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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当ATM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cy,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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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同2.特意又翻了朱庆育和王泽鉴老师的书,两位老师都只认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条件的“意愿条件”不属于条件的范畴,朱庆育老师认为随意条件完全没必要禁止,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以纯粹随意条件为解除条件没有问题,你说的纯粹随意条件不能做解除条件是在哪里找到的?3.认同彩礼也是附条件法律行为,但最高法也为此做出了特别规范,也不违背前述法理为何不优先适用?4.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你说的规则在哪里?是把学理作为了法源?为何不优先适用相当于特别法的《彩礼规定》以及上述法理?
1.认同
2.特意又翻了朱庆育和王泽鉴老师的书,两位老师都只认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条件的“意愿条件”不属于条件的范畴,朱庆育老师认为随意条件完全没必要禁止,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以纯粹随意条件为解除条件没有问题,你说的纯粹随意条件不能做解除条件是在哪里找到的?
3.认同彩礼也是附条件法律行为,但最高法也为此做出了特别规范,也不违背前述法理为何不优先适用?
4.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你说的规则在哪里?是把学理作为了法源?为何不优先适用相当于特别法的《彩礼规定》以及上述法理?
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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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梅毒多久可以治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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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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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本就是平等的 一味的付出受伤害的只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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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自己破防了
女的贱比,有男人还和别人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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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咋都不吃亏啊
男人没有洞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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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我给了钱不给服务是吧,还要被骂!这种性交易都成不了你还要跟我谈人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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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贱比,有男人还和别人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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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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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她平时对身边的人是怎么样的,而不是她对你怎么样,当激情散去后,回归本性后如何对你才是真实的她,所以相比长相,性格及人品才是择偶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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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也有的人,对最亲密的人脾气很大容易生气,但是对朋友就很好。我的npy就是这样,在一起前我一直以为她是个很温柔恨懂事的女生,可是在一起后才发现她特别容易发脾气,一问她就说那是因为心里很在乎你才对你发脾气,跟她姐也是互相吵啥的
可是不也有的人,对最亲密的人脾气很大容易生气,但是对朋友就很好。我的npy就是这样,在一起前我一直以为她是个很温柔恨懂事的女生,可是在一起后才发现她特别容易发脾气,一问她就说那是因为心里很在乎你才对你发脾气,跟她姐也是互相吵啥的
可是不也有的人,对最亲密的人脾气很大容易生气,但是对朋友就很好。我的npy就是这样,在一起前我一直以为她是个很温柔恨懂事的女生,可是在一起后才发现她特别容易发脾气,一问她就说那是因为心里很在乎你才对你发脾气,跟她姐也是互相吵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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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不也有的人,对最亲密的人脾气很大容易生气,但是对朋友就很好。我的npy就是这样,在一起前我一直以为她是个很温柔恨懂事的女生,可是在一起后才发现她特别容易发脾气,一问她就说那是因为心里很在乎你才对你发脾气,跟她姐也是互相吵啥的
其实是在你们面前不用伪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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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同2.特意又翻了朱庆育和王泽鉴老师的书,两位老师都只认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条件的“意愿条件”不属于条件的范畴,朱庆育老师认为随意条件完全没必要禁止,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以纯粹随意条件为解除条件没有问题,你说的纯粹随意条件不能做解除条件是在哪里找到的?3.认同彩礼也是附条件法律行为,但最高法也为此做出了特别规范,也不违背前述法理为何不优先适用?4.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你说的规则在哪里?是把学理作为了法源?为何不优先适用相当于特别法的《彩礼规定》以及上述法理?
1.认同
2.特意又翻了朱庆育和王泽鉴老师的书,两位老师都只认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条件的“意愿条件”不属于条件的范畴,朱庆育老师认为随意条件完全没必要禁止,王泽鉴先生也认为以纯粹随意条件为解除条件没有问题,你说的纯粹随意条件不能做解除条件是在哪里找到的?
3.认同彩礼也是附条件法律行为,但最高法也为此做出了特别规范,也不违背前述法理为何不优先适用?
4.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是你说的规则在哪里?是把学理作为了法源?为何不优先适用相当于特别法的《彩礼规定》以及上述法理?
它意思是说,纯粹随意条件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学术界观点应该作采用意思表示的规则。你若将这种分手就返还视为解除条件,必然存在理论缺陷,一来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恋爱与否的结束和当事人意志密切相关,恋爱的结束仅需单方意思即可终结,你觉得适合作为解除条件吗?二来讲分手视为解除条件,成就时返还财产,法律刚性效果太强,只能产生全有或全无的结论,不够灵活。
司法解释相当于特别法?回去复习法理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记哪去了,这种恋爱期间的赠与不论法院还是赠与方律师多数都会以赠与合同作为行为的解释路径,自然适用民法典作为裁判依据。
它意思是说,纯粹随意条件既然没有明文规定,按照学术界观点应该作采用意思表示的规则。你若将这种分手就返还视为解除条件,必然存在理论缺陷,一来法律行为中的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但恋爱与否的结束和当事人意志密切相关,恋爱的结束仅需单方意思即可终结,你觉得适合作为解除条件吗?二来讲分手视为解除条件,成就时返还财产,法律刚性效果太强,只能产生全有或全无的结论,不够灵活。
司法解释相当于特别法?回去复习法理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记哪去了,这种恋爱期间的赠与不论法院还是赠与方律师多数都会以赠与合同作为行为的解释路径,自然适用民法典作为裁判依据。
不要当ATM
刚认识就要钱这么刚能理解,交往久了的,这样是有点下头,当然,如果女方一直是索取者没话可说。
我和女友在一起是每年给她买一个华为旗舰手机,但是,她也给我买了大疆,switch,ps5,这些东西每个比不上一个华为手机的价格,但心意还是收到了。
刚认识就要钱这么刚能理解,交往久了的,这样是有点下头,当然,如果女方一直是索取者没话可说。
我和女友在一起是每年给她买一个华为旗舰手机,但是,她也给我买了大疆,switch,ps5,这些东西每个比不上一个华为手机的价格,但心意还是收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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