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当中“与对向车道大货车发生对撞事故”
这句话本身有歧义:
1.我逆行跑去对象车道,和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
2.对向的大货车逆行,和正常行驶的我相撞
这不应该是一个公关能发出来的水平,吃了粉就是吃了粉,没吃粉就是没吃粉,说的含糊不清。
直接找交警,开一份大货车逆行全责的责任认定书附在公告后面不就行了,这都还要教的?😳
包括山西运城那一次,这么多车开过,直接找几个“开门把人拉出来的”行车记录”放出来不就行了?狠狠地打这些黑子的脸。
公告当中“与对向车道大货车发生对撞事故”
这句话本身有歧义:
1.我逆行跑去对象车道,和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相撞
2.对向的大货车逆行,和正常行驶的我相撞
这不应该是一个公关能发出来的水平,吃了粉就是吃了粉,没吃粉就是没吃粉,说的含糊不清。
直接找交警,开一份大货车逆行全责的责任认定书附在公告后面不就行了,这都还要教的?😳
包括山西运城那一次,这么多车开过,直接找几个“开门把人拉出来的”行车记录”放出来不就行了?狠狠地打这些黑子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