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男孩事件发展竟然是司机过失杀人???? 680回复/ 5044036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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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接盘大侠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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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不是非机动车道的问题,问题是其一,如果是未开通路段那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不能上去,禁行标志是否明显?路政部门是否进行劝阻?其二,死亡的这个男孩11岁,是否能骑车上路?监护人有没有责任?骑行团负责人放任未成年跟队骑行有没有责任?其三,自行车是否涉嫌超速?那把小孩绊倒那辆自行车是否有责任?存在这么多问题,只把涉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才是大众的争议!

这就不是非机动车道的问题,问题是其一,如果是未开通路段那么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不能上去,禁行标志是否明显?路政部门是否进行劝阻?其二,死亡的这个男孩11岁,是否能骑车上路?监护人有没有责任?骑行团负责人放任未成年跟队骑行有没有责任?其三,自行车是否涉嫌超速?那把小孩绊倒那辆自行车是否有责任?存在这么多问题,只把涉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才是大众的争议!

同案犯也分主次的,不逮捕不意味着他们不要承担责任,很多次犯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都不会被逮捕,本来也不是性质恶劣的案件,没必要逮捕那么多人,现在还没到审判阶段,媒体也不可能把所以细节都披露,最后还是要看审判结果,猜测主犯大概率会被判缓,然后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我是希望法院能认定道路虽未交付,但考虑到实际已运行两年,可参用道路安全法判被告无罪释放。这种公众案件,还是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的,让子弹飞会再说

同案犯也分主次的,不逮捕不意味着他们不要承担责任,很多次犯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只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也都不会被逮捕,本来也不是性质恶劣的案件,没必要逮捕那么多人,现在还没到审判阶段,媒体也不可能把所以细节都披露,最后还是要看审判结果,猜测主犯大概率会被判缓,然后多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当然我是希望法院能认定道路虽未交付,但考虑到实际已运行两年,可参用道路安全法判被告无罪释放。这种公众案件,还是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的,让子弹飞会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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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苏儿该去写作业了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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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看看法律规定吧,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道路权一样?

自己看看法律规定吧,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道路权一样?

看啥?避让义务在这里和路权有什么关系?按路权非机动车都只能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瞎讲一堆,你说话有逻辑吗?

看啥?避让义务在这里和路权有什么关系?按路权非机动车都只能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瞎讲一堆,你说话有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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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吴小宇原地大风车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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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们也是基于道路通车合理和合法性出发的,交警就是认定没通车不合法你怎么办呢?而且我也是基于没通车去说的,这条路要是合法通车那还讨论个屁啊,你连分析问题都不会还说别人意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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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们也是基于道路通车合理和合法性出发的,交警就是认定没通车不合法你怎么办呢?而且我也是基于没通车去说的,这条路要是合法通车那还讨论个屁啊,你连分析问题都不会还说别人意淫

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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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你真搞笑哥们

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你真搞笑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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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ife从入门到放弃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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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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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不讨论是否禁行,先抛开事实不谈是吧

不讨论是否禁行,先抛开事实不谈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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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ife从入门到放弃 发表的:
只看此人

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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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为什么抛开事实不谈呢?

为什么抛开事实不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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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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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意淫也配叫分析,给你贴了律师的分析自己不去看。首先禁行标志是否明确这个前提暂且不讨论,违规上路和车祸之间没有直接因果,操作不当和车祸才有直接因果。如图一,无证驾驶+非道路路段+撞死一人=交通肇事罪。与此相对,见图二,非道路路段+倒车不看人+撞死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的主客观一致要求的是直接因果,无证驾驶、违规车型、超载都是违法行为,这些因素和车祸有相关性,但是没有因果性,这些因素可以用来判责,不应该直接拿来定性,有直接因果的主观条件是司机临场过失,如胡乱变道、停车不拉手刹、倒车不看人、酒驾反应不及时。司机哪怕最终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定性要素也应该是“观察不到位/超速”此类,而不是因为“未验收道路行车”。公安机关公告里的“非道路路段…过失致人死亡”属于概念模糊的滥用法规,但目前只是起诉批捕,最终还要看判决书。而你这种听风就是雨的法盲真跟二极管一样,不停复读,不反思不查资料,还好意思腆着脸说自己在分析。警犬越多,我看虎扑越少,最终虎扑就会成为你的精神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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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女人骗了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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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啥?避让义务在这里和路权有什么关系?按路权非机动车都只能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瞎讲一堆,你说话有逻辑吗?

看啥?避让义务在这里和路权有什么关系?按路权非机动车都只能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瞎讲一堆,你说话有逻辑吗?

