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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说到底,执业范围这事儿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是的,说到底,执业范围这事儿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
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
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我也觉得执业这个范围并不明确。
我理解的执业是长时间以这个工作为谋生手段。
比如 医生 回老家看到有人生病了,对其进行救治,我觉得这不算执业,不算异地行医。
所以,我觉得这个护士不算执业。
当然我的理解不一定是对的,我只是说说我的看法。
抓住这个问题 据捡没问题,反正有争议,但是砸瓶不可取,除非wada方让砸。
别人并没有授权你砸瓶,你作为被检方砸瓶,性质很恶劣。
还是举例:比如你被警察抓了,哪怕最后判罚无罪,
警察没开牢门,没开手铐,你强行破坏牢门、手铐从里面出来,也是违规的吧。
我也觉得执业这个范围并不明确。
我理解的执业是长时间以这个工作为谋生手段。
比如 医生 回老家看到有人生病了,对其进行救治,我觉得这不算执业,不算异地行医。
所以,我觉得这个护士不算执业。
当然我的理解不一定是对的,我只是说说我的看法。
抓住这个问题 据捡没问题,反正有争议,但是砸瓶不可取,除非wada方让砸。
别人并没有授权你砸瓶,你作为被检方砸瓶,性质很恶劣。
还是举例:比如你被警察抓了,哪怕最后判罚无罪,
警察没开牢门,没开手铐,你强行破坏牢门、手铐从里面出来,也是违规的吧。
这也理智。明明主采样官证件齐全且多次采样过孙杨,证件不全的是一个监督采集尿液的人,这个人只需要站在孙杨边上看着他尿尿。孙杨提出质疑后他们也在电脑上找到了该人的资质许可,且允许孙杨妈妈全程陪同采样,就这样还暴力销毁样品。听证会还全场胡言乱语,🐷看了都摇头
这也理智。明明主采样官证件齐全且多次采样过孙杨,证件不全的是一个监督采集尿液的人,这个人只需要站在孙杨边上看着他尿尿。孙杨提出质疑后他们也在电脑上找到了该人的资质许可,且允许孙杨妈妈全程陪同采样,就这样还暴力销毁样品。听证会还全场胡言乱语,🐷看了都摇头
听证会闭嘴坐那都不会比这结果差,他和他妈两个人,一个泼妇一个巨婴。
听证会闭嘴坐那都不会比这结果差,他和他妈两个人,一个泼妇一个巨婴。
大赛会都有监督,当然难做手脚,但这个来采样的也不是大赛期间,人员也不正规,就难说了,别忘记孙杨也是中国男子游泳第一块金牌
大赛会都有监督,当然难做手脚,但这个来采样的也不是大赛期间,人员也不正规,就难说了,别忘记孙杨也是中国男子游泳第一块金牌
你以为刘翔、潘展乐、博尔特只有大赛期间才会被采样检查?平时没有这种飞行药检?
还是说刘翔、潘展乐、博尔特不是相应项目的头牌?
你以为刘翔、潘展乐、博尔特只有大赛期间才会被采样检查?平时没有这种飞行药检?
还是说刘翔、潘展乐、博尔特不是相应项目的头牌?
缺乏资质,那为什么最后会禁赛?
缺乏资质,那为什么最后会禁赛?
