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诽谤不可取,依法维权有保障
济南市民邢某报警称,在小区等电梯时,其孩子被一男子故意吓唬,自己被男子辱骂。经查,嫌疑人刘某因双方孩子发生矛盾,遂使用微信给邢某发送信息干扰其生活,并在两人同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诬蔑邢某的话语,对该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本案中,刘某因与邢某的孩子发生矛盾,采取了不当行为,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干扰邢某的生活,并在微信群中发布诬蔑邢某的话语,构成了对邢某名誉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因此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诽谤的严重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以案释法:网络诽谤不可取,依法维权有保障
济南市民邢某报警称,在小区等电梯时,其孩子被一男子故意吓唬,自己被男子辱骂。经查,嫌疑人刘某因双方孩子发生矛盾,遂使用微信给邢某发送信息干扰其生活,并在两人同在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诬蔑邢某的话语,对该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本案中,刘某因与邢某的孩子发生矛盾,采取了不当行为,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干扰邢某的生活,并在微信群中发布诬蔑邢某的话语,构成了对邢某名誉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因此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认识到网络诽谤的严重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