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 | 劳动法库小编
2010年10月1日,张老大入职北京某公司任司机。
劳动合同附件中规定,员工使用语言、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威胁或胁迫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张老大在附件上签字,并写道,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协议附件中的内容本人已阅读,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2021年7月,张老大出勤5日后,开始请病假,提交了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的病假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指定的医院是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及以上级别医院,张老大提供的病假条是北京平谷区中医院出具的,不符合规定,要求张老大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条及病历本、拍的片子等相关证据。对此张老大不认可,称其不知道公司指定医院的规章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其不可能不知道,公司规定每次开会都说,队长和调度也会说,劳动合同有、开会记录都有,也有张老大签字。为此争议,双方在电话沟通中有些言语冲突。
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其队长通知其先去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安排张老大先行接受公司制度规定方面的培训,对此双方发生纠纷。
视频显示,张老大情绪激动地大嚷,“你们都听着呢,杂种操的,他说我操你妈,他爱谁谁,你这样骂我,我这六十多岁,我不让你这样骂,我是骂你算狗逼了着”。
旁边人员劝说“消消火,跟他没有关系,您不能那样的,他没说啥”。
张老大答,“咋没说啥,你有耳朵没有,你别瞎说”,该旁边人员说“我没瞎说,你别叨着谁跟谁干,我也听见您说了,也听见他说了,您要是培训就开始培训,在这也不用说别的”。
张老大又说,“跟李队说好了,今天让我上班,今早上他又不让我上班,让我培训什么制度乱七八糟的,我说我不培训,我出来了,说他算狗逼,他张口就说我操你妈。我说的和他说的谁严重”。
旁边另一人员说“他说这话也不对,但您先说的不对,你是不是公司员工,能不让不嚷了”,在该人员的劝说下张老大离开了。
2021年7月25日,公司向张老大发了告知函,内容为“你无故不参加2021年7月24日公司安排的制度培训,且态度蛮横,辱骂人力资源室工作人员,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你作出辞退处理。
2021年8月16日,张老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102元。仲裁委不支持,张老大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张老大提供假条,要求请病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认为其请假的材料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张老大按要求请假,张老大提出公司未告知过其需要到其指定医院开具假条的制度,对此双方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时,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既是有效避免前述争议的途径,亦是其职责,尤其是张老大休假期间公司组织其他司机进行了多次培训,对张老大进行培训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管理权是用人单位得以运行和存续的基本权利,听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也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用人单位基于正当理由正当行使管理权时,劳动者拒绝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严重违纪,否则将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威信和正常管理秩序,用人单位也无法顺利运行,故一审法院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
虽然公司最终接受了张老大提供的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假条,为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一审法院也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但一审法院仍需要指出,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之处,作为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争议时也缺乏包容心与同理心,应予以重视。
综上,一审对张老大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张老大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他只是因公司没有解释清楚原因便要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发生争议,进而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但不至于成为用人单位借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就冲突妥善理想解决,合理使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而不是一辞了之,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审判决:张老大拒绝培训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老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张老大之间系因张老大请病假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发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时,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既是有效避免前述争议的途径,亦是其职责,且张老大休假期间公司亦组织其他司机进行了多次培训,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对张老大进行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基于正当理由正当行使管理权,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张老大签字确认过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的规定,员工使用语言、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威胁或胁迫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而张老大拒绝培训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张老大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张老大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合法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3民终532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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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张老大入职北京某公司任司机。
劳动合同附件中规定,员工使用语言、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威胁或胁迫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张老大在附件上签字,并写道,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协议附件中的内容本人已阅读,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2021年7月,张老大出勤5日后,开始请病假,提交了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的病假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指定的医院是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及以上级别医院,张老大提供的病假条是北京平谷区中医院出具的,不符合规定,要求张老大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条及病历本、拍的片子等相关证据。对此张老大不认可,称其不知道公司指定医院的规章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其不可能不知道,公司规定每次开会都说,队长和调度也会说,劳动合同有、开会记录都有,也有张老大签字。为此争议,双方在电话沟通中有些言语冲突。
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其队长通知其先去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安排张老大先行接受公司制度规定方面的培训,对此双方发生纠纷。
视频显示,张老大情绪激动地大嚷,“你们都听着呢,杂种操的,他说我操你妈,他爱谁谁,你这样骂我,我这六十多岁,我不让你这样骂,我是骂你算狗逼了着”。
旁边人员劝说“消消火,跟他没有关系,您不能那样的,他没说啥”。
张老大答,“咋没说啥,你有耳朵没有,你别瞎说”,该旁边人员说“我没瞎说,你别叨着谁跟谁干,我也听见您说了,也听见他说了,您要是培训就开始培训,在这也不用说别的”。
张老大又说,“跟李队说好了,今天让我上班,今早上他又不让我上班,让我培训什么制度乱七八糟的,我说我不培训,我出来了,说他算狗逼,他张口就说我操你妈。我说的和他说的谁严重”。
旁边另一人员说“他说这话也不对,但您先说的不对,你是不是公司员工,能不让不嚷了”,在该人员的劝说下张老大离开了。
2021年7月25日,公司向张老大发了告知函,内容为“你无故不参加2021年7月24日公司安排的制度培训,且态度蛮横,辱骂人力资源室工作人员,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为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你作出辞退处理。
2021年8月16日,张老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102元。仲裁委不支持,张老大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者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张老大提供假条,要求请病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审核认为其请假的材料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张老大按要求请假,张老大提出公司未告知过其需要到其指定医院开具假条的制度,对此双方发生争议。在此情况下,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时,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既是有效避免前述争议的途径,亦是其职责,尤其是张老大休假期间公司组织其他司机进行了多次培训,对张老大进行培训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管理权是用人单位得以运行和存续的基本权利,听从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也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用人单位基于正当理由正当行使管理权时,劳动者拒绝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严重违纪,否则将严重破坏用人单位威信和正常管理秩序,用人单位也无法顺利运行,故一审法院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
虽然公司最终接受了张老大提供的北京市平谷区中医院假条,为其支付了病假工资,一审法院也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但一审法院仍需要指出,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之处,作为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争议时也缺乏包容心与同理心,应予以重视。
综上,一审对张老大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张老大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不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他只是因公司没有解释清楚原因便要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发生争议,进而和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但不至于成为用人单位借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就冲突妥善理想解决,合理使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权,而不是一辞了之,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审判决:张老大拒绝培训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老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首先,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与张老大之间系因张老大请病假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发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2021年7月24日张老大回公司上班时,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对其进行规章制度培训,既是有效避免前述争议的途径,亦是其职责,且张老大休假期间公司亦组织其他司机进行了多次培训,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对张老大进行培训属于用人单位基于正当理由正当行使管理权,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张老大签字确认过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的规定,员工使用语言、动作等对上级进行辱骂、威胁或胁迫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而张老大拒绝培训并先行出口辱骂管理人员,应认定其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张老大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张老大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合法依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京03民终5327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