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连工作人员参保后,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但不申请延缴或转移的(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群,已在异地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