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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什么空间 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
无论在什么空间 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
帮你亮回来。
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帮你亮回来。
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你可别说了,,未经对方认可的通话录音一般情况下是法院认可的证据。在法庭上,经常能听到这种录音。
你可别说了,,未经对方认可的通话录音一般情况下是法院认可的证据。在法庭上,经常能听到这种录音。
听到不代表采信,实际案例当中,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视听资料,往往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的。根据我上面引用的司法解释,举证方还在视听资料的提供方
听到不代表采信,实际案例当中,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视听资料,往往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的。根据我上面引用的司法解释,举证方还在视听资料的提供方
帮你亮回来。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帮你亮回来。
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只是说无效 也就是法庭上无效 个个弄了很懂一样
我只是说无效 也就是法庭上无效 个个弄了很懂一样
帮你亮回来。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帮你亮回来。
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你可以再咨询咨询,因为就我所听到的法考视频课,以及我参与的司法实践,再结合我所学知识,早就不是你说的这种情形了。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电子数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帮别人亮了误导别人了,真的。因为他的表述是,不论在什么空间,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的。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
你可以再咨询咨询,因为就我所听到的法考视频课,以及我参与的司法实践,再结合我所学知识,早就不是你说的这种情形了。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电子数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帮别人亮了误导别人了,真的。因为他的表述是,不论在什么空间,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的。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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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语了,有些人,不懂法律,或者一知半解,乱科普,我跟着老律师开了好多庭了,百分之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
我无语了,有些人,不懂法律,或者一知半解,乱科普,我跟着老律师开了好多庭了,百分之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的,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
帮你亮回来。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帮你亮回来。
根据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2002年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庭审中,根据双方举证及案件事实,法院认定:从本案原告提供的多份材料明细账单、产品出库单,可以看出,原被告发生了多年业务往来,从记账单上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82134.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未经被告相关人员允许,但录音是在与被告相关人员正常交流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此录音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录音中被告相关人员承认欠款数额恰恰佐证了原告帐面的数额。故被告辩称“录音取证违法”、“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2134.00元。
庭审中,根据双方举证及案件事实,法院认定:从本案原告提供的多份材料明细账单、产品出库单,可以看出,原被告发生了多年业务往来,从记账单上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82134.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未经被告相关人员允许,但录音是在与被告相关人员正常交流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此录音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录音中被告相关人员承认欠款数额恰恰佐证了原告帐面的数额。故被告辩称“录音取证违法”、“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2134.00元。
何必咄咄逼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包括了当事人工作、生活的空间。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时排除使用再正常不过了。
何必咄咄逼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包括了当事人工作、生活的空间。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时排除使用再正常不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何必咄咄逼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包括了当事人工作、生活的空间。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时排除使用再正常不过了。
何必咄咄逼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同时包括了当事人工作、生活的空间。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时排除使用再正常不过了。
兄弟,你参加过这两年的庭审吗?你真的确定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排除使用很正常吗?兄弟,你通过法考了吗?
兄弟,你参加过这两年的庭审吗?你真的确定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排除使用很正常吗?兄弟,你通过法考了吗?
来个专业人士讲讲,这玩意儿真的有用?
难道不是真正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才有效力?
来个专业人士讲讲,这玩意儿真的有用?
难道不是真正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才有效力?
录音效力虽然效力不是很高,但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书面上的东西证据效力更高。
录音效力虽然效力不是很高,但是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然,书面上的东西证据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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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举的例子很贴切,就是这样的。
兄弟举的例子很贴切,就是这样的。
庭审中,根据双方举证及案件事实,法院认定:从本案原告提供的多份材料明细账单、产品出库单,可以看出,原被告发生了多年业务往来,从记账单上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82134.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未经被告相关人员允许,但录音是在与被告相关人员正常交流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此录音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录音中被告相关人员承认欠款数额恰恰佐证了原告帐面的数额。故被告辩称“录音取证违法”、“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2134.00元。
庭审中,根据双方举证及案件事实,法院认定:从本案原告提供的多份材料明细账单、产品出库单,可以看出,原被告发生了多年业务往来,从记账单上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182134.00元。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未经被告相关人员允许,但录音是在与被告相关人员正常交流情况下进行的,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此录音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录音中被告相关人员承认欠款数额恰恰佐证了原告帐面的数额。故被告辩称“录音取证违法”、“具体数额证据不足”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82134.00元。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你可以再咨询咨询,因为就我所听到的法考视频课,以及我参与的司法实践,再结合我所学知识,早就不是你说的这种情形了。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电子数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帮别人亮了误导别人了,真的。因为他的表述是,不论在什么空间,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的。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
你可以再咨询咨询,因为就我所听到的法考视频课,以及我参与的司法实践,再结合我所学知识,早就不是你说的这种情形了。录音是否可以作为电子数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帮别人亮了误导别人了,真的。因为他的表述是,不论在什么空间,不事先告知的录音都是无效的。这样的表述是错误的。
另外,如果你有其他足够支撑你论断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贴出来我们讨论讨论。而不是张口说我误导别人,毕竟你要是学法,起码的这点底线是要有的。我反亮的层主说话确实也有些以偏概全,但是套用在这个主题案例当中运用是没有错的
另外,如果你有其他足够支撑你论断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贴出来我们讨论讨论。而不是张口说我误导别人,毕竟你要是学法,起码的这点底线是要有的。我反亮的层主说话确实也有些以偏概全,但是套用在这个主题案例当中运用是没有错的
兄弟,你参加过这两年的庭审吗?你真的确定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排除使用很正常吗?兄弟,你通过法考了吗?
兄弟,你参加过这两年的庭审吗?你真的确定未明确告知即制作的视听资料在庭审中排除使用很正常吗?兄弟,你通过法考了吗?
是的,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很正常。
是的,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很正常。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还验证,你自己仔细看看你说的话,漏洞。
还验证,你自己仔细看看你说的话,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大哥,你这个百度来的第一点你不觉得本身就矛盾吗?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大哥,你这个百度来的第一点你不觉得本身就矛盾吗?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另外,如果你有其他足够支撑你论断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贴出来我们讨论讨论。而不是张口说我误导别人,毕竟你要是学法,起码的这点底线是要有的。我反亮的层主说话确实也有些以偏概全,但是套用在这个主题案例当中运用是没有错的
另外,如果你有其他足够支撑你论断的司法解释也可以贴出来我们讨论讨论。而不是张口说我误导别人,毕竟你要是学法,起码的这点底线是要有的。我反亮的层主说话确实也有些以偏概全,但是套用在这个主题案例当中运用是没有错的
我当然知道,所以我这不是反驳你了。
我当然知道,所以我这不是反驳你了。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我不知道你的司法实践经验是怎么来的,你列举的这个案例刚好能印证我说的话。“应当认定为合法的辅助证据”,判决书上的表诉和我上面说的“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进行认定”相吻合。
我的司法经验来源于听课,老师讲课,庭审,阅卷,整理卷宗,老律师指导等。
我的司法经验来源于听课,老师讲课,庭审,阅卷,整理卷宗,老律师指导等。
还验证,你自己仔细看看你说的话,漏洞。
还验证,你自己仔细看看你说的话,漏洞。
怎么眼睛还不好使了?印证?
怎么眼睛还不好使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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