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同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消费行为自始无效,其监护人可向经营者申请退费。在法规层面,我国对盲盒产品的规定更为严格:《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明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同时,《指引》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