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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明知某物与外部环境的风险故意陷人于险境,与明知某人的风险故意陷人于此风险中,且放任结果发生。法理上并无区别。江妈此前没能在日本起诉刘(至少民事)导致了很多不利,包括证据的合法有效获得。现在国内也只能先通过民事认定客观事实,事实如能基本认定,追究刑责才有可能性基础(只是可能性,不知境外案境内诉刑责有什么程序限制)
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明知某物与外部环境的风险故意陷人于险境,与明知某人的风险故意陷人于此风险中,且放任结果发生。法理上并无区别。江妈此前没能在日本起诉刘(至少民事)导致了很多不利,包括证据的合法有效获得。现在国内也只能先通过民事认定客观事实,事实如能基本认定,追究刑责才有可能性基础(只是可能性,不知境外案境内诉刑责有什么程序限制)
正解
正解
你讲讲
你讲讲
江母主张的是刘鑫知道陈要杀自己,两人结伴回家刘先进门,推出江并锁门,坐视江被杀死。江母希望的是刘也坐牢,但是原来的律师不同意,没有足够证据支持,而且这个主张更接近陈的叙述,即陈没有杀死江的预谋,是见不到刘一时冲动,按这个走陈的量刑会变轻。江母就换了律师,现在这个律师就是照搬的江母的主张,刘推江出门也是照搬陈的证词,去掉了刘递刀出门那部分。说实话不看好能赢。
江母主张的是刘鑫知道陈要杀自己,两人结伴回家刘先进门,推出江并锁门,坐视江被杀死。江母希望的是刘也坐牢,但是原来的律师不同意,没有足够证据支持,而且这个主张更接近陈的叙述,即陈没有杀死江的预谋,是见不到刘一时冲动,按这个走陈的量刑会变轻。江母就换了律师,现在这个律师就是照搬的江母的主张,刘推江出门也是照搬陈的证词,去掉了刘递刀出门那部分。说实话不看好能赢。
这个案件刘鑫的做法其实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如果开门的话大概率两个都得死。所以法律上并无多大问题,主要的是刘这人太无耻了,不肯道歉也罢了还不肯作证,道德上是应该谴责的。江哥母亲很执着一定想要讨个公道,但其实法律上是走不通。江哥母亲这个人怎么说呢一方面很佩服,为女儿讨公道倾尽全力,另一方面确实不是很喜欢这个人,也不是很赞同她的一些说法和做法。也许她真是豁出出铁了心要用一辈子去做这事了吧。
这个案件刘鑫的做法其实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如果开门的话大概率两个都得死。所以法律上并无多大问题,主要的是刘这人太无耻了,不肯道歉也罢了还不肯作证,道德上是应该谴责的。江哥母亲很执着一定想要讨个公道,但其实法律上是走不通。江哥母亲这个人怎么说呢一方面很佩服,为女儿讨公道倾尽全力,另一方面确实不是很喜欢这个人,也不是很赞同她的一些说法和做法。也许她真是豁出出铁了心要用一辈子去做这事了吧。
之后的一系列事太恶心,按照你说的逻辑,那刘鑫应该隐姓埋名,对于这件事和这仨人一句也不提,结果为了让自己活的没有思想包袱,各种抹黑江母江歌,恰烂钱
之后的一系列事太恶心,按照你说的逻辑,那刘鑫应该隐姓埋名,对于这件事和这仨人一句也不提,结果为了让自己活的没有思想包袱,各种抹黑江母江歌,恰烂钱
你讲讲
你讲讲
陈的证明本身在日本庭审的时候没有被采信,如果中国法院采信了,就等于间接推翻日本方面的结论,那陈二十年的刑期的理由也不充分了。这也是我不看好能赢的原因。
陈的证明本身在日本庭审的时候没有被采信,如果中国法院采信了,就等于间接推翻日本方面的结论,那陈二十年的刑期的理由也不充分了。这也是我不看好能赢的原因。
当然可以,那她就不会被刘反击,但是,可能她搞错了是陈杀了江,无论刘做了任何事都不能成为陈杀江的借口。每个人都快意恩仇还要法律干什么,江母被刘反击是因为她网暴刘 她网暴刘是因为她找不到刘,而她找到刘反而可能会成为陈反驳证词的理由,那她行为的意义到地是什么呢
当然可以,那她就不会被刘反击,但是,可能她搞错了是陈杀了江,无论刘做了任何事都不能成为陈杀江的借口。每个人都快意恩仇还要法律干什么,江母被刘反击是因为她网暴刘 她网暴刘是因为她找不到刘,而她找到刘反而可能会成为陈反驳证词的理由,那她行为的意义到地是什么呢
