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阐述了自己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自称此书是他哲学体系的导言。其内容分为三部分:①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考察个人意识发展的历程,相当于精神哲学中的主观精神。“意识”是个人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它又分为感性确定性、知觉和知性3个小阶段,讲意识对它的外物的认识。从“自我意识”直到“理性”,个人意识的发展明显地重演人类意识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一系列社会意识形态。②精神:考察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和与之紧密相连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当于客观精神。③宗教和绝对知识:考察对无限本身的认识,相当于绝对精神。在这个阶段,意识回顾已经走过的阶段,扬弃它们,使之成为自己的构成环节,经过艺术、宗教而在哲学中达到绝对知识。
四、知觉
存在上的深入必然要求回撤,也就是说从常识认定的认识者与认识对象这两造的格局,回到使之成为可能的那种条件、回到这个格局的起点上。然而这个起点还不是最终的起点,在它的背后和底下还有更深的起点,有一个逐层逐层支撑起来的结构。
黑格尔描述的是事情本身逐步深化自身的那个过程,是主体和客体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显示出它们不仅互为条件,而且都以世界这个最根本的整体为条件,这在黑格尔看来才算是主体和客体的真正的生成。
我在指物的时候,实际上我除了主观上自以为是的确信之外,什么也不知道,更不要说去认识它,所以用个时候跟世界真正的丰富状态之间完全是隔离的。
感性意识一上来就认为最丰富的确定性,恰恰是意识对更丰富更具体的事情本身所作的一种人为抽象的产物。感性根本无法凭其自身就无条件地成立,它本身是世界的许多更坚实的结构与内容表现在最外层的一个表面现象,它背后是有很强的条件的。
在知觉的层次,意识认具体事物为真。对象方面的真就是具体事物的本质属性。自我的认识也有一种真,即知觉这个阶段的表象方式。知觉就是局限在具体事物的范围内认识具体事物,而没有在共相本身的层次上认识。
知觉在两个方向上都是开放的:它往上向着类开放,往下向着感性属性开放。只有继续往类的方向走下去,才能真正成全知觉。
一个是生成意义上的原因:一种东西生出或决定另一种东西,那么前一个东西就是后一个东西的原因。还有一种原因是引导意义上的、形式意义上的原因。引导意义上的原因才是更重要的。
知觉和知觉对象都是普遍性的共相。知觉阶段的认识对象不再是感性确定性阶段的一个个并列的、相互外在的感性材料,而是具有内外主次之分的严密整体,虽然这个整体还没有被我们所理解。
由于承认了共相,知觉对于事物的指认已经不成问题,不像感性确定性那个阶段连指认都指不成功。原因在于它立足于感性确定性的一个条件之上,即明确承认我们指的就是共相,或者作为类而存在的个体。
既然知觉面对的是一个有内外主次之分的整体,那就含有了某种否定性。感性确定性是只知道肯定,不知道反思的。
正如感性意识对事物的存在只能达到主观的确信一样,知觉对于一个事物的整体性也只能达到主观的确信。对于这个整体,知觉只是认定事物有它的内核也有它的外在表现。
整体当中包含的否定性,一个是共相否定着具体的感性属性,还有一个是各种感性属性互相之间的否定。每一个属性单纯与类名相关联,而它们相互之间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共存关系,维持一种集合性,而非统一性。
统一性从来都是特定的统一性。在同一个整体下,各种属性在每一个物体那里结合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因而每一个物体都是特殊的。
知觉在接受事物的时候,它的唯一标准是自身等同,也就是对象不要自相矛盾。只要对象满足这个标准,它就认为对象是真的、实在的。
就像“意谓”说出来就成共相一样,属性一说出来就超出个体事物之外了,因为你所描述的这个属性其实是个公共属性。
属性从来都只存在于各个具体事物之中,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不依附于个体事物的的属性单独存在过。属性和属性之间结合的方式是特殊的,但属性却是共通的。
类概念并非纯抽象的语词,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于各个个体之中的普遍性,它会通过将事情引向普遍性这个更深的根据而成全个体物的特殊性;但知觉却“不领情”,它拒绝进入更根本、更共通的层面,它要坚守个体物。
问题在于意识与事物之间整个的关系格局没有沉淀下去,不够深入。这个关系格局同时既决定了我从个体事物那里得到何种知识,也决定了个体事物以何种方式向我们显现。
各种属性除了服务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个体之外,又具有它们各自的规定性。每一个事物都有它所属的类概念,都有它自身的共相参照系统。
