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有关争议应提交本会或国际足联有关机构解决。”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这一规定中的“体育仲裁机构”被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认为即等同于行业协会下辖的仲裁委员会。基于上述规定,有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球员欠薪案件,认为涉及足球行业的纠纷应由中国足协管辖。一个典型案例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对一名球员的再审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根据体育法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因足球属于特殊行业,职业球员与俱乐部间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纠纷解决方式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