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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父母双亡,姐姐是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弟弟的
父母双亡,姐姐是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弟弟的
没有什么毁不毁的,这个女的自小被父母娇生惯养宠溺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点,她也算是完美参透了“人不为己天珠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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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毁不毁的,这个女的自小被父母娇生惯养宠溺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点,她也算是完美参透了“人不为己天珠地灭”
正解,孩子养成啥样,父母都得承担责任,也算一种报应了
正解,孩子养成啥样,父母都得承担责任,也算一种报应了
二胎还“强行”生?父母没有这个权利?
二胎还“强行”生?父母没有这个权利?
这样吧,父母的遗产分一半给弟弟,让别人去养
这样吧,父母的遗产分一半给弟弟,让别人去养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早就让你没事多读读书,别整天水论坛愤世嫉俗修什么键仙大道了,实在不行百度一下法律条文也不难。你的理论比民法典还大是吧?还杀一人救百人?不会比喻就别比了,你搁这闹着玩呢?
早就让你没事多读读书,别整天水论坛愤世嫉俗修什么键仙大道了,实在不行百度一下法律条文也不难。你的理论比民法典还大是吧?还杀一人救百人?不会比喻就别比了,你搁这闹着玩呢?
不经过罗翔解说,我真不知道这抚养权有几百万。我觉着大多数低学历人群都不懂在父母双亡情况下,成年的姐姐对一岁的弟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不经过罗翔解说,我真不知道这抚养权有几百万。我觉着大多数低学历人群都不懂在父母双亡情况下,成年的姐姐对一岁的弟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恰恰相反,是低学历人群以为有抚养义务吧。看清楚,父母去世后有抚养义务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姐只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恰恰相反,是低学历人群以为有抚养义务吧。看清楚,父母去世后有抚养义务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姐只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请教一下,真的有这条法律么,父母意外身亡之后,长子或则长女法律规定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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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真的有这条法律么,父母意外身亡之后,长子或则长女法律规定承担抚养义务?
假的。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主要的义务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女的应当承担部分生活费。
假的。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主要的义务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个女的应当承担部分生活费。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民法典去学一学,看看这个姐姐到底有没有义务!
民法典去学一学,看看这个姐姐到底有没有义务!
法律好像是这样的,我并没有否认,我只是单单讨论此项条款全责并不统一,因为姐姐对弟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除非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姐姐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弟弟也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好像是这样的,我并没有否认,我只是单单讨论此项条款全责并不统一,因为姐姐对弟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除非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姐姐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弟弟也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你说对了,民法典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你说对了,民法典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父母有权利所以父母有义务。
姐姐没有权利决定,所以理论上姐姐也不应该有义务。
这是基本的全责统一,如果连这个都要推翻那直接会动摇法律、道德的根基,就没啥好聊的了。
之所以罗老师讲的法律有相关规定,那是为了考虑人类存续、孩子生长,这条法律从制定之初应该就已经选择牺牲了姐姐的选择权利来保护弟弟生存的权利,是类似“杀一人而救百人”的条款。但是凭心而论真的有那么多人愿意牺牲自己救百人么?
你懂法吗?
你懂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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