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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的问题,你要问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了。
不确定药检的抽血采样是否符合护理工作的范畴。
即使是,那么这个跨地域执业的限制并不影响她的能力,也不影响她所采血样的有效性(即血样中是否包含违禁成分)。显然,听证委员会认为,这只是个瑕疵,并不会影响药检采样本身的准确性,并不能给予运动员足够的理由抗拒药检。运动员应该配合药检,可以事后抗辩,但不能抗检。
另外,我记得听证会(或者是第一次庭审)上,有WADA的官员询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自身执行的药检时,护士人员是否有异地执业的许可,但是没有得到回答。
翻译的问题,你要问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了。
不确定药检的抽血采样是否符合护理工作的范畴。
即使是,那么这个跨地域执业的限制并不影响她的能力,也不影响她所采血样的有效性(即血样中是否包含违禁成分)。显然,听证委员会认为,这只是个瑕疵,并不会影响药检采样本身的准确性,并不能给予运动员足够的理由抗拒药检。运动员应该配合药检,可以事后抗辩,但不能抗检。
另外,我记得听证会(或者是第一次庭审)上,有WADA的官员询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自身执行的药检时,护士人员是否有异地执业的许可,但是没有得到回答。
破皮采血不属于一般护理,裁判文书网上有不少因为用到破皮用具被罚的(开按摩院但是被抓到用到针灸)
WADA下流之处就在于,他不是问你是否违法,而是问你会不会坐牢。
破皮采血不属于一般护理,裁判文书网上有不少因为用到破皮用具被罚的(开按摩院但是被抓到用到针灸)
WADA下流之处就在于,他不是问你是否违法,而是问你会不会坐牢。
这个是同意书?我看着怎么是情况说明,阁下是不识字吗
来,殖人把最后一句读出来,该不会不识字吧
来,殖人把最后一句读出来,该不会不识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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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嘛,孙杨妈妈找保安拿榔头砸保管箱不是两边都承认的吗,你这啥情况都不了解就搁这上蹿下跳的
好嘛,孙杨妈妈找保安拿榔头砸保管箱不是两边都承认的吗,你这啥情况都不了解就搁这上蹿下跳的
你错了,我没说那三个是殖人(主检官事后没多久就润到国外了),是说你是殖人,毕竟对中国运动员重拳出击,对国外逃检紫薯精们唯唯诺诺
[图片]
你错了,我没说那三个是殖人(主检官事后没多久就润到国外了),是说你是殖人,毕竟对中国运动员重拳出击,对国外逃检紫薯精们唯唯诺诺
主检测官移民?你这明摆着的砸箱子事实不看,然后自己凭空造谣检测官吗,孙杨是人3个检测官不是人啊,活该被你们诬陷?
主检测官移民?你这明摆着的砸箱子事实不看,然后自己凭空造谣检测官吗,孙杨是人3个检测官不是人啊,活该被你们诬陷?
所以最后一句“无法完成血检和尿检,已采血样本也不能带走”你是看不懂?你不是说检测官还在和上级汇报时孙杨就砸了?难道先签了同意再汇报?看来是个jin qin fan zhi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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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后一句“无法完成血检和尿检,已采血样本也不能带走”你是看不懂?你不是说检测官还在和上级汇报时孙杨就砸了?难道先签了同意再汇报?看来是个jin qin fan zhi出来的
对啊,保管箱损坏了样品就没用了,带走了也无效啊,这个不是对当时情况的阐述吗?所以哪一句是检测官同意你孙杨暴力砸毁保管箱的?
对啊,保管箱损坏了样品就没用了,带走了也无效啊,这个不是对当时情况的阐述吗?所以哪一句是检测官同意你孙杨暴力砸毁保管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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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痛处殖人急了
说到痛处殖人急了
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
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
好嘛,孙杨妈妈找保安拿榔头砸保管箱不是两边都承认的吗,你这啥情况都不了解就搁这上蹿下跳的
拿出砸保管箱的视频出来,殖人不会拿不出来吧
拿出砸保管箱的视频出来,殖人不会拿不出来吧
资质不全都是孙杨家自己称的吧,其实人家是全的,当天同样流程还抽了傅园慧,一直是这个流程.
资质不全都是孙杨家自己称的吧,其实人家是全的,当天同样流程还抽了傅园慧,一直是这个流程.
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
290.仲裁组注意到,尽管BCA仅在2018年9月4日晚向运动员出示了STQCJN,但BCA同时拥有STQCJN和PNC并不存在争议。裴阳教授在证词中证实,STQCJN是PNC的先决条件。 291.ISTI要求BCA具有“足够的资格”,但不要求BCA在采集血样时证明她具有此类资格。根据ISTI的通俗说法,仲裁组得出结论认为,IDTM持有BCA具有“充分资格”的证据就足够了。 292.就运动员在听讯期间辩称,BCA的PNC仅在中国上海有效,而在中国杭州无效(2018年9月4日的事件发生地)而言,仲裁组认为,物证并没有充分证实这一点。无论如何,档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在2018年9月4日至5日晚曾提出或解决过此问题的程序缺陷,或在当时,这被认为是运动员停止样本采集的原因。相反,仲裁组认为这是一种事后的论点,具有形式上的性质,但不能说在当时或随后会影响抽血。 293.因此,仲裁组认定BCA符合ISTI规定的鉴定要求。她被正式认可并授权参与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毫无疑问,在当时或之后,她这样做是不够的。============================ 解读一下: 291的逻辑:虽然护士没有向运动员证明她有足够资质,但是她事实上有双证,所以运动员不能反抗。 292的逻辑:虽然护士在事实上可能的确没有足够资质,但是当时运动员没有提出该理由(即使当时有教练或者队医提出了该理由也是口说无凭),所以即使是事实也不能认为采血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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