因为白皮歧视中国人陷害中国人呗
我替他们回答了
因为白皮歧视中国人陷害中国人呗
我替他们回答了
孙杨有没有服药,对那次听证会上,也没有意义,这个很多人都还不懂,根本不用纠结,用结果论或者逻辑来倒推孙杨服药也是对他不公平。
重要的是,听证会的目的,是弄清楚孙杨砸瓶的动机,有没有有效,合理的解释(改变不了禁赛的事实,对禁赛年数会有影响)。
整个听证会上,法官对孙杨还有他家人已经算比较友好了,也有耐心听他们解释,再看看孙杨和他家人的行为,妥妥的无理取闹,根本就不把这次听证会放在心上,事先也没做足准备。没记错的话那次的翻译也有插曲,很多都词不对文,翻译错误,后来现场临时换了个好就很多,翻译可以自己请,侧面证明了根本不重视。包括辩护律师也是。
换句话说,孙杨自己都已经做好了被禁赛的准备了,因为抗检是不太可能取消之前正常尿检的成绩和奖牌,最后结果也是如此。
纵观整个听证会,孙杨一方唯一的突破口就是采血护士,因为中国护士法规定,护士不得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地方进行采血等医学活动(或许备过案的可以,听证会上貌似没有提到或者没有注意该护士有没有异地备案),孙杨一方可以在当时先质疑护士资质后拒绝采血,或者在采血完成后,以此提出上诉,不过最后还是砸瓶了,变成听证会上也拿不出手了,侧面也证明孙杨一方其实能接受最后暴力抗检后的结果。
孙杨有没有服药,对那次听证会上,也没有意义,这个很多人都还不懂,根本不用纠结,用结果论或者逻辑来倒推孙杨服药也是对他不公平。
重要的是,听证会的目的,是弄清楚孙杨砸瓶的动机,有没有有效,合理的解释(改变不了禁赛的事实,对禁赛年数会有影响)。
整个听证会上,法官对孙杨还有他家人已经算比较友好了,也有耐心听他们解释,再看看孙杨和他家人的行为,妥妥的无理取闹,根本就不把这次听证会放在心上,事先也没做足准备。没记错的话那次的翻译也有插曲,很多都词不对文,翻译错误,后来现场临时换了个好就很多,翻译可以自己请,侧面证明了根本不重视。包括辩护律师也是。
换句话说,孙杨自己都已经做好了被禁赛的准备了,因为抗检是不太可能取消之前正常尿检的成绩和奖牌,最后结果也是如此。
纵观整个听证会,孙杨一方唯一的突破口就是采血护士,因为中国护士法规定,护士不得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地方进行采血等医学活动(或许备过案的可以,听证会上貌似没有提到或者没有注意该护士有没有异地备案),孙杨一方可以在当时先质疑护士资质后拒绝采血,或者在采血完成后,以此提出上诉,不过最后还是砸瓶了,变成听证会上也拿不出手了,侧面也证明孙杨一方其实能接受最后暴力抗检后的结果。
这个可以,国家级医疗卫生行动,由国家卫生部统一授权,医疗队可以行医。
这个可以,国家级医疗卫生行动,由国家卫生部统一授权,医疗队可以行医。
是的,说到底,执业范围这事儿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
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
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是的,说到底,执业范围这事儿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
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
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不知道你都是哪个听证会上看来这么多奇奇怪怪的笔录的双方对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这一事实问题没有争议;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 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作者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 强制性规定。
不知道你都是哪个听证会上看来这么多奇奇怪怪的笔录的
双方对IDTM采样人员出具给孙杨的资质文件这一事实问题没有争议;根据ISTI 5.3.3条,采样人员(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需持有采样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本案中即IDTM)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检测机构(Testing Authority, 本案中即FINA)的授权书,以证明(采样人员)具备从运动员采取样本的授权。主检官还需持有标明其名字、相片和有效日期的补充身份证明(例如采样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健康卡、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证件)WADA方认为,根据本条,“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测机构(FINA)向采样机构(IDTM)发出的一份授权文件即可;授权文件可以是格式文件,无需标明采样人员和被采样运动员的名字。这一条也对主检官作出了额外要求,即除上述授权文件外,主检官还需出具补充身份证明文件。但是,本条款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额外要求;如果存在额外要求,本条应该会提及对血检官和尿检官的证件要求。
孙杨方坚持,根据另一份文件《ISTI血样采集指南》(ISTI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采样人员”中每一位成员均需出具授权文件。《ISTI血样收集指南》第2.5条意为 “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即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WADA Deputy Director on Standards & Harmonization)Stuart Kemp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孙杨方所依赖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实为对“最佳实践“的建议,而非与ISTI具备同等效力的强制规定。Stuart Kemp确认了WADA对ISTI 5.3.3条的理解(作者注:这无可厚非,因为Stuart Kemp是WADA官员,而WADA则是ISTI的制定者),同时也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对本案第三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答,即当晚采样人员出具的资质文件符合ISTI的 强制性规定。
这个就是当年CGTN直接在新闻里面开怼WADA的根本原因之一。
立法者制定了ISTI的的进一步立法解释,但是自己确出庭指证血样采集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地位。通过抽自己脸的方式搞事情。孙杨案的结果是遗憾且无法改变的,但是过程已经被研究国际法的律师们研究了哥透彻。取决于你是要基于结果来讨论还是案件切片来讨论。
听证会上WADA副主任
斯图尔特
