子。虽然看起来扎人是无意失手。但你想想他拿着啥?这种刀子比砍刀还家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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