因为刘是有教唆杀人嫌疑的,如果陈的第一目标就是江歌,那一切反而说清了,为啥第一目标是江歌?显然有人说了些对江歌不利的话,甚至是教唆陈世锋杀江歌,嫌疑最大的是刘鑫,当然除非刘鑫自己说自己挑唆的,否则很难定罪
因为刘是有教唆杀人嫌疑的,如果陈的第一目标就是江歌,那一切反而说清了,为啥第一目标是江歌?显然有人说了些对江歌不利的话,甚至是教唆陈世锋杀江歌,嫌疑最大的是刘鑫,当然除非刘鑫自己说自己挑唆的,否则很难定罪
问题是刘鑫绝对不是害怕不开门那么简单。你看看这段:23:31,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内容的语音。在距离地铁终点站还剩一站的时候,刘鑫连发五条微信给江歌叮嘱其在三号出口等待她回家。但直至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吐露一个字,也没有告知江歌她本人害怕的直实原因以及当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恋情而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大内公寓附近的危险。 2016年11月3日刘鑫和江歌同时前往江歌所租住的201室时,由于事先察觉到意图行凶杀人的陈世峰埋伏在三楼,刘鑫迅速走在江歌前面并跑向201迅速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并不清楚存在的危险,也跟着刘鑫跑向201,江歌把伞挂在了门口的仪表上,即被刘鑫反锁在201室的大门外。 提前藏身于此的陈世峰持刀冲向刘鑫并狂按门铃破口大骂,被待在室内的刘鑫怼了一句“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一心想要杀害刘鑫的陈世峰眼见无法接触到刘鑫了,彻底失控,遂将所有的仇恨转向了江歌并开始杀人,对江歌连续捅了11刀,江歌倒在了血泊中。 在第一次报警结束后,刘鑫未对江歌进行急救,在能查看门外状况,并且知晓外倒地受害者即为江歌的情况下,刘鑫始终没有开门,也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连医疗急救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
问题是刘鑫绝对不是害怕不开门那么简单。你看看这段:23:31,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内容的语音。在距离地铁终点站还剩一站的时候,刘鑫连发五条微信给江歌叮嘱其在三号出口等待她回家。但直至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吐露一个字,也没有告知江歌她本人害怕的直实原因以及当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恋情而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大内公寓附近的危险。 2016年11月3日刘鑫和江歌同时前往江歌所租住的201室时,由于事先察觉到意图行凶杀人的陈世峰埋伏在三楼,刘鑫迅速走在江歌前面并跑向201迅速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并不清楚存在的危险,也跟着刘鑫跑向201,江歌把伞挂在了门口的仪表上,即被刘鑫反锁在201室的大门外。 提前藏身于此的陈世峰持刀冲向刘鑫并狂按门铃破口大骂,被待在室内的刘鑫怼了一句“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一心想要杀害刘鑫的陈世峰眼见无法接触到刘鑫了,彻底失控,遂将所有的仇恨转向了江歌并开始杀人,对江歌连续捅了11刀,江歌倒在了血泊中。 在第一次报警结束后,刘鑫未对江歌进行急救,在能查看门外状况,并且知晓外倒地受害者即为江歌的情况下,刘鑫始终没有开门,也未曾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连医疗急救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直到警察出现后才开门。
