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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这个东西以后分手了,法律承认吗,能要回吗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我也想问
我也想问
如回复层主。
如回复层主。
本身好的对你不好怎么解
换人啊,感情强求不来,又不是人家的错,难不成当舔狗
换人啊,感情强求不来,又不是人家的错,难不成当舔狗
一想到高三给女孩儿花那么多钱我就觉得真是个大石碑
一想到高三给女孩儿花那么多钱我就觉得真是个大石碑
花了多少
花了多少
问题是,怎么少花钱不错过坏女孩
问题是,怎么少花钱不错过坏女孩
我觉得吧,如果是奔着婚姻去的,可以分为两个极端,要么就是年轻时候能谈多谈,到了想结婚的年纪基本上也就对各类女性有了大致了解了。另一种是年轻的时候尽量不谈,好好孝顺父母,多存点钱,房子车子给自己置办好,到了适婚年龄找个大差不差的就行了。
我觉得吧,如果是奔着婚姻去的,可以分为两个极端,要么就是年轻时候能谈多谈,到了想结婚的年纪基本上也就对各类女性有了大致了解了。另一种是年轻的时候尽量不谈,好好孝顺父母,多存点钱,房子车子给自己置办好,到了适婚年龄找个大差不差的就行了。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那要怎么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当atm呢
那要怎么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当atm呢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画蛇添足了。图片里想做成“附条件的赠与”,也就是附“解除条件”。但这种“任何原因导致分手”的条件,在法律上属于“纯粹随意条件”,类似于“我送你钱,但我凭心情可以随时要回来”这种条件,这种条件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肯定它会很容易违反诚信,所以近来德国法台湾民法上不支持这种情况下附纯粹随意条件,也就意味着这个条件没有附加上去。
但在大陆,我们都懂的,大陆法院很多法官狗屁不通,分不清楚啥叫随意条件,因此,大概率会被认可,最终要得回钱来。
在虎扑看到学法的了,理性探讨下:
1.以分手作为债务人单方的纯粹随意条件本身是否欠缺妥当性,在我看来分手需要双方类似合意的表示;
2.我国纯粹随意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本身缺乏成文法规定;德国与台湾地区通说在我理解只是排除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作为条件,未排除纯粹随意条件的合法性,如“我若搬去上海居住定居,则在上海这套房子子的租赁合同不生效力”,本身就是当事人对于自身财产交易的合理安排,没必要否认其作为条件的正当性;
3.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予,且本身不符合彩礼规定的排除条件,是否可视为属于彩礼,从而优先适用最高法的彩礼规定,在未结婚时要求返还?
4.与婚姻有关的赠予,本身需结合各地的民风民俗加以考量,与商事交易对于财产权利确定性的要求有所不同,需有社会价值考量的因素在其中,在我国目前的社会风气下,支持返还是否也更符合我国大陆的背景?
在虎扑看到学法的了,理性探讨下:
1.以分手作为债务人单方的纯粹随意条件本身是否欠缺妥当性,在我看来分手需要双方类似合意的表示;
2.我国纯粹随意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本身缺乏成文法规定;德国与台湾地区通说在我理解只是排除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作为条件,未排除纯粹随意条件的合法性,如“我若搬去上海居住定居,则在上海这套房子子的租赁合同不生效力”,本身就是当事人对于自身财产交易的合理安排,没必要否认其作为条件的正当性;
3.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予,且本身不符合彩礼规定的排除条件,是否可视为属于彩礼,从而优先适用最高法的彩礼规定,在未结婚时要求返还?
4.与婚姻有关的赠予,本身需结合各地的民风民俗加以考量,与商事交易对于财产权利确定性的要求有所不同,需有社会价值考量的因素在其中,在我国目前的社会风气下,支持返还是否也更符合我国大陆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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