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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不讨论这么专业的问题,只是讨论该不该支持这种挂床行为!
咱不讨论这么专业的问题,只是讨论该不该支持这种挂床行为!
有没有可能这位老人住院没钱交了?这种情况你说怎么办吧?
有没有可能这位老人住院没钱交了?这种情况你说怎么办吧?
关键还是伤势认定!你是以医生开具29天假认定伤势呢??还是以就开了这么点药,结合交警判定认定伤势??住院15天是没好透,回家修养来认定伤势??还是这病不需要住院,回家养也完全没问题,住了15天医院待不下去了就回家了来认定伤势?
关键还是伤势认定!
你是以医生开具29天假认定伤势呢??
还是以就开了这么点药,结合交警判定认定伤势??
住院15天是没好透,回家修养来认定伤势??
还是这病不需要住院,回家养也完全没问题,住了15天医院待不下去了就回家了来认定伤势?
在我的认知里,肯定是医院医生出具的认定。交警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在我的认知里,肯定是医院医生出具的认定。交警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就会多出一堆老赖,一直住院不走
想到了
想到了
我们的法绿呢,是处罚的时候按照顶格上限,赔偿奖赏你的时候按照下限,本质是保护企业主,限制个人泉益。举一个德国的例子吧,如果在德国个人起诉保险公司说被欺骗了,只要判定有那种意图,大概率胜诉,比如一种常规情况,就是保险调例几十页,字很小,谁有精力看完?在东大,只要你合同签字了,保险公司就是免责了,在德国不行,认为你没有解释清楚 ,故意这样让消费者看不明白,还是得赔。
我们的法绿呢,是处罚的时候按照顶格上限,赔偿奖赏你的时候按照下限,本质是保护企业主,限制个人泉益。举一个德国的例子吧,如果在德国个人起诉保险公司说被欺骗了,只要判定有那种意图,大概率胜诉,比如一种常规情况,就是保险调例几十页,字很小,谁有精力看完?在东大,只要你合同签字了,保险公司就是免责了,在德国不行,认为你没有解释清楚 ,故意这样让消费者看不明白,还是得赔。
咱不讨论这么专业的问题,只是讨论该不该支持这种挂床行为!
咱不讨论这么专业的问题,只是讨论该不该支持这种挂床行为!
讨论这个案子挂床的问题根本没有任何意义,伤势认定得医生开具专业判断吧?医生开具29天,住院15天出院,说明挂床行为没有增加治疗成本,所以纠结这个挂床有什么意义?挂床有主观客观的,怎么来阻止?让医院还强制执行吗?医院又不是派出所。
讨论这个案子挂床的问题根本没有任何意义,伤势认定得医生开具专业判断吧?医生开具29天,住院15天出院,说明挂床行为没有增加治疗成本,所以纠结这个挂床有什么意义?挂床有主观客观的,怎么来阻止?让医院还强制执行吗?医院又不是派出所。
我想知道这个分号是不是并列关系,第一个分号前说了医疗费,施救费全部予以支持是什么意思,是说这29天的医疗费,施救费吗,床位费算不算在医疗费里,第一个分号后的费用里按15天计算的费用里没有写床位费,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床位费是按照29天计算的?那如果是按29天算的床位费那为什么其他的误工费一类的是15天?第二个分号后内容说其他缺乏证据的不予支持,从前面的描述看我不认为床位费在这个描述里,毕竟不可能不认全部的床位费,那如果只认15天床位费就应该把床位费和误工费写在一起,但我不理解为什么没有写出来。在我看来这个通告本身内容就不全面也不严谨,不说它带的主观色彩和情绪,单对于这9000多金额的计算也没有详细的说明,所以反思什么,反思为什么不公开庭审记录吗。
我想知道这个分号是不是并列关系,第一个分号前说了医疗费,施救费全部予以支持是什么意思,是说这29天的医疗费,施救费吗,床位费算不算在医疗费里,第一个分号后的费用里按15天计算的费用里没有写床位费,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床位费是按照29天计算的?那如果是按29天算的床位费那为什么其他的误工费一类的是15天?第二个分号后内容说其他缺乏证据的不予支持,从前面的描述看我不认为床位费在这个描述里,毕竟不可能不认全部的床位费,那如果只认15天床位费就应该把床位费和误工费写在一起,但我不理解为什么没有写出来。在我看来这个通告本身内容就不全面也不严谨,不说它带的主观色彩和情绪,单对于这9000多金额的计算也没有详细的说明,所以反思什么,反思为什么不公开庭审记录吗。
因为老头在第29天才办理出院,但实际离开医院的时间为15天,也就是说老头给了14天的床位费,但人不在医院里!
因为老头在第29天才办理出院,但实际离开医院的时间为15天,也就是说老头给了14天的床位费,但人不在医院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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