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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司机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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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车开着开着,车轱辘底下塞进来一个脑袋,还有没有天理了
责任划分:组织者>监护人>别倒者>司机
你带几个手机开着导航穿过你家院子他都觉得是条路。
你来说说哪家导航穿过自家院子,我立马投诉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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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为路政要担责,所以一合计,还是让个人担责吧
最新消息,司机说那里已经有车通行两三年了,也没发现禁止通行的牌子,所以也是有得辩论的
这个我相信,道路未交付验收与未使用是两个概念,我就知道一些路正常使用几年还没交付的。这作为事故的因素之一,应该不能当做重点。
因为是非开放路段,只能自认倒霉了
那为什么不是骑行者自认倒霉?非开放路段自行车就能开放?你骑车走非开放路段,死了不是活该?
那么早就有车在上面走了,已经通车了几个月了,就算未交付,相关部分为什么不设置路障🚧,防止车上路,明显有关部分有责任
通车三年了
司机肯定有责任,但最不至于判刑。监护人,施工方,推倒小孩的那个骑行者,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还有骑行组织者,看到小孩也骑行,屁不放一个
1,非开放路段,交通法规定普通机动车就不许去(交通法不适用于该路段);2,设置的路障被搬开,但有照片显示该入口有明确标志,显示施工禁止进入;3,在这种情况下,涉嫌机动车进入该路段,还撞了人,那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是造成他人死亡。
那同样道理,非开放路段,是对所有交通工具都不开放,自行车也不例外。你自行车进入该路段,就应该做好承担死亡的准备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也具有预见可能性啊。说白了你这是去找死的啊。再说了,又不是我撞死你,是对方撞上来我的。
是别倒的,不是推倒的
别倒的那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推倒的就是故意杀人
那责任是不是应该对半分?这种情况还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嘛?
另外,多亏司机开的是汽车,他要是走路的行人,那不是被自行车撞了?那这个责任又该怎么划分?行人过失杀人?踩死了逆行骑自行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