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招到人后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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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回帖亮了
依法员工主动离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到期就能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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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提前一个月书面递交人力,试用期提前三天
离职是通知不是申请
依法邮件提离职。这个是通知公司。不是泰山同意不同意的事。提了离职就别留了。不然以后小鞋不断没意思
你都不想干了到点就走呗
楼主写的这句,让我招到人再走。就想起以前刚出来工作那些小公司的叼毛领导,hr不给我走,一直拖着我。离职从来都是通知不是申请,试用期提前三天讲就行了,转正之后就最长30天。反正讲了之后就算日子就行。
公司没有不同意的权利
現在都是自由勞動市場...你的思想怎麼還是奴隸制時代發email到領導那作為record到時間點走人即可不出離職證明什麼的直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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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你們合同肯定有寫關於離職通知期的沒有寫就得按照默認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