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可以与其他证据一起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取得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以及录音资料本身是否完整且没有瑕疵。具体来说:录音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如窃听、威胁等方式获取。如果录音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它将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录音资料本身需要完整且没有瑕疵,这意味着录音内容必须是连续的,未经过剪辑或篡改,并且能够清晰反映案件的相关事实。录音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以增强其证明力。如果录音证据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那么它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录音证据是私录的,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如果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且录音内容与案件相关,那么这样的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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