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是否还一定需要劳动合同?
前两天看到有个JR发帖大拇指上半截都没有了,老板却只愿意出医药费。大家都在劝其去认定工伤,我看评论区部分jr对认定工伤是否需要劳动合同认识不一,趁周末给大家写个帖子."(原贴地址:https://m.hupu.com/bbs-share/629712178.html?share=share&euid=271011708501923&cid=107161414)
首先,直接上答案: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建设工程等特殊领域工伤认定更为松弛,即只要存在违法转包等情形,发包方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其向违法转包的用人单位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福利取之,用之
认定工伤是否还一定需要劳动合同?
前两天看到有个JR发帖大拇指上半截都没有了,老板却只愿意出医药费。大家都在劝其去认定工伤,我看评论区部分jr对认定工伤是否需要劳动合同认识不一,趁周末给大家写个帖子."(原贴地址:https://m.hupu.com/bbs-share/629712178.html?share=share&euid=271011708501923&cid=107161414)
首先,直接上答案: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建设工程等特殊领域工伤认定更为松弛,即只要存在违法转包等情形,发包方就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因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伤亡事故后,由该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无论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并不影响其向违法转包的用人单位主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福利取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