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否盈利并不是根本判定标准,社会危害程度才是。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粤建立网络群,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平台和信息,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吉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阎吉粤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否盈利并不是根本判定标准,社会危害程度才是。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粤建立网络群,为卖淫嫖娼者提供平台和信息,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吉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阎吉粤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