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和逻辑指向你,自证是给你辩护的机会,如果你放弃这个机会,等于放弃的巨大利益,并且带来巨大的害处,那只能说明你无法自证,选择沉默是对你最有利的决定。
第一,法庭断案依据的是事实和逻辑,因为现实中真正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和影像资料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判断,最后定罪。在姜萍的案例中,事实基础是基本的板书错误,由此可以看出他没有基本的数学能力,因为怀疑他不是数学天才,是作弊,这是合理的逻辑推理,质疑不是空穴来风。
第二,关于疑罪从无。首先,疑罪从无的前提是没有明确的证据的情况,或者证据有两种可能得解释,无法判断。这两中情况下,才适用疑罪从无。在姜萍的案例中,已经有明确的证据指向他没有基本的数学能力,不适用于疑罪从无,而是他有重大嫌疑。疑罪从无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可以适用于任何情况,那么罪犯在定罪以前,都是嫌疑人,那么嫌疑人都可以利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脱罪了,这就成了悖论,所有人都无法定罪了。
第三,关于是否需要自证。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自证,不是举证。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被告有自证的权利,这里说的自证就是指辩护的权利,自证就是给你回应别人指控的权利,是对被告人的保护,如果别人自控力,连给你证明的机会都没有,那很容易冤枉人。当然你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但是你放弃辩护的权利,那么对你不利的证据和推论法官基本会采纳。
第四,在姜萍的案件中,为什么不自证就等于承认。
面对证据,你自证了辩护了可能法庭也不会采纳你的解释,但是你不自证是一定会采纳对方的解释。在姜萍的案例中,只要他出面进行解释无论这个解释是否会被承认,你都无法从逻辑上认定他作弊,但是他不做任何辩护就是承认作弊。这就好比法庭上,证据和逻辑都指向了你,法官问你你同意对方的说法吗,你不回答就等于同意了,但是他只要做解释就不能直接从逻辑判定有罪,因为你要考虑他解释的是否合理。比如他解释板书大部分是别人写的,他只是最后在那摆摆样子,或者说那天身体不舒服写错了很多,平时不这样。这种情况下,虽然也有人怀疑他说慌,但是逻辑上你没办法认定他作弊。还要进一步验证,比如要他要拿出你平时的练习册来佐证自己的话。她如果是天才完全可以靠这些辅助材料轻松自证数学能力。
第五,关于法庭的比喻是否使用姜萍的案例
为什么在法庭沉默,就默认采纳对方的解释。这是基于认识趋利避害的本性。面对对方的证据和解释,正常人是一定会辩护和解释的,为了争取脱罪的机会,如果你不解释,那法庭只能默认你无法解释,你的解释会暴露你更大的破绽,所以你只要沉默就会采纳对方的证据和证词。
在姜萍的案件中,自证百利无一害,而且很简答,你不自证,只能说明你无法自证,或者自证让你暴露真相。所以法庭的原则适用于姜萍的案例是基于人都是趋利避害这一属性,姜萍不自证对她最有利,因为他无法自证,不自证还可以浑水摸鱼,她选择了对她最有利的决定。
姜萍自证的好处:第一,有机会冲击985,中专到985利于跳龙门,正式进入数学天才的序列,实现阶级跃迁。第二,带来巨大的流量。中专天才,被人质疑,打破质疑。这样的剧本的流量可想而知,后续很容易变现,这样的巨大利益没理由放弃。
不自证的坏处:一辈子都会被人怀疑作弊,浪费自己的数学天赋,很难再进入数学圈。
证据和逻辑指向你,自证是给你辩护的机会,如果你放弃这个机会,等于放弃的巨大利益,并且带来巨大的害处,那只能说明你无法自证,选择沉默是对你最有利的决定。
第一,法庭断案依据的是事实和逻辑,因为现实中真正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和影像资料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是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判断,最后定罪。在姜萍的案例中,事实基础是基本的板书错误,由此可以看出他没有基本的数学能力,因为怀疑他不是数学天才,是作弊,这是合理的逻辑推理,质疑不是空穴来风。
第二,关于疑罪从无。首先,疑罪从无的前提是没有明确的证据的情况,或者证据有两种可能得解释,无法判断。这两中情况下,才适用疑罪从无。在姜萍的案例中,已经有明确的证据指向他没有基本的数学能力,不适用于疑罪从无,而是他有重大嫌疑。疑罪从无是有严格限制的,如果可以适用于任何情况,那么罪犯在定罪以前,都是嫌疑人,那么嫌疑人都可以利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脱罪了,这就成了悖论,所有人都无法定罪了。
第三,关于是否需要自证。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自证,不是举证。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被告有自证的权利,这里说的自证就是指辩护的权利,自证就是给你回应别人指控的权利,是对被告人的保护,如果别人自控力,连给你证明的机会都没有,那很容易冤枉人。当然你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但是你放弃辩护的权利,那么对你不利的证据和推论法官基本会采纳。
第四,在姜萍的案件中,为什么不自证就等于承认。
面对证据,你自证了辩护了可能法庭也不会采纳你的解释,但是你不自证是一定会采纳对方的解释。在姜萍的案例中,只要他出面进行解释无论这个解释是否会被承认,你都无法从逻辑上认定他作弊,但是他不做任何辩护就是承认作弊。这就好比法庭上,证据和逻辑都指向了你,法官问你你同意对方的说法吗,你不回答就等于同意了,但是他只要做解释就不能直接从逻辑判定有罪,因为你要考虑他解释的是否合理。比如他解释板书大部分是别人写的,他只是最后在那摆摆样子,或者说那天身体不舒服写错了很多,平时不这样。这种情况下,虽然也有人怀疑他说慌,但是逻辑上你没办法认定他作弊。还要进一步验证,比如要他要拿出你平时的练习册来佐证自己的话。她如果是天才完全可以靠这些辅助材料轻松自证数学能力。
第五,关于法庭的比喻是否使用姜萍的案例
为什么在法庭沉默,就默认采纳对方的解释。这是基于认识趋利避害的本性。面对对方的证据和解释,正常人是一定会辩护和解释的,为了争取脱罪的机会,如果你不解释,那法庭只能默认你无法解释,你的解释会暴露你更大的破绽,所以你只要沉默就会采纳对方的证据和证词。
在姜萍的案件中,自证百利无一害,而且很简答,你不自证,只能说明你无法自证,或者自证让你暴露真相。所以法庭的原则适用于姜萍的案例是基于人都是趋利避害这一属性,姜萍不自证对她最有利,因为他无法自证,不自证还可以浑水摸鱼,她选择了对她最有利的决定。
姜萍自证的好处:第一,有机会冲击985,中专到985利于跳龙门,正式进入数学天才的序列,实现阶级跃迁。第二,带来巨大的流量。中专天才,被人质疑,打破质疑。这样的剧本的流量可想而知,后续很容易变现,这样的巨大利益没理由放弃。
不自证的坏处:一辈子都会被人怀疑作弊,浪费自己的数学天赋,很难再进入数学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