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中国足球协会2001年10月16日作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中涉及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和球员的处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书中称:“有关长春亚泰俱乐部状告中国足协一案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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