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回帖
第二点不敢苟同,教练叫队员上就得上,这是职业,拿了工资就得干活还有保险。老师叫人帮忙出了意外不是老师的责任难道还是女的责任?这跟跟腱撕裂几率是0.01%还是100%没有关系好吧,这么说吧,楼主不要怪我乱讲哈,假设这个女的死了呢,老师难道也没责任?
第二点不敢苟同,教练叫队员上就得上,这是职业,拿了工资就得干活还有保险。老师叫人帮忙出了意外不是老师的责任难道还是女的责任?这跟跟腱撕裂几率是0.01%还是100%没有关系好吧,这么说吧,楼主不要怪我乱讲哈,假设这个女的死了呢,老师难道也没责任?
死了没责任,跳跳绳死了纯属意外事件,老师主观上既无加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加害的行为,对于跳跳绳能跳死,也非可提前预知防范的风险,即老师也无疏忽大意的过失,无故意无过失,在实务中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死了没责任,跳跳绳死了纯属意外事件,老师主观上既无加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加害的行为,对于跳跳绳能跳死,也非可提前预知防范的风险,即老师也无疏忽大意的过失,无故意无过失,在实务中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死了没责任,跳跳绳死了纯属意外事件,老师主观上既无加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加害的行为,对于跳跳绳能跳死,也非可提前预知防范的风险,即老师也无疏忽大意的过失,无故意无过失,在实务中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死了没责任,跳跳绳死了纯属意外事件,老师主观上既无加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加害的行为,对于跳跳绳能跳死,也非可提前预知防范的风险,即老师也无疏忽大意的过失,无故意无过失,在实务中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A(刑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B(民事角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无过错无责任。
A(刑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B(民事角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无过错无责任。
A(刑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B(民事角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无过错无责任。
A(刑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B(民事角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无过错无责任。
有理有据,令我信服。老哥是业内人士?
有理有据,令我信服。老哥是业内人士?
上海匡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沪B2-20211235 沪ICP备2021021198号-6 Copyright ©2021 KUANGHUI All Rights Reserved. 匡慧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