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在是看了太多非法律专业听说过两个词就乱按帽子,就当10年从业+本硕法学免费科普了。
该事件中我们分两方面分别研判,伤人致死和冲撞店铺和摩托车,因为这是两个不连续的行为,不能前嘴吸收后者,至于行为是否连续如何判断这里不展开介绍,可参考相关文献。
伤人致死:
1. 刑法二段论先评价客观方面,即su7车主致死他人,在客观方面该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备法益侵害性
2. 主观方面,根据视频截图,车主所持刀具为自己提前准备,非抢夺他人/制止他人持刀不法侵害/周围环境随机拾取,因此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所持刀具是否为管制刀具还是一般家用刀具在所不问(因为有预备性),主观存在伤害动机。
下一步来到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这里分三点(默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精神病等阻却事由):
2.1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论何种防卫,首先要求主观上在制止他人对他人/自身的不法侵害(我国目前实际判例不支持防卫认识不要说,这里赘述),本例中车主手持预备刀具赴会,且在他人无明显肢体不法侵害下(视频只有骂战,没有对车主肢体冲突),主动亮出刀具威胁,因此不可能是正当/假想防卫。而且造成结果明显高于被害人锁喉行为,因此可能有争议的点是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以我个人经验来看,大概率不构成任何防卫)
2.2紧急避险: 不成立,不赘述
2.3意外事件: 法律中“意外”非普通大众语文中理解所谓“意外”,要求嫌疑人不具备预见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这一点本案中可以从认识因素推翻,持刀上街不可能认识不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会是意外事件阻却。
因此在客观方面存在违法侵害性的前提下,主观方面是否具备防卫过当是可能发生的争议,但无论是否判为防卫过当,su7车主在法律层面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罪名(该部分含我个人观点):
防卫过当致死: 很小概率,目前没有提前预备刀具,并主动亮明刀具,对方没有持械情况下,被判为防卫的实例。这里可以参考“于欢案”,于欢在对方办公室随机摸到刀具,且对方十多人(后被定为涉黑主案25年)存在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行为,一审无期二审五年。本案中不存在对方涉黑组织团伙,su7车主存在主观伤害性,车主持械对方未持械,结合目前判例很难定为防卫性质。
过失致人死亡(大概率):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过于自信”(携刀不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大概率属于该罪名。
故意伤害致死(小概率): 故意伤害要求主观具有严重不法伤害,亮明刀具后,未主动进行伤害行为,被害人从后方上前,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
撞击摩托车及店铺:
好多人说“交通肇事罪”、“逃逸”什么的,根本风马牛不相及。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交通运输等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公路水路铁路等等,视频中明显属于店铺前非道路部分,怎么可能是交通肇事,更谈不上逃逸了,逃逸这个专有名词只是为了对应交通肇事类犯罪的。(可参考前几天特别火的非铺装路面压死骑行车队小男孩案,为什么司机目前能取保候审,因为该案最大争议点在于案发地是否为“道路”,都不是构成要件里面的道路,又怎么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呢?)
因此该财产犯罪毫无疑问的应定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数额巨大3-7年,数额较大3年以下,视频来看可能是巨大档,与人身犯罪数罪并罚。
综上,小概率防卫过当致死+故意损坏财物并罚,大概率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损坏财物并罚。刑期我个人估计大概率无期,小概率死缓及以上。
最后,本文纯手打,仅从法律方面进行探讨,按照你生活常识来抬杠的没必要,这种案子我个人肯定不接,贷款买车+刑事附民,这种人付不起律师费的。
实在是看了太多非法律专业听说过两个词就乱按帽子,就当10年从业+本硕法学免费科普了。
该事件中我们分两方面分别研判,伤人致死和冲撞店铺和摩托车,因为这是两个不连续的行为,不能前嘴吸收后者,至于行为是否连续如何判断这里不展开介绍,可参考相关文献。
伤人致死:
1. 刑法二段论先评价客观方面,即su7车主致死他人,在客观方面该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备法益侵害性
2. 主观方面,根据视频截图,车主所持刀具为自己提前准备,非抢夺他人/制止他人持刀不法侵害/周围环境随机拾取,因此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所持刀具是否为管制刀具还是一般家用刀具在所不问(因为有预备性),主观存在伤害动机。
下一步来到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这里分三点(默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精神病等阻却事由):
2.1 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无论何种防卫,首先要求主观上在制止他人对他人/自身的不法侵害(我国目前实际判例不支持防卫认识不要说,这里赘述),本例中车主手持预备刀具赴会,且在他人无明显肢体不法侵害下(视频只有骂战,没有对车主肢体冲突),主动亮出刀具威胁,因此不可能是正当/假想防卫。而且造成结果明显高于被害人锁喉行为,因此可能有争议的点是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以我个人经验来看,大概率不构成任何防卫)
2.2紧急避险: 不成立,不赘述
2.3意外事件: 法律中“意外”非普通大众语文中理解所谓“意外”,要求嫌疑人不具备预见该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主观没有故意或过失,这一点本案中可以从认识因素推翻,持刀上街不可能认识不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不会是意外事件阻却。
因此在客观方面存在违法侵害性的前提下,主观方面是否具备防卫过当是可能发生的争议,但无论是否判为防卫过当,su7车主在法律层面均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罪名(该部分含我个人观点):
防卫过当致死: 很小概率,目前没有提前预备刀具,并主动亮明刀具,对方没有持械情况下,被判为防卫的实例。这里可以参考“于欢案”,于欢在对方办公室随机摸到刀具,且对方十多人(后被定为涉黑主案25年)存在非法拘禁、殴打辱骂行为,一审无期二审五年。本案中不存在对方涉黑组织团伙,su7车主存在主观伤害性,车主持械对方未持械,结合目前判例很难定为防卫性质。
过失致人死亡(大概率):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主观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过于自信”(携刀不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大概率属于该罪名。
故意伤害致死(小概率): 故意伤害要求主观具有严重不法伤害,亮明刀具后,未主动进行伤害行为,被害人从后方上前,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
撞击摩托车及店铺:
好多人说“交通肇事罪”、“逃逸”什么的,根本风马牛不相及。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交通运输等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公路水路铁路等等,视频中明显属于店铺前非道路部分,怎么可能是交通肇事,更谈不上逃逸了,逃逸这个专有名词只是为了对应交通肇事类犯罪的。(可参考前几天特别火的非铺装路面压死骑行车队小男孩案,为什么司机目前能取保候审,因为该案最大争议点在于案发地是否为“道路”,都不是构成要件里面的道路,又怎么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呢?)
因此该财产犯罪毫无疑问的应定为故意损坏财物罪,数额巨大3-7年,数额较大3年以下,视频来看可能是巨大档,与人身犯罪数罪并罚。
综上,小概率防卫过当致死+故意损坏财物并罚,大概率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损坏财物并罚。刑期我个人估计大概率无期,小概率死缓及以上。
最后,本文纯手打,仅从法律方面进行探讨,按照你生活常识来抬杠的没必要,这种案子我个人肯定不接,贷款买车+刑事附民,这种人付不起律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