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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着孙杨取尿样的那位也有资质的,在WADA网站上能查到。
当时攻击说抽血的护士是异地行医,然而WADA的抽血并不是行医;还说看他撒尿的是建筑工人,但是人家确实有资质,主业是建筑工人不影响他盯着孙杨取尿样。
盯着孙杨取尿样的那位也有资质的,在WADA网站上能查到。
当时攻击说抽血的护士是异地行医,然而WADA的抽血并不是行医;还说看他撒尿的是建筑工人,但是人家确实有资质,主业是建筑工人不影响他盯着孙杨取尿样。
护士怎么行医?那叫异地执业吧,采血算不算执业,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护士怎么行医?那叫异地执业吧,采血算不算执业,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你觉得不用证,你可以去蹭着观鸟,蹭到了告诉我
这不就是胡搅蛮缠么
这不就是胡搅蛮缠么
这个就是当年CGTN直接在新闻里面开怼WADA的根本原因之一。
立法者制定了ISTI的的进一步立法解释,但是自己确出庭指证血样采集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地位。通过抽自己脸的方式搞事情。孙杨案的结果是遗憾且无法改变的,但是过程已经被研究国际法的律师们研究了哥透彻。取决于你是要基于结果来讨论还是案件切片来讨论。
听证会上WADA副主任
斯图尔特
·肯普(Stuart Kemp)作证首先承认,按照指南的规定,本案样本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随后又诡辩称《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事实是这样的吗?看看《血样采集指南》开篇的简介第一段话:“Thes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expand upon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s (WADA’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译文:该《血样采集指南》是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详细解释。)”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规定,法律效力等级应该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即首先应该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次是《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没有明确的,参照《指南》的规定。换句话来说,《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的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已经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反,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对《ISTI》条款的解释=0,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因为这位所谓的编纂审核者、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从来都不是WADA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个人的“起草意图”无法代表立法机构的意愿。既然听证会双方都认同《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就应该适用法律解读原则,那么Kemp个人“起草意图”的证词,就应作为无关证据而不予采信。同样,基于利益冲突原则,Kemp的证词也应被排除。CAS自己的
仲裁规则
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出席听证会的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时任WADA标准协调部的副主任。作为涉案一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推定的利益冲突。CAS仲裁以Kemp的证词为证据,本身就是了违反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由此可见,CAS采信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听证会双方都认同适用《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诉求,以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为依据,判定“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通知要求”也是极其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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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当年CGTN直接在新闻里面开怼WADA的根本原因之一。
立法者制定了ISTI的的进一步立法解释,但是自己确出庭指证血样采集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地位。通过抽自己脸的方式搞事情。孙杨案的结果是遗憾且无法改变的,但是过程已经被研究国际法的律师们研究了哥透彻。取决于你是要基于结果来讨论还是案件切片来讨论。
听证会上WADA副主任
斯图尔特
·肯普(Stuart Kemp)作证首先承认,按照指南的规定,本案样本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随后又诡辩称《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事实是这样的吗?看看《血样采集指南》开篇的简介第一段话:“Thes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expand upon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s (WADA’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译文:该《血样采集指南》是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详细解释。)”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规定,法律效力等级应该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即首先应该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次是《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没有明确的,参照《指南》的规定。换句话来说,《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的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已经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反,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对《ISTI》条款的解释=0,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因为这位所谓的编纂审核者、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从来都不是WADA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个人的“起草意图”无法代表立法机构的意愿。既然听证会双方都认同《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就应该适用法律解读原则,那么Kemp个人“起草意图”的证词,就应作为无关证据而不予采信。同样,基于利益冲突原则,Kemp的证词也应被排除。CAS自己的
仲裁规则
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出席听证会的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时任WADA标准协调部的副主任。作为涉案一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推定的利益冲突。CAS仲裁以Kemp的证词为证据,本身就是了违反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由此可见,CAS采信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听证会双方都认同适用《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诉求,以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为依据,判定“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通知要求”也是极其荒谬的。
没毛病啊,isti》采集指南,既然isti都已经明确规定只需要主检测官的证件,为什么还要按照采集指南里的理想化规定?
没毛病啊,isti》采集指南,既然isti都已经明确规定只需要主检测官的证件,为什么还要按照采集指南里的理想化规定?
护士怎么行医?那叫异地执业吧,采血算不算执业,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护士怎么行医?那叫异地执业吧,采血算不算执业,我个人是认为算的。
对,是执业,我之前陈诉不准确。
对,是执业,我之前陈诉不准确。
这不就是胡搅蛮缠么
这不就是胡搅蛮缠么
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作为检查小组成员之一的DCO,必需是IDTM的注册人员,而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
律师、医生这样的专业人士需要专业的技能,也需要有专业的执业证。但DCO所从事的任务并不需要专业技能,也从来没有对应的执业证。
用DCO没有执业证,来否认药检组对孙杨的检查,那就没有人能再给孙杨做药检了,因为全世界都没有人能拿得出DCO的执业证。
在这一点上还要胡搅蛮缠的话,再和他说下去就是纯粹浪费时间。
作为检查小组成员之一的DCO,必需是IDTM的注册人员,而不是随便找一个人就可以。
律师、医生这样的专业人士需要专业的技能,也需要有专业的执业证。但DCO所从事的任务并不需要专业技能,也从来没有对应的执业证。
用DCO没有执业证,来否认药检组对孙杨的检查,那就没有人能再给孙杨做药检了,因为全世界都没有人能拿得出DCO的执业证。
在这一点上还要胡搅蛮缠的话,再和他说下去就是纯粹浪费时间。
事实上就是两个协警,你非说你怀疑是建筑工,是这么个情况,其实抗检也就抗检了,那是你自己职业的事情,但是你事后捆绑爱国,网爆人家护士就说不过去了,护士也是合法纳税的中国人啊
事实上就是两个协警,你非说你怀疑是建筑工,是这么个情况,其实抗检也就抗检了,那是你自己职业的事情,但是你事后捆绑爱国,网爆人家护士就说不过去了,护士也是合法纳税的中国人啊
网爆贼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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