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G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XXX条为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记过处理,其中,4.4.2.18为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第4.2.2条规定,记过处理:基本工资降低10%-20%。
现公司主张,因员工失职,导致最终盖章的补充协议的返利期限与审批流转单中的期限不一致,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害非常严重,因为返利期间多一个月,上海G公司就需要多给经销商一个月销售额18%的返利。而根据相关2017年1月的销售额,上海G公司需支付的该月返利金额至少为55万元以上。肖某该失职行为带给上海G公司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人力损失,以及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在肖某给上海G公司造成这么大损害的情况下,上海G公司仅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调岗至渠道部担任渠道主管职务,基本工资降薪20%,这完全合理。
肖某主张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违法,既不存在阴阳合同的重大差错,亦不存在转岗通知书所记载的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之事实。员工起诉要求恢复原岗位,并支付2017年5月的工资差额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肖某的工作职责包含经销商合同的管理和监控,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系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的补充内容,故就该补充协议的管理和监控亦属于肖某的工作职责。现肖某于自行书写的思想汇报中认可因其工作疏忽造成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授权期间与审批流转单中的期间不一致,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上海G公司据此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第4.4.2.18条给予肖某记过处分,并依据第4.2.2条予以基本工资降薪20%。对此,肖某确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职行为,但该行为是否达成了《员工奖惩规定》第4.4.2.18条规定的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程度,目前并无充分有效之证据予以佐证。
即使肖某的行为达到了该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严重程度,《员工奖惩规定》亦规定了记过处理的同时可给予基本工资降低10%-20%,但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不得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奖惩规定》中有关记过处分的同时给予降低基本工资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故上海G公司据此自2017年5月起给予肖某基本工资降薪20%之处罚的行为,显属不当。
因此,上海G公司应支付肖某2017年5月工资差额3,000元。另,调整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行为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于肖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
判决上海G公司支付员工肖某工资差额3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上海G公司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降薪20%是否适当。肖某作为上海G公司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审核电商大区总经理陈某1提交的补充协议时,初审时已发觉了补充协议日期存在问题,但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最终提交法务部盖章的补充协议仍与oa审批的补充协议的日期不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一审认定肖某存在工作失职的行为,并无不当。《员工奖惩规定》规定,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上海G公司可以记过处理,基本工资降低10%-20%。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的补充协议的返利期限与审批期限不一致,补充协议明显加重了上海G公司的合同责任。
根据上海G公司提交的证据,xx公司已依据补充协议向上海G公司主张2017年1月的返利55万余元,证明肖某的失职行为已给上海G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故上海G公司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降薪20%,并无不当。上海G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员工要求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的请求。关于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不予处理,维持一审判
基本案情
上海G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XXX条为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记过处理,其中,4.4.2.18为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第4.2.2条规定,记过处理:基本工资降低10%-20%。
现公司主张,因员工失职,导致最终盖章的补充协议的返利期限与审批流转单中的期限不一致,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害非常严重,因为返利期间多一个月,上海G公司就需要多给经销商一个月销售额18%的返利。而根据相关2017年1月的销售额,上海G公司需支付的该月返利金额至少为55万元以上。肖某该失职行为带给上海G公司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人力损失,以及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在肖某给上海G公司造成这么大损害的情况下,上海G公司仅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调岗至渠道部担任渠道主管职务,基本工资降薪20%,这完全合理。
肖某主张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违法,既不存在阴阳合同的重大差错,亦不存在转岗通知书所记载的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之事实。员工起诉要求恢复原岗位,并支付2017年5月的工资差额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肖某的工作职责包含经销商合同的管理和监控,本案所涉的补充协议系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同的补充内容,故就该补充协议的管理和监控亦属于肖某的工作职责。现肖某于自行书写的思想汇报中认可因其工作疏忽造成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授权期间与审批流转单中的期间不一致,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上海G公司据此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第4.4.2.18条给予肖某记过处分,并依据第4.2.2条予以基本工资降薪20%。对此,肖某确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职行为,但该行为是否达成了《员工奖惩规定》第4.4.2.18条规定的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程度,目前并无充分有效之证据予以佐证。
即使肖某的行为达到了该条规定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的严重程度,《员工奖惩规定》亦规定了记过处理的同时可给予基本工资降低10%-20%,但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不得以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员工奖惩规定》中有关记过处分的同时给予降低基本工资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故上海G公司据此自2017年5月起给予肖某基本工资降薪20%之处罚的行为,显属不当。
因此,上海G公司应支付肖某2017年5月工资差额3,000元。另,调整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行为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于肖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一审判决
判决上海G公司支付员工肖某工资差额3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上海G公司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降薪20%是否适当。肖某作为上海G公司的合同管理人员,在审核电商大区总经理陈某1提交的补充协议时,初审时已发觉了补充协议日期存在问题,但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最终提交法务部盖章的补充协议仍与oa审批的补充协议的日期不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一审认定肖某存在工作失职的行为,并无不当。《员工奖惩规定》规定,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上海G公司可以记过处理,基本工资降低10%-20%。上海G公司与xx公司的补充协议的返利期限与审批期限不一致,补充协议明显加重了上海G公司的合同责任。
根据上海G公司提交的证据,xx公司已依据补充协议向上海G公司主张2017年1月的返利55万余元,证明肖某的失职行为已给上海G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故上海G公司依据《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肖某记过处理并降薪20%,并无不当。上海G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员工要求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的请求。关于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不予处理,维持一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