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定因果关系并不否认客观归责,但如果自然因果性被客观修改,是否具备客观可规则性,就应该区别对待:(1)行为人的行为仅仅修正了一种因果性,但客观上并未恶化当事人的状况,要排除归责。在前述案例中,甲车祸撞上岩石的一瞬间,乙开枪向甲射击,此行为应排除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第113页,陈兴良、孙运梁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的原因,需要是必要条件关系。也就是没有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出现该危害结果。若无行为人的行为该危害,结果也必然发生,则一般不宜认定二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434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所谓因果关系,盖可谓‘有此即有彼,无此必无彼’。”——苏俊雄著:《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学习要学得深一些,不要看了一本本科教材就觉得自己都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