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多分财产(当然本质是一回事),具体执行是共同财产均分的基础上,额外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民法典上明确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实际只有一种,就是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具体条文,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意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多分财产(当然本质是一回事),具体执行是共同财产均分的基础上,额外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民法典上明确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况,实际只有一种,就是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具体条文,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