说的可能有问题,但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机动车司机发现对面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应该减速避让。

说的可能有问题,但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机动车司机发现对面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应该减速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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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茅山道士叶少阳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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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一件事,就算这个司机躲过了,他后面的司机也躲不过!只是这司机倒霉而已!但是家长不把这小孩带出来,那这事就不会发生了,小孩就不会死了!所以只要把小孩带出来了,死是必然的,只是看哪个司机倒霉了,但是不带出来就不会死了

很简单的一件事,就算这个司机躲过了,他后面的司机也躲不过!只是这司机倒霉而已!但是家长不把这小孩带出来,那这事就不会发生了,小孩就不会死了!所以只要把小孩带出来了,死是必然的,只是看哪个司机倒霉了,但是不带出来就不会死了

我记得之前有视频,他们骑行是直播的,小孩在后面喊骑慢一点之类的。还有之前的视频,有网友评论不该带孩子骑这么快,然后那个博主,就是孩子父亲,回复说关你屁事

我记得之前有视频,他们骑行是直播的,小孩在后面喊骑慢一点之类的。还有之前的视频,有网友评论不该带孩子骑这么快,然后那个博主,就是孩子父亲,回复说关你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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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多姿多彩黑炭猫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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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围一圈,那路口总得都摆上吧,都这么多车上去了,那一定是有路口有问题。

不用围一圈,那路口总得都摆上吧,都这么多车上去了,那一定是有路口有问题。

那你是真没见过各种绕收费站抄近道的司机,只要政府不是天天派人无时无刻监督,总会有司机找到一条上去的路的。而且有记者采访村民说是路口已经装铁丝网了但为了便利有人偷偷把铁丝网给破开了

那你是真没见过各种绕收费站抄近道的司机,只要政府不是天天派人无时无刻监督,总会有司机找到一条上去的路的。而且有记者采访村民说是路口已经装铁丝网了但为了便利有人偷偷把铁丝网给破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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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来自东京的烧烤大师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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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那就是作死了

我靠。。。。那就是作死了

其实也不算是作死吧,这种事情我能理解而且也常做,其实就看你有没有承担出事后责任的心态了。譬如网吧不允许吸烟,但其实吸烟的人比比皆是,没出事还好,但不小心整出火灾来被抓就得老老实实认

其实也不算是作死吧,这种事情我能理解而且也常做,其实就看你有没有承担出事后责任的心态了。譬如网吧不允许吸烟,但其实吸烟的人比比皆是,没出事还好,但不小心整出火灾来被抓就得老老实实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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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创潮牌林菲尼克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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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说了就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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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说了就是另案处理

因为未满12周岁小孩上路骑自行车和这小孩意外身亡没有直接联系。其实对最终判决也并无太大影响

因为未满12周岁小孩上路骑自行车和这小孩意外身亡没有直接联系。其实对最终判决也并无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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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眷恋晚秋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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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别人给的图,说道理封的挺严实了,都是从边上开上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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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别人给的图,说道理封的挺严实了,都是从边上开上去的

看着不太科学啊,翻车视频里车流量不低的。全都要走那个护沙坡,路口不得堵死?

看着不太科学啊,翻车视频里车流量不低的。全都要走那个护沙坡,路口不得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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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能补丁卡马文加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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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能赔付,判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是真的蓄意谋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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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能赔付,判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是真的蓄意谋杀了。

我也感觉这个组织还是有一定的能力的,要不然不会这么认定的,大部分人的认知都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

我也感觉这个组织还是有一定的能力的,要不然不会这么认定的,大部分人的认知都是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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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也是点背 。。。。。。。。

司机也是点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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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扑JR1243027632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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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未满12周岁小孩上路骑自行车和这小孩意外身亡没有直接联系。其实对最终判决也并无太大影响

因为未满12周岁小孩上路骑自行车和这小孩意外身亡没有直接联系。其实对最终判决也并无太大影响

这怎么可能没关系呢,就跟无证驾驶出事一样的道理,唯一的区别就是这么找得着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监护人担责

这怎么可能没关系呢,就跟无证驾驶出事一样的道理,唯一的区别就是这么找得着还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监护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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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苏儿该去写作业了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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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可能有问题,但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机动车司机发现对面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应该减速避让。

说的可能有问题,但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机动车司机发现对面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应该减速避让。

对面不是对向车道,假设行人逆行或者横穿马路你这说法都说得过去,问题是在对向车道按车道行驶,甚至同向车道都不需要,难道就因为你旁边车道有个骑自行车的和你并排,你就得减速?减速完了又追上去再减速?连科一科四的题目都没有关于这类正常按车道行驶的避让题目,更别说还是对向车道了

对面不是对向车道,假设行人逆行或者横穿马路你这说法都说得过去,问题是在对向车道按车道行驶,甚至同向车道都不需要,难道就因为你旁边车道有个骑自行车的和你并排,你就得减速?减速完了又追上去再减速?连科一科四的题目都没有关于这类正常按车道行驶的避让题目,更别说还是对向车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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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骑行男孩事件发展竟然是司机过失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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