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了《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面包车提供货运服务,须刘某本人通过平台接受派单,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有加单奖励。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运输服务费6千元及奖励金,油费停车费等另外报销。刘某在工作期间,每天在平台签到并接受派单,跑单时长均超过8小时,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或运输超时等情形按公司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公司与刘某签订《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因调整运营规划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他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合作关系为由拒付。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本案中,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刘某须遵循公司规定的时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因此,双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提示】
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也产生了不同的用工模式。需综合考虑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刘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了《车辆管理协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刘某自备面包车提供货运服务,须刘某本人通过平台接受派单,每日至少完成4单,多接有加单奖励。公司通过平台与客户结算货物运输费,每月向刘某支付运输服务费6千元及奖励金,油费停车费等另外报销。刘某在工作期间,每天在平台签到并接受派单,跑单时长均超过8小时,出现接单量不足4单或运输超时等情形按公司的费用结算办法扣减部分服务费。2021年3月,公司与刘某签订《车辆管理终止协议》,载明因调整运营规划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作关系。刘某认为他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终止合作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合作关系为由拒付。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裁判要点】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本案中,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刘某须遵循公司规定的时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从事的货物运输业务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通过平台获得的服务费用构成其稳定收入来源。因此,双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提示】
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也产生了不同的用工模式。需综合考虑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