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
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