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法官,好样的! 1244回复/ 50147276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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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也是挺冤的,没有闯灯也没有飙车,速度挺慢的我看视频估计顶多也就30,但因为25的新国标被判了次责

死者也是挺冤的,没有闯灯也没有飙车,速度挺慢的我看视频估计顶多也就30,但因为25的新国标被判了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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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上悠亜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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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位名叫薛依斯的女法官近日因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挑战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更为我国司法实践树立了新的标杆。2024年5月17日清晨,上海市某繁华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行人周某无视红灯信号,小跑穿越马路。与此骑手林某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两人相撞后,林某被正常行驶的越野车司机刘某的车辆碾压身亡。这起事故瞬间引发了公众热议,许多人认为应该按照"逝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处理。薛依斯法官的判决颠覆了大众预期。她认定行人周某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死者林某负次要责任;而越野车司机刘某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薛依斯法官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守法方遇到违章的相对方,即使违法方受到伤害损失,守法的一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打破了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的思维定式。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庭仔细审查了交通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词。薛依斯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讨论,最终得出了这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薛依斯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一次洗礼。它昭示着我国司法实践正在朝着更加公正、理性的方向迈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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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位名叫薛依斯的女法官近日因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挑战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更为我国司法实践树立了新的标杆。
2024年5月17日清晨,上海市某繁华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行人周某无视红灯信号,小跑穿越马路。与此骑手林某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两人相撞后,林某被正常行驶的越野车司机刘某的车辆碾压身亡。这起事故瞬间引发了公众热议,许多人认为应该按照"逝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处理。
薛依斯法官的判决颠覆了大众预期。她认定行人周某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死者林某负次要责任;而越野车司机刘某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薛依斯法官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守法方遇到违章的相对方,即使违法方受到伤害损失,守法的一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打破了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的思维定式。
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庭仔细审查了交通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词。薛依斯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讨论,最终得出了这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薛依斯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一次洗礼。它昭示着我国司法实践正在朝着更加公正、理性的方向迈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

赞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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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得出的不可能是0?如果必须赔偿条例的表述应该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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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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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正道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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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得出的不可能是0?如果必须赔偿条例的表述应该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超过10%”

怎么得出的不可能是0?如果必须赔偿条例的表述应该是“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超过10%”

该款项是有个大前提的,你不能割裂前提单独分析其中一个款项

该款项是有个大前提的,你不能割裂前提单独分析其中一个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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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禾斗匕匕传人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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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不足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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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三上悠亜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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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位名叫薛依斯的女法官近日因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挑战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更为我国司法实践树立了新的标杆。2024年5月17日清晨,上海市某繁华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行人周某无视红灯信号,小跑穿越马路。与此骑手林某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两人相撞后,林某被正常行驶的越野车司机刘某的车辆碾压身亡。这起事故瞬间引发了公众热议,许多人认为应该按照"逝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处理。薛依斯法官的判决颠覆了大众预期。她认定行人周某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死者林某负次要责任;而越野车司机刘某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薛依斯法官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守法方遇到违章的相对方,即使违法方受到伤害损失,守法的一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打破了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的思维定式。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庭仔细审查了交通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词。薛依斯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讨论,最终得出了这个令人信服的结论。薛依斯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一次洗礼。它昭示着我国司法实践正在朝着更加公正、理性的方向迈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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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位名叫薛依斯的女法官近日因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挑战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更为我国司法实践树立了新的标杆。
2024年5月17日清晨,上海市某繁华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行人周某无视红灯信号,小跑穿越马路。与此骑手林某驾驶电动车超速行驶。两人相撞后,林某被正常行驶的越野车司机刘某的车辆碾压身亡。这起事故瞬间引发了公众热议,许多人认为应该按照"逝者为大"的传统观念处理。
薛依斯法官的判决颠覆了大众预期。她认定行人周某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死者林某负次要责任;而越野车司机刘某无需承担责任。这一判决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薛依斯法官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她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守法方遇到违章的相对方,即使违法方受到伤害损失,守法的一方也不会构成刑事责任。"这一观点打破了长期以来"谁弱谁有理"的思维定式。
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庭仔细审查了交通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报告和目击证人证词。薛依斯法官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讨论,最终得出了这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薛依斯法官的判决,不仅是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裁决,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一次洗礼。它昭示着我国司法实践正在朝着更加公正、理性的方向迈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

漂亮!!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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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_米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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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支持,让违法的人付出违法的代价,这才是法制社会该有的样子。这不是冰冷的法律判决,这才是真正有温度的法律判决,这才是真正维护我们广大守法公民利益的法律判决

绝对支持,让违法的人付出违法的代价,这才是法制社会该有的样子。这不是冰冷的法律判决,这才是真正有温度的法律判决,这才是真正维护我们广大守法公民利益的法律判决

纠正一下是法治不是法制

纠正一下是法治不是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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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禾斗匕匕传人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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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你说的这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第二款,而在第二款前,已经明确指出出保险赔偿外,不足部分

这里讨论的应该本来就是保险赔偿不够的情形吧

这里讨论的应该本来就是保险赔偿不够的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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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多帅哦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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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这个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这样判可能会带来不好的后果。要是哪天哪个司机心情不好,前面正好有行人或者电驴不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是可以减速或者避让减少损失的,司机因为心情问题直接就撞上去了,反正无责嘛,这种事情发生了就很难受,所以具体问题还是得具体分析。。。我不是为那些闯红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说话,有些事情能避免还是避免吧。

哎,这个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这样判可能会带来不好的后果。

要是哪天哪个司机心情不好,前面正好有行人或者电驴不遵守交通规则,如果是可以减速或者避让减少损失的,司机因为心情问题直接就撞上去了,反正无责嘛,这种事情发生了就很难受,所以具体问题还是得具体分析。。。


我不是为那些闯红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说话,有些事情能避免还是避免吧。

那些正常开车摊上事故的,还有更离谱的就是车都停了,结果电动车撞上去还要汽车司机负一部分责任,这些都是对汽车司机的不公平对待。所以这种事就没法统一,也没法明确责任,不管法律怎么制定都会有倒霉蛋。

那些正常开车摊上事故的,还有更离谱的就是车都停了,结果电动车撞上去还要汽车司机负一部分责任,这些都是对汽车司机的不公平对待。所以这种事就没法统一,也没法明确责任,不管法律怎么制定都会有倒霉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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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随机来个名字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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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问浙江理发店怎么搞不完呢?

真心问浙江理发店怎么搞不完呢?

浙江人不理发吗?

浙江人不理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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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扑JR1540268499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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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安息 但真的想说一句,电动自行车能不能管管!!路上那些电动车真的好烦

逝者安息 但真的想说一句,电动自行车能不能管管!!路上那些电动车真的好烦

超过国标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上牌后可就能上机动车道了。
新国标电动车20迈以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超过国标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视同机动车,上牌后可就能上机动车道了。
新国标电动车20迈以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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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像不法让步!

法不能像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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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致敬

唯有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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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薛法官,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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