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JR发了一个帖子《加装电梯被无赖违法阻拦,求助jrs怎么破》,我在其中回帖并且点亮数位于二楼:
二楼同意没用,你去征求1楼意见了吗?1楼是没有表示意见还是明确反对?如果一楼没表示意见且在公示期间也未表示反对,等施工时候再反对无效,你们可以要求安装,如果征求意见时候没有告知1楼或者1楼明确表示反对了,你所谓的三分之二不生效明白吗?你这个电梯装不了!
在引用规定法律时候看明白,别只看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对别人的正当权益视而不见,这是极为自私自利且无赖的表现。
我基于原先老的物权法邻接权得出的结论回复上贴,但后我又查询了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最高院答复意见: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这个问题,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应当认为,您的理解切中问题的关键,即在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表决人数和面积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业主参与表决比例较低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相对较少,反之在业主参与度较高,参与表决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则较多。具体来说,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
根据上述意见,如果同意人数达到标准,即使1楼不同意安装仍可强制安装,但意见和相关法规中未明确对1楼的处置及权益受损的补偿。意见中还说明安装电梯是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方便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此我不置可否。但因为对相关法律的认识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给贴主和被误导的JR们致以歉意。
根据民法典物权方面的规定,物权不可侵犯,但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冲突时应服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我理解安装电梯为的是他人个人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物权,而不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也可以损害他人物权,那物权的保护又从何谈起?当然也可能是我对我国个人服从集体创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解不深导致。
再次向各位致歉,希望大家都能学法守法,遇见不公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今天有JR发了一个帖子《加装电梯被无赖违法阻拦,求助jrs怎么破》,我在其中回帖并且点亮数位于二楼:
二楼同意没用,你去征求1楼意见了吗?1楼是没有表示意见还是明确反对?如果一楼没表示意见且在公示期间也未表示反对,等施工时候再反对无效,你们可以要求安装,如果征求意见时候没有告知1楼或者1楼明确表示反对了,你所谓的三分之二不生效明白吗?你这个电梯装不了!
在引用规定法律时候看明白,别只看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对别人的正当权益视而不见,这是极为自私自利且无赖的表现。
我基于原先老的物权法邻接权得出的结论回复上贴,但后我又查询了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最高院答复意见: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表决权上的争议问题。实践中通常认为,建筑物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畴。按照民法典第278条第2款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对这个问题,您认为按原物权法第76条规定,通常一个单元12户中有8户同意即可达到面积和人数三分之二同意的法定最低门槛,但如果一个单元中12户业主均参加,按照民法典规定至少需要9户同意,反而抬高了门槛。应当认为,您的理解切中问题的关键,即在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表决人数和面积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当业主参与表决比例较低时,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相对较少,反之在业主参与度较高,参与表决比例较高的情况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获得同意需要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面积则较多。具体来说,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假如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均相同,如果只有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则只需二分之一(该三分之二业主的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即达到法定最低条件;但如果全体业主均参与表决,则需要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才能达到法定最低条件。
根据上述意见,如果同意人数达到标准,即使1楼不同意安装仍可强制安装,但意见和相关法规中未明确对1楼的处置及权益受损的补偿。意见中还说明安装电梯是考虑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方便促进友好人居环境建设,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此我不置可否。但因为对相关法律的认识不足带来的负面影响,给贴主和被误导的JR们致以歉意。
根据民法典物权方面的规定,物权不可侵犯,但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冲突时应服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我理解安装电梯为的是他人个人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物权,而不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也可以损害他人物权,那物权的保护又从何谈起?当然也可能是我对我国个人服从集体创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解不深导致。
再次向各位致歉,希望大家都能学法守法,遇见不公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