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这样的观念是否为现代法律所认可呢?
《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作了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由此,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更偏向于“冤有头,债有主”,对于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子女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内承担偿还的义务。当然,为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品质,法律也不禁止超过份额部分的自愿偿还。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么这样的观念是否为现代法律所认可呢?
《民法典》第1161条对此作了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
由此,现代法律的价值追求更偏向于“冤有头,债有主”,对于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子女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内承担偿还的义务。当然,为弘扬高尚的社会道德品质,法律也不禁止超过份额部分的自愿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