我比较好奇这段是怎么来的
我比较好奇这段是怎么来的
我个人觉得刘鑫嫌疑挺大,她很可能教唆陈世锋杀人,未必想着江歌必死,但一定让陈世锋坐牢从而摆脱他,看上去像思诺
我个人觉得刘鑫嫌疑挺大,她很可能教唆陈世锋杀人,未必想着江歌必死,但一定让陈世锋坐牢从而摆脱他,看上去像思诺
但刑事太难了,在日本就仅将刘鑫视为受害者与证人(还有之前的胁迫,刘鑫说不知胁迫也是违法纯属扯淡,就是规避明知风险)。江妈未就其明显的伪证与侵权以及其他怪异行为提起诉讼,是最大的失误。估计责任在当时的崴货律师。
但刑事太难了,在日本就仅将刘鑫视为受害者与证人(还有之前的胁迫,刘鑫说不知胁迫也是违法纯属扯淡,就是规避明知风险)。江妈未就其明显的伪证与侵权以及其他怪异行为提起诉讼,是最大的失误。估计责任在当时的崴货律师。
如果国内最高法不认可日本对案件当中的几方责任人的判处不认可的话,回国内还可以继续审判,但就是时间拖了这么久证据链肯定不全了。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刘鑫最后估计是没啥责任的。而且,日本人的这个公安法院系统也是有意思,刘鑫能当被害人就证明了她和陈世锋是有直接联系的,居然不对她进行调查,也是服了。
如果国内最高法不认可日本对案件当中的几方责任人的判处不认可的话,回国内还可以继续审判,但就是时间拖了这么久证据链肯定不全了。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刘鑫最后估计是没啥责任的。而且,日本人的这个公安法院系统也是有意思,刘鑫能当被害人就证明了她和陈世锋是有直接联系的,居然不对她进行调查,也是服了。
如果国内最高法不认可日本对案件当中的几方责任人的判处不认可的话,回国内还可以继续审判,但就是时间拖了这么久证据链肯定不全了。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刘鑫最后估计是没啥责任的。而且,日本人的这个公安法院系统也是有意思,刘鑫能当被害人就证明了她和陈世锋是有直接联系的,居然不对她进行调查,也是服了。
如果国内最高法不认可日本对案件当中的几方责任人的判处不认可的话,回国内还可以继续审判,但就是时间拖了这么久证据链肯定不全了。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不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刘鑫最后估计是没啥责任的。而且,日本人的这个公安法院系统也是有意思,刘鑫能当被害人就证明了她和陈世锋是有直接联系的,居然不对她进行调查,也是服了。
明知风险,锁门的认定都不难,放任结果发生也能有部分证据,故意陷他人于风险的认定难度大,必须有刑侦手段。当时如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日警方重视,至少可以从伪证着手撬开。现在过去这么久又在国内,就此案刑事部分,恐怕最多针对刘鑫伪证提起诉讼,还不知道这能不能由受害人家属自诉。毕竟刘鑫伪证主要是洗脱其自身责任,基本没帮杀人嫌疑人脱罪,问题是当时日警方与司法部门并未对刘鑫追责,不知能否再在国内追诉?但刘鑫开始说不知道门外是谁,应可视为妨碍办案,或者,诉其伪证造成了受害方损失且构成刑责?
明知风险,锁门的认定都不难,放任结果发生也能有部分证据,故意陷他人于风险的认定难度大,必须有刑侦手段。当时如受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日警方重视,至少可以从伪证着手撬开。现在过去这么久又在国内,就此案刑事部分,恐怕最多针对刘鑫伪证提起诉讼,还不知道这能不能由受害人家属自诉。毕竟刘鑫伪证主要是洗脱其自身责任,基本没帮杀人嫌疑人脱罪,问题是当时日警方与司法部门并未对刘鑫追责,不知能否再在国内追诉?但刘鑫开始说不知道门外是谁,应可视为妨碍办案,或者,诉其伪证造成了受害方损失且构成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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