·肯普(Stuart Kemp)作证首先承认,按照指南的规定,本案样本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随后又诡辩称《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事实是这样的吗?看看《血样采集指南》开篇的简介第一段话:“Thes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expand upon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s (WADA’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译文:该《血样采集指南》是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详细解释。)”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规定,法律效力等级应该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即首先应该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次是《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没有明确的,参照《指南》的规定。换句话来说,《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的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已经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反,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对《ISTI》条款的解释=0,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因为这位所谓的编纂审核者、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从来都不是WADA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个人的“起草意图”无法代表立法机构的意愿。既然听证会双方都认同《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就应该适用法律解读原则,那么Kemp个人“起草意图”的证词,就应作为无关证据而不予采信。同样,基于利益冲突原则,Kemp的证词也应被排除。CAS自己的
仲裁规则
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出席听证会的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时任WADA标准协调部的副主任。作为涉案一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推定的利益冲突。CAS仲裁以Kemp的证词为证据,本身就是了违反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由此可见,CAS采信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听证会双方都认同适用《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诉求,以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为依据,判定“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通知要求”也是极其荒谬的。
这个就是当年CGTN直接在新闻里面开怼WADA的根本原因之一。
立法者制定了ISTI的的进一步立法解释,但是自己确出庭指证血样采集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地位。通过抽自己脸的方式搞事情。孙杨案的结果是遗憾且无法改变的,但是过程已经被研究国际法的律师们研究了哥透彻。取决于你是要基于结果来讨论还是案件切片来讨论。
听证会上WADA副主任
斯图尔特
·肯普(Stuart Kemp)作证首先承认,按照指南的规定,本案样本采集人员的资质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随后又诡辩称《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事实是这样的吗?看看《血样采集指南》开篇的简介第一段话:“These 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 expand upon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s (WADA’s)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译文:该《血样采集指南》是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制定的《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详细解释。)”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规定,法律效力等级应该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即首先应该按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次是《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规定没有明确的,参照《指南》的规定。换句话来说,《血样采集指南》和《尿样采集指南》的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已经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反,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对《ISTI》条款的解释=0,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及法律地位。因为这位所谓的编纂审核者、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从来都不是WADA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个人的“起草意图”无法代表立法机构的意愿。既然听证会双方都认同《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就应该适用法律解读原则,那么Kemp个人“起草意图”的证词,就应作为无关证据而不予采信。同样,基于利益冲突原则,Kemp的证词也应被排除。CAS自己的
仲裁规则
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出席听证会的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时任WADA标准协调部的副主任。作为涉案一方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推定的利益冲突。CAS仲裁以Kemp的证词为证据,本身就是了违反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专家应该独立于争议各方”。由此可见,CAS采信WADA副主任斯图尔特·肯普(Stuart Kemp)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听证会双方都认同适用《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诉求,以个人对“起草意图”的解释为依据,判定“样本采集人员遵守了ISTI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通知要求”也是极其荒谬的。
那麻烦您回答一下,哪里可以颁发观鸟执业证?国内的药检人员,都有观鸟执业证么?
那麻烦您回答一下,哪里可以颁发观鸟执业证?国内的药检人员,都有观鸟执业证么?
你觉得不用证,你可以去蹭着观鸟,蹭到了告诉我
你觉得不用证,你可以去蹭着观鸟,蹭到了告诉我
你看过听证会?
法庭上谁承认了资质不全?
你看过听证会?
法庭上谁承认了资质不全?
听证会上承认了啊,只有09年的护士资格证,没有执业证
听证会上承认了啊,只有09年的护士资格证,没有执业证
我不是说了这些支援的都是国家特许的?你拿疫情这种特殊情况来举例不就是想把水搅浑?
我不是说了这些支援的都是国家特许的?你拿疫情这种特殊情况来举例不就是想把水搅浑?
我举例是为了说明,执业范围这事儿本来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
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
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我举例是为了说明,执业范围这事儿本来也没那么绝对,但资格证必须有,不是随便一个人拉过来都能给人抽血。
WADA并没有要求护士执业证必须是当地注册,庭审上也是认为资格证足够了。
不过这一点确实可以算检方瑕疵。孙杨一方既然当初就质疑资质问题,不如拒抽血。抽了再砸瓶子实在不可取,全面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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