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与定义
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与其照护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政策。
定义: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二、适用对象与部门职责
适用对象:上海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统一需求评估:
1.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3. 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部门职责:
1. 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2.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3. 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完善照护服务标准和规范,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相关政策协调工作。
5.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三、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需具备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以及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评估机构不得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由评估机构聘用。评估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四、评估流程与评估等级
评估流程:
1. 申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可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重度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评估。
2. 受理和审核: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医保局安排定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3. 评估: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评估结论由评估机构出具,并反馈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4. 结论告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评估结论代为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确认。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评估等级:评估等级分为照护1级至照护6级,以及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医疗机构就诊等其他情况。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评估费用与服务提供
评估费用: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非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对象个人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财政补贴。
服务提供:经过统一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意向服务机构登记确认并享受服务。意向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需求的,申请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服务机构或申请服务轮候。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评估等级,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服务计划建议制定服务计划,并告知申请人可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一、目的与定义
目的:该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确保老年人能够享受到与其照护需求相匹配的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政策。
定义: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二、适用对象与部门职责
适用对象:上海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统一需求评估:
1.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3. 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部门职责:
1. 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
2.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3. 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完善照护服务标准和规范,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4.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需求评估相关政策协调工作。
5.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三、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为依法独立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需具备稳定的评估人员、办公场所、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以及完善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评估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评估机构不得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评估机构出资人不得开办或参与开办养老服务机构。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由评估机构聘用。评估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背景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评估员指具有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或社会工作等经验,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B类评估员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
四、评估流程与评估等级
评估流程:
1. 申请: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可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重度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老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请评估。
2. 受理和审核: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医保局安排定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3. 评估: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上门完成评估调查,并如实记录《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评估结论由评估机构出具,并反馈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4. 结论告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评估结论代为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确认。评估结论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评估等级:评估等级分为照护1级至照护6级,以及未达到照护1级和建议至医疗机构就诊等其他情况。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评估费用与服务提供
评估费用: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参保人员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共同支付,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非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对象个人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财政补贴。
服务提供:经过统一需求评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意向服务机构登记确认并享受服务。意向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需求的,申请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服务机构或申请服务轮候。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评估等级,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服务计划建议制定服务计划,并告知申请人可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和养老服务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