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柏光于2019年9月1日与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单方面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田柏光:
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收到了公司所在办公大楼物业的通报,物业称受害女性向物业反映大楼B1层的女厕有人违法偷拍,经物业调取监控并核查相关信息后显示你系涉嫌上述偷拍行为的违法嫌疑人,监控录像亦显示你被物业和受害者当场要求删除相关拍摄内容。该事极大了损害了公司的形象。
公司认为:你的以上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即便一般人最朴素的判断标准,亦已构成并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形。为此,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即日解除。
2022年1月27日
田柏光于2022年1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95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田柏光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60.20元。田柏光认为,对于误入女厕事件,当事人均谅解及田柏光未受处罚的情况下,公司不顾田柏光解释及感受,将事件匿名通告并以此为由在事件发生的2个多月后将其开除的行为实属不当。况且,田柏光自入职后,公司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未交予田柏光,公司的上述处分及开除理由没有实质的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单方的违法解除。
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仲裁庭审笔录第8页载明田柏光陈述“当时我只是走错了,比较担心没有及时出来,并没有偷拍,等到人稍微少一点才出来,我确实在里面待了半小时左右”。
关于解除事宜,公司观点如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2021年10月29日田柏光进入女厕所偷拍的行为。男女厕所布局不同,就算如田柏光所述走错,正常也应当及时出来,而不是在里面待半个小时,田柏光的解释有违常理,公司认为田柏光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违反劳动纪律。
关于解除事宜,田柏光观点如下:我是在2021年10月29日的12:15左右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我当时是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我当时没有发现走错,我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我上厕所有20多分钟,之后我听到有女的声音,才发现走错了,我从厕所出来以后,有一位女士在洗手台看到我,认为我在偷拍,该女士就叫了物业过来处理,物业过来后,我就将手机交给了物业,我用电话叫来同事一起处理这件事情,我与该女士解释是走错了,并没有偷拍这个行为。物业当时询问双方想怎么处理,然后我就主张如果说女士认为不放心的话,那就大家报警。然后这位女士也没有说报警,也没有理会我。后来就说暂时那就这样了,并没有说到要删除视频这一举动。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物业监控视频,以证明田柏光于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进行偷窥和偷拍,该行为不仅严重有违公序良俗,而且给单位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该等行为即便按照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也是已达到了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老乡鸡店员李某的录音,证明李某在女厕所被田柏光偷窥和偷拍的情况。
经质证,田柏光对监控视频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他于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进行偷窥和偷拍。对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都属于案外人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案外人陈述的偷拍行为。案外人所称的事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他也没有因此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所以以此为依据,开除视为单方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田柏光庭审中确认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但主张当时因为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田柏光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本院认为,田柏光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田柏光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且与其本人在仲裁时陈述亦有出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确实存在女士向物业反映田柏光进入女厕所的问题。综上,本院对田柏光的主张难以采信。田柏光的相关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田柏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60.2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田柏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661号(当事人系化名)
田柏光于2019年9月1日与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单方面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田柏光:
公司在2021年10月29日收到了公司所在办公大楼物业的通报,物业称受害女性向物业反映大楼B1层的女厕有人违法偷拍,经物业调取监控并核查相关信息后显示你系涉嫌上述偷拍行为的违法嫌疑人,监控录像亦显示你被物业和受害者当场要求删除相关拍摄内容。该事极大了损害了公司的形象。
公司认为:你的以上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即便一般人最朴素的判断标准,亦已构成并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形。为此,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即日解除。
2022年1月27日
田柏光于2022年1月17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95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田柏光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60.20元。田柏光认为,对于误入女厕事件,当事人均谅解及田柏光未受处罚的情况下,公司不顾田柏光解释及感受,将事件匿名通告并以此为由在事件发生的2个多月后将其开除的行为实属不当。况且,田柏光自入职后,公司员工手册或公司规章制度未交予田柏光,公司的上述处分及开除理由没有实质的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单方的违法解除。
法院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仲裁庭审笔录第8页载明田柏光陈述“当时我只是走错了,比较担心没有及时出来,并没有偷拍,等到人稍微少一点才出来,我确实在里面待了半小时左右”。
关于解除事宜,公司观点如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2021年10月29日田柏光进入女厕所偷拍的行为。男女厕所布局不同,就算如田柏光所述走错,正常也应当及时出来,而不是在里面待半个小时,田柏光的解释有违常理,公司认为田柏光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违反劳动纪律。
关于解除事宜,田柏光观点如下:我是在2021年10月29日的12:15左右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我当时是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我当时没有发现走错,我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我上厕所有20多分钟,之后我听到有女的声音,才发现走错了,我从厕所出来以后,有一位女士在洗手台看到我,认为我在偷拍,该女士就叫了物业过来处理,物业过来后,我就将手机交给了物业,我用电话叫来同事一起处理这件事情,我与该女士解释是走错了,并没有偷拍这个行为。物业当时询问双方想怎么处理,然后我就主张如果说女士认为不放心的话,那就大家报警。然后这位女士也没有说报警,也没有理会我。后来就说暂时那就这样了,并没有说到要删除视频这一举动。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物业监控视频,以证明田柏光于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进行偷窥和偷拍,该行为不仅严重有违公序良俗,而且给单位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该等行为即便按照一般人的判断标准,也是已达到了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老乡鸡店员李某的录音,证明李某在女厕所被田柏光偷窥和偷拍的情况。
经质证,田柏光对监控视频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他于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进行偷窥和偷拍。对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都属于案外人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有案外人陈述的偷拍行为。案外人所称的事件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也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影响,他也没有因此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所以以此为依据,开除视为单方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田柏光庭审中确认2021年10月29日进入单位所在办公楼的B1层的女厕所,但主张当时因为低头玩手机误入女厕所,在女厕所待了20多分钟,田柏光在里面如厕后才发现走错了。本院认为,田柏光当庭陈述的其进入女厕所的过程有违一般人的认知,田柏光对其进入女厕所并在该场所内待了一段时间并未给予合理解释,且与其本人在仲裁时陈述亦有出入。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确实存在女士向物业反映田柏光进入女厕所的问题。综上,本院对田柏光的主张难以采信。田柏光的相关行为确有违公序良俗,对公司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田柏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160.2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田柏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661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