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某于2021年3月8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插画设计工作。2022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每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4000元每月,绩效奖金按个人接单总金额的5%,根据冯某某的业绩考核及岗位核定。
2023年4月7日,甲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周六到公司上班。2023年4月17日,冯某某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另查明,冯某某曾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甲公司向冯某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36元;2.甲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58956元。该仲裁委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如下仲裁裁决:驳回冯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冯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324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冯某某主张以劳动合同到期以及因劳动条件降低(双休变单休,工作时间变长)而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离职,但冯某某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可认定冯某某系主动离职,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冯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956元,冯某某于2021年3月8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与冯某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冯某某入职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冯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依法与冯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存在,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甲公司向冯某某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故甲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法院以试用期间月工资3000元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冯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应支付冯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甲公司所提冯某某诉请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因甲公司并未在劳动仲裁阶段提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
二、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冯某某于2021年3月8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插画设计工作。2022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试用期间工资为3000元每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4000元每月,绩效奖金按个人接单总金额的5%,根据冯某某的业绩考核及岗位核定。
2023年4月7日,甲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周六到公司上班。2023年4月17日,冯某某向甲公司提出离职。
另查明,冯某某曾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甲公司向冯某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36元;2.甲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应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58956元。该仲裁委于2023年7月15日作出如下仲裁裁决:驳回冯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
冯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324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冯某某主张以劳动合同到期以及因劳动条件降低(双休变单休,工作时间变长)而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向甲公司提出离职,但冯某某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可认定冯某某系主动离职,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冯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956元,冯某某于2021年3月8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与冯某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冯某某入职后,双方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冯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依法与冯某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存在,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甲公司向冯某某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故甲公司应向冯某某支付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法院以试用期间月工资3000元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冯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应支付冯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甲公司所提冯某某诉请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因甲公司并未在劳动仲裁阶段提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000元;
二、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