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泥潭刷到一个有意思的帖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向父母借款该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债,简单检索了一下案例发现两种观点都有。自由裁量真是个黑箱,挺迷的…
贴一下两个案例:
1.支持共同还债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2868号:本案中,不论是朱某1、缪某的出资还是张某父母的出资均直接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由朱某1代办手续。朱某2和张某作为房产共有人均已实际受益。尽管涉案《借条》系朱某2事后补出,且张某对此并不知情,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朱某1、缪某根据朱某2和张某当时签署的《代付款承诺书》主张其出资行为系出借行为,应视为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而张某认为该出资行为系对其与朱某2的无偿赠予行为,却无相应反证予以证明。故此,从尊重出资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将涉案962000元购房款认定为朱某2和张某的借款,并无明显不当。
2.支持个人债务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5382号:首先,案涉借条系郑光辉事后补打,借条出具时李云侠并不在场,亦无证据表明李云侠事后对该补打借条予以认可,因此该借条仅能证明郑光辉单方确认该转账为个人借款,不能证明该款支付时各方约定为借款。其次,郑殿庭、孙艳丽关于“李云侠于2018年5月打算买房时提出来向其借款,一开始说要借钱买房具体金额看需求,还说借给其他亲戚都借,(不如)就借给她”的陈述,也与郑光辉“李云侠提出要我向我父母借款买房子、买房的时候是我开口问父母借钱的”的陈述不一致,不能证明李云侠曾向郑殿庭、孙艳丽提出过借款。最后,关于李云侠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原因,郑光辉陈述“怕写借条伤感情、担心李云侠心里有想法,也怕夫妻闹矛盾”,也表明郑光辉当时没有让李云侠知道借款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心意思。
今天在泥潭刷到一个有意思的帖子,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向父母借款该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债,简单检索了一下案例发现两种观点都有。自由裁量真是个黑箱,挺迷的…
贴一下两个案例:
1.支持共同还债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2868号:本案中,不论是朱某1、缪某的出资还是张某父母的出资均直接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由朱某1代办手续。朱某2和张某作为房产共有人均已实际受益。尽管涉案《借条》系朱某2事后补出,且张某对此并不知情,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朱某1、缪某根据朱某2和张某当时签署的《代付款承诺书》主张其出资行为系出借行为,应视为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而张某认为该出资行为系对其与朱某2的无偿赠予行为,却无相应反证予以证明。故此,从尊重出资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将涉案962000元购房款认定为朱某2和张某的借款,并无明显不当。
2.支持个人债务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5382号:首先,案涉借条系郑光辉事后补打,借条出具时李云侠并不在场,亦无证据表明李云侠事后对该补打借条予以认可,因此该借条仅能证明郑光辉单方确认该转账为个人借款,不能证明该款支付时各方约定为借款。其次,郑殿庭、孙艳丽关于“李云侠于2018年5月打算买房时提出来向其借款,一开始说要借钱买房具体金额看需求,还说借给其他亲戚都借,(不如)就借给她”的陈述,也与郑光辉“李云侠提出要我向我父母借款买房子、买房的时候是我开口问父母借钱的”的陈述不一致,不能证明李云侠曾向郑殿庭、孙艳丽提出过借款。最后,关于李云侠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原因,郑光辉陈述“怕写借条伤感情、担心李云侠心里有想法,也怕夫妻闹矛盾”,也表明郑光辉当时没有让李云侠知道借款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心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