即便有特殊的方式,那它也只是上述类概念的普遍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个体的存在方式其实根本是普遍的。
在知觉阶段,我还只知道各种属性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只能断定和描述它们的结合,却不明白这种结合的内在机理。
意识与对象是一种交替存在,统一性与集合性交替地分别在意识与对象中存在,双方也并不发生什么关系。
真理不仅仅在于这个个体事物,也不仅仅在于我,而在于我跟这个事物实际上的相互依赖。知觉不得不承认它与个体事物是内在地相互需要的,二者之间不是外在的对象性关系。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别的意识与个别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在于比它们更高更深的统一性。所谓更高更深的统一性,是指同一类的不同个体事物之间的统一性,或者说类概念。
知觉认为个别事物的各种属性之中需要有一种本质属性。它名义上推举出一个本质的和共同的属性来当作对外交流的代表,实际上还是为了将问题捂在个体事物的内部,因为它所谓的本质属性,实际上只是作为它眼下这个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属性,而不是作为共同属性的属性。
通过外在地与他物进行比较并确定本质属性的做法,其实会摧毁个体的独立性存在,独立性存在成了一种假象,它并不能表明该个体事物的独立性,反而表明它对更大的统一性的依赖。
无条件的绝对的普遍性的出现,将意识带入到知性的领域。绝对的普遍性又叫“绝对的共相”,指的是类及其规律。
进入到知性的阶段并不是对个体事物的抛弃,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成全个体事物。
知觉受到其所在层面的局限,自以为能自由地在类概念与属性这两端之间游戏,实际上不过是受到二者驱使,漫无目的地在来回摇摆。
看似很具体的东西,恰恰越抽象,越往后发展,它不是抛弃了前面的感性与个体性因素,而是吸纳并成全这些因素,而且深入到了更内在的地方,达到更能够把前面那些层面支撑和涵容起来的更深的结构,这时的事物才算是更具体的。
普遍性和个别性的观念、杂多和单一的观念、与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必然相联系着的本质性和一种具有必要性的非本质的东西的观念,这些观念在两两对立时都是一些需要扬弃的虚妄不实的观念。
参考文献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庄振华,《精神现象学》讲读
摘要: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阐述了自己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自称此书是他哲学体系的导言。其内容分为三部分:①意识、自我意识、理性:考察个人意识发展的历程,相当于精神哲学中的主观精神。“意识”是个人意识发展的最初阶段,它又分为感性确定性、知觉和知性3个小阶段,讲意识对它的外物的认识。从“自我意识”直到“理性”,个人意识的发展明显地重演人类意识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一系列社会意识形态。②精神:考察社会历史的发展阶段和与之紧密相连的社会意识形态,相当于客观精神。③宗教和绝对知识:考察对无限本身的认识,相当于绝对精神。在这个阶段,意识回顾已经走过的阶段,扬弃它们,使之成为自己的构成环节,经过艺术、宗教而在哲学中达到绝对知识。
四、知觉
存在上的深入必然要求回撤,也就是说从常识认定的认识者与认识对象这两造的格局,回到使之成为可能的那种条件、回到这个格局的起点上。然而这个起点还不是最终的起点,在它的背后和底下还有更深的起点,有一个逐层逐层支撑起来的结构。
黑格尔描述的是事情本身逐步深化自身的那个过程,是主体和客体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显示出它们不仅互为条件,而且都以世界这个最根本的整体为条件,这在黑格尔看来才算是主体和客体的真正的生成。
我在指物的时候,实际上我除了主观上自以为是的确信之外,什么也不知道,更不要说去认识它,所以用个时候跟世界真正的丰富状态之间完全是隔离的。
感性意识一上来就认为最丰富的确定性,恰恰是意识对更丰富更具体的事情本身所作的一种人为抽象的产物。感性根本无法凭其自身就无条件地成立,它本身是世界的许多更坚实的结构与内容表现在最外层的一个表面现象,它背后是有很强的条件的。
在知觉的层次,意识认具体事物为真。对象方面的真就是具体事物的本质属性。自我的认识也有一种真,即知觉这个阶段的表象方式。知觉就是局限在具体事物的范围内认识具体事物,而没有在共相本身的层次上认识。
知觉在两个方向上都是开放的:它往上向着类开放,往下向着感性属性开放。只有继续往类的方向走下去,才能真正成全知觉。
一个是生成意义上的原因:一种东西生出或决定另一种东西,那么前一个东西就是后一个东西的原因。还有一种原因是引导意义上的、形式意义上的原因。引导意义上的原因才是更重要的。
