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6年,童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经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诊患有艾滋病,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告知并推动其配合治疗。
但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为了维持生活,童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且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通过站街招揽、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今年2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艾滋病患者进行阳性告知时,发现童某某有传播性病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的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医生了解情况,认为仅凭艾滋病核酸序列较高同源性的检测报告,难以认定嫖客的感染与童某某卖淫行为的因果关系,于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完善证明结果排他的客观性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明确部分嫖客的艾滋病病毒由童某某传染。检察官积极对童某某开展释法说理,从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等角度阐述其行为性质,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9月,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童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患者在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会收到确证阳性告知书,上面详细记录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以及关怀救助等服务,同时也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的义务,要求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若涉嫌故意传播,则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国家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若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艾滋病是一种可防可控的传染病,传播途径为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其中性传播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主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全社会也应共同参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日,经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6年,童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经象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诊患有艾滋病,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告知并推动其配合治疗。
但因缺乏生活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为了维持生活,童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且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通过站街招揽、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从事卖淫活动。
今年2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艾滋病患者进行阳性告知时,发现童某某有传播性病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审查卷宗的同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医生了解情况,认为仅凭艾滋病核酸序列较高同源性的检测报告,难以认定嫖客的感染与童某某卖淫行为的因果关系,于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完善证明结果排他的客观性证据,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明确部分嫖客的艾滋病病毒由童某某传染。检察官积极对童某某开展释法说理,从法律适用、社会危害性等角度阐述其行为性质,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9月,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童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患者在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后,会收到确证阳性告知书,上面详细记录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以及关怀救助等服务,同时也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的义务,要求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他人,若涉嫌故意传播,则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国家依法打击涉及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若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艾滋病是一种可防可控的传染病,传播途径为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其中性传播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责任和义务规范自身行为,主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全社会也应共同参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