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参加境外联赛的原 CBA 国内球员独家签约权按以下规 定执行: (一) 原俱乐部为球员开具澄清信同意函后,CBA 联赛独家签 约权仍保留在原俱乐部。原俱乐部可以在之后的每个赛 季注册期内为该球员办理预注册并报名,否则该球员在 返回 CBA 联赛时无法参加当赛季比赛。 (二) 本规定实施后前往国外联赛的球员返回之后,根据原聘 用合同不同类型,依照参加境外顶级联赛及境外非顶级 联赛的相关要求签署新合同。 1. 参加境外顶级联赛。境外顶级联赛特指 NBA 联赛正 赛、欧洲篮球联赛(Euroleague)。与 NBA 联盟所属 球队签署合同并据此具备参加 NBA 联赛常规赛和 NBA 联赛季后赛资格的国内球员及与欧洲篮球联赛 89 参赛球队签署合同并据此具备参加欧洲篮球联赛资 格的国内球员,对于因客观原因或合理理由未完全 履行上述合同的,其是否属于“参加境外顶级联赛” 由 CBA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对于不符合上述认 定标准的球员,则其将被认定为“参加境外非顶级 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