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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点是她不是狂,反倒心理素质很强。她这么说就是很清楚很多有关法子英的事情都死无对证了,一个劲地往法子英身上推。虽然如果是真的被胁迫,她第一起案件就可以报案抓法子英,而实际上连着几起都跟她有关,就这一点基本就能揭穿她在装,但我们国家还是讲证据的,死无对证的东西无法考证,所以她就往这方面说。这个事在国外可能真的能让她翻案免死,但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会让我们失望。
我观点是她不是狂,反倒心理素质很强。她这么说就是很清楚很多有关法子英的事情都死无对证了,一个劲地往法子英身上推。虽然如果是真的被胁迫,她第一起案件就可以报案抓法子英,而实际上连着几起都跟她有关,就这一点基本就能揭穿她在装,但我们国家还是讲证据的,死无对证的东西无法考证,所以她就往这方面说。这个事在国外可能真的能让她翻案免死,但我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会让我们失望。
她的心态强度超过了百分99.99的jr。7个人命。试问谁敢与她一决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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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不死那可真凉人心
这要不死那可真凉人心
没有她亲自动手杀人的证据,有她参与的证据,她现在说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只参与抢劫的事情,没参与杀人
没有她亲自动手杀人的证据,有她参与的证据,她现在说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的。只参与抢劫的事情,没参与杀人
自己先看看一审判了几个死刑吧。
自己先看看一审判了几个死刑吧。
死缓保底也要坐27年足够了,要是不能当场击毙也差不多了
死缓保底也要坐27年足够了,要是不能当场击毙也差不多了
保底27? 不是吧
保底27? 不是吧
一堆人在那里不懂装懂。一审三个罪都是死刑,绑架罪判死刑,抢劫罪死刑,杀人罪死刑,想说自己没杀人?不好意思,绑架抢劫你也跑不掉。再加上态度恶劣,更加减少了轻判的概率。
一堆人在那里不懂装懂。一审三个罪都是死刑,绑架罪判死刑,抢劫罪死刑,杀人罪死刑,想说自己没杀人?不好意思,绑架抢劫你也跑不掉。再加上态度恶劣,更加减少了轻判的概率。
照你这么说因该是罪大恶极判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为什么还要给她上诉机会?
我看很多判死刑都是当即执行的,判完了就直接拉出去毙掉。
照你这么说因该是罪大恶极判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为什么还要给她上诉机会?
我看很多判死刑都是当即执行的,判完了就直接拉出去毙掉。
最后那个死者殷某,法子英去拿赎金的时候没死,他走之前和劳荣枝说我12点没回来的话就杀了他赶紧逃跑。后面法子英被抓过了几天警方找到他们那个出租屋的时候人已经死了,所以大概率是她杀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法子英也把所有事儿全揽下来了。劳荣枝这人不能深究,越深究越瘆得慌,法子英虽然一直都是个恶棍流氓,也进过监狱,但在认识劳荣枝之前从来没有杀过人,认识她之后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杀人,但是他抢到钱后依旧残忍杀害了受害者,这个转变跨度相当大,有人分析他们这对雌雄双煞里头劳荣枝才是那个主心骨,PUA法子英的人。
最后那个死者殷某,法子英去拿赎金的时候没死,他走之前和劳荣枝说我12点没回来的话就杀了他赶紧逃跑。后面法子英被抓过了几天警方找到他们那个出租屋的时候人已经死了,所以大概率是她杀的,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法子英也把所有事儿全揽下来了。劳荣枝这人不能深究,越深究越瘆得慌,法子英虽然一直都是个恶棍流氓,也进过监狱,但在认识劳荣枝之前从来没有杀过人,认识她之后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杀人,但是他抢到钱后依旧残忍杀害了受害者,这个转变跨度相当大,有人分析他们这对雌雄双煞里头劳荣枝才是那个主心骨,PUA法子英的人。
连让你杀人都不敢做,你还说你爱我?
连让你杀人都不敢做,你还说你爱我?
摘抄了判决书一段被告律师和公诉人的辩论,反正大多是公诉人推断的结果,实际证据确实比较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劳荣枝对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及故意杀人罪名均持有异议,提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其存在被胁迫情形;其起的只是辅助的作用;所抢的财物,其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支配权;其和法子英不存在事前共谋;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
1.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证据瑕疵和错误。
(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2.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2)对起诉书指控劳荣枝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3)法子英所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殷X华的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常州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3.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3)劳荣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回应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
1.从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模式来看,二人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对犯罪模式的整体共谋。
2.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犯,应当对七名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结合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与法子英区分主从犯。
4.虽然劳荣枝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且存在情感联系,故劳荣枝受胁迫的辩解不能成立。
摘抄了判决书一段被告律师和公诉人的辩论,反正大多是公诉人推断的结果,实际证据确实比较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劳荣枝对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及故意杀人罪名均持有异议,提出:在四起犯罪事实中,其存在被胁迫情形;其起的只是辅助的作用;所抢的财物,其只是暂时保管,没有支配权;其和法子英不存在事前共谋;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故意,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人提出:
1.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证据瑕疵和错误。
(1)在南昌、温州抢劫致人死亡及合肥故意杀人、绑架事实中,劳荣枝对于致人死亡的结果既没有事前共谋,也没有参与杀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的。(2)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存在瑕疵。四起犯罪事实中,公诉机关出示的与作案工具相关的证据均没有实物,也没有出示相应的司法鉴定书,无法直接证明劳荣枝参与杀害七名被害人。
2.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成立。(2)对起诉书指控劳荣枝构成抢劫罪、绑架罪不持异议,但劳荣枝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3)法子英所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陆X明、殷X华的行为,属实行过限行为,劳荣枝不应承担刑事责任。(4)常州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
3.量刑情节。(1)公诉机关举证证明劳荣枝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劳荣枝依法从宽处理。(2)劳荣枝受到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和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区分。(3)劳荣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回应
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意见认为:
1.从劳荣枝与同案人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模式来看,二人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对犯罪模式的整体共谋。
2.劳荣枝与法子英系共犯,应当对七名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结合劳荣枝在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应与法子英区分主从犯。
4.虽然劳荣枝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实际上并没有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5.劳荣枝与法子英系情侣关系,共同生活且存在情感联系,故劳荣枝受胁迫的辩解不能成立。
证据不是比较少,而是基本没有
证据不是比较少,而是基本没有
她就是知道现在死无对证,所以才这么猖狂
她就是知道现在死无对证,所以才这么猖狂
查了一下,二审辩护律师是吴法天,吴法天的招牌就是打这种明知不可为的案子,打不赢正常,打赢了就是水平高。不过,这个社会怎么说都算大体正常,所以吴大律师能赢的案子不多。某种程度上讲,吴法天在蹭劳荣枝的热度
查了一下,二审辩护律师是吴法天,吴法天的招牌就是打这种明知不可为的案子,打不赢正常,打赢了就是水平高。不过,这个社会怎么说都算大体正常,所以吴大律师能赢的案子不多。某种程度上讲,吴法天在蹭劳荣枝的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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