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
QQ空间
微博
微信扫一扫分享
这些回帖亮了
这下欠条连鉴定都不用鉴定了
[图片]
欠条不用验了,借款人帮我们咽过了
有懂法的说一下,如果他说当时饿坏了,有点晕,以为是面包,所以吃了,欠款就是不承认,也没有复印或者备用欠条。正规法律如何判定,
首先就不存在没有复印件这个说法,开庭之前你的证据都是要打包寄送给法院的,法院知道怎么做。而不是开庭当天,你当场拿出证据
吃掉有啥用啊,复印件甚至照片也能作为证据
15天+1w换20w赚了。这下法院也只能针对毁灭证据处罚,欠款可以扯皮了。
该不会以为20w不用还了吧
全部回帖
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啊
突然弹个录屏界面,我下意识想点一下
欠的20和罚款先交谁的
想的美
我以饥渴坏了以为失足妇女是我失散多年的前女友所以就蹬了呢,警察蜀黍信不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法官又不是傻子。要是这样偷猎野生动物的都说当时在野外探险,吃的都没有。只能杀一个大熊猫吃,这是紧急避险。你是法官信不信
都有力气来这正常开庭了,饿肯定不能当作理由啊。你还不如说欠条突然开口说话警告他不吃掉它就飞出去傻他全家,他一害怕就把欠条吃了,说不定能当个精神病处理。
扯毛,本来你还可以主张欠条真伪,现在拘完了等着执行判决就完了,你不会以为法院不会留底吗?
判案不以你个人“逻辑”“想法”为证据,总有些人以为自己编一个“自圆其说”,法官就一定要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