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下
这不就是14年的规则,都承认老人老办法了。
第一按18年的规则,+2优先权必须认定周琦是新疆自行培养,但是按照18年的规则,认定不了,因为周琦给新疆青年队出战的年限和比赛次数都不够,所以按18年的规定,没有优先B类续约权,因此按18年的规则新疆连+2都没有优先权;
第二,B类合同是从14年起的4+2或者18年的4+2中的+2都视作B类,老合同是5+3,
第三,周琦最开始的合同是老合同5+3,去火箭已经买断,没有续约的权利,这是老版合同的规定
第四,综合123 当时是3种规定,18规定,14规定,老版5+3,只有14规定新疆拥有+2的续约权,其他2个周琦都是自由身,这是权衡的结果,最后选用14年的版本,照顾新疆拥有+2的优先权;
第五,这个图表明不能认定用14规则,用完了享受了完了+2的优先权,然后又说必须按照18年的规则来算顶新优先,要么按18年,要么按14年,
第六,因为周琦是用的14年规定,按照这个年限在当时只有周琦一人适用,所以被称为周琦条款
第七,丁的情况和周琦的区别在于,丁是山东自行培养,丁去NBA的时候并不是买断的5+3
3个规定(5+3,14老版,18新版),2个周琦直接自由身,1个周琦执行2年后自由身,终老在哪?B类合同是从14年起的4+2或者18年的4+2中的+2都视作B类,老合同是5+3;不能认定用14规则,用完了享受了完了+2的优先权,然后又说必须按照18年的规则来算顶新优先,这是违法的,属于权利义务不统一,权利都挑自己有利的享受,义务一个都不遵守,这种行为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受理,直接就会判定违法,至于什么怪姚明判给新疆,篮协也是3个规定综合考量,也没有超过这3个的框架,当时3选1,没问题,但是选定了,就得执行,不能3选1的1我享受了权利,义务不遵守,然后又选18年来吃权利,哪有这种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