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马某某:事先没有参与预谋,是中途被告知的。3月10号这一天,由于李某的电动车电量不够,中途拐至马某某家充电,之后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车继续前往作案地点,并且载着马某某前往。中途,在张某某的授意下李某将要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告知了马某某。到达作案地点后,张某某率先动手,用铁锹将王某某拍打致死,李某则主要控制王某某让其无法反抗,马某某看到此情景则由于害怕走出了塑料大棚。张某某和李某杀人埋尸后,将王某某手机里的钱转走并进行了平分,之后将王某某的手机卡掰下来,指使马某某砸坏。因此,马某某虽然没有参与预谋杀人,在杀人过程中也没有实际参与,但是其帮助销毁手机卡的行为,也属于参与作案,被定性为从犯,而且在案发后也是马某某第一个交待实情,并且指引公安机关找到埋尸地点的,主观恶意小,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马某某后面会被送到相关机构进行矫正教育。看看通报不难,他唯一的问题就是知情不报,别跟我说销毁卡啥的(平心而论,两个刚杀完人的人让你销毁卡你敢不答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