知觉和知觉对象都是普遍性的共相。知觉阶段的认识对象不再是感性确定性阶段的一个个并列的、相互外在的感性材料,而是具有内外主次之分的严密整体,虽然这个整体还没有被我们所理解。
由于承认了共相,知觉对于事物的指认已经不成问题,不像感性确定性那个阶段连指认都指不成功。原因在于它立足于感性确定性的一个条件之上,即明确承认我们指的就是共相,或者作为类而存在的个体。
既然知觉面对的是一个有内外主次之分的整体,那就含有了某种否定性。感性确定性是只知道肯定,不知道反思的。
正如感性意识对事物的存在只能达到主观的确信一样,知觉对于一个事物的整体性也只能达到主观的确信。对于这个整体,知觉只是认定事物有它的内核也有它的外在表现。
整体当中包含的否定性,一个是共相否定着具体的感性属性,还有一个是各种感性属性互相之间的否定。每一个属性单纯与类名相关联,而它们相互之间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共存关系,维持一种集合性,而非统一性。
统一性从来都是特定的统一性。在同一个整体下,各种属性在每一个物体那里结合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因而每一个物体都是特殊的。
知觉在接受事物的时候,它的唯一标准是自身等同,也就是对象不要自相矛盾。只要对象满足这个标准,它就认为对象是真的、实在的。
就像“意谓”说出来就成共相一样,属性一说出来就超出个体事物之外了,因为你所描述的这个属性其实是个公共属性。
属性从来都只存在于各个具体事物之中,从来没有任何一个不依附于个体事物的的属性单独存在过。属性和属性之间结合的方式是特殊的,但属性却是共通的。
类概念并非纯抽象的语词,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于各个个体之中的普遍性,它会通过将事情引向普遍性这个更深的根据而成全个体物的特殊性;但知觉却“不领情”,它拒绝进入更根本、更共通的层面,它要坚守个体物。
问题在于意识与事物之间整个的关系格局没有沉淀下去,不够深入。这个关系格局同时既决定了我从个体事物那里得到何种知识,也决定了个体事物以何种方式向我们显现。
各种属性除了服务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个体之外,又具有它们各自的规定性。每一个事物都有它所属的类概念,都有它自身的共相参照系统。
即便有特殊的方式,那它也只是上述类概念的普遍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个体的存在方式其实根本是普遍的。
在知觉阶段,我还只知道各种属性是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只能断定和描述它们的结合,却不明白这种结合的内在机理。
意识与对象是一种交替存在,统一性与集合性交替地分别在意识与对象中存在,双方也并不发生什么关系。
真理不仅仅在于这个个体事物,也不仅仅在于我,而在于我跟这个事物实际上的相互依赖。知觉不得不承认它与个体事物是内在地相互需要的,二者之间不是外在的对象性关系。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个别的意识与个别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而在于比它们更高更深的统一性。所谓更高更深的统一性,是指同一类的不同个体事物之间的统一性,或者说类概念。
知觉认为个别事物的各种属性之中需要有一种本质属性。它名义上推举出一个本质的和共同的属性来当作对外交流的代表,实际上还是为了将问题捂在个体事物的内部,因为它所谓的本质属性,实际上只是作为它眼下这个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属性,而不是作为共同属性的属性。
通过外在地与他物进行比较并确定本质属性的做法,其实会摧毁个体的独立性存在,独立性存在成了一种假象,它并不能表明该个体事物的独立性,反而表明它对更大的统一性的依赖。
无条件的绝对的普遍性的出现,将意识带入到知性的领域。绝对的普遍性又叫“绝对的共相”,指的是类及其规律。
进入到知性的阶段并不是对个体事物的抛弃,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成全个体事物。
知觉受到其所在层面的局限,自以为能自由地在类概念与属性这两端之间游戏,实际上不过是受到二者驱使,漫无目的地在来回摇摆。
看似很具体的东西,恰恰越抽象,越往后发展,它不是抛弃了前面的感性与个体性因素,而是吸纳并成全这些因素,而且深入到了更内在的地方,达到更能够把前面那些层面支撑和涵容起来的更深的结构,这时的事物才算是更具体的。
普遍性和个别性的观念、杂多和单一的观念、与一个非本质的东西必然相联系着的本质性和一种具有必要性的非本质的东西的观念,这些观念在两两对立时都是一些需要扬弃的虚妄不实的观念。
参考文献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庄振华,《精神